(二) 谬误
本节常识性内容较多
1.综述



2.谬误的分类





3.相干谬误
R1:诉诸感情
使用带强烈感情色彩的语言来分散读者或听众的注意力,让他们忽视相关的理由和证据。常被用来加以利用的感情有恐惧、希望、爱国、怜悯、好感和同情心。





在此之上,细分可以有一种特殊的情况称为:诉诸公众
其通过引述大部分人都持有这一观点的说法来竭力证明某个论断有道理,错误地假设大部分人喜欢的一切就是有道理的、可以接受的。

R2:红色鲱鱼

示例:
一个经济体经济繁荣,有人反驳的论点是这个经济体存在财富不均,也可以说贫富差距的问题。这就是一个不相关的错误。财富不均如果是以下情况:这个经济体大部分人是富裕的,少部分人是极度富裕的。那么显然我们没法拿贫富差距的论点反驳这个经济体是经济繁荣的这一事实。(也就是说这两个命题没有因果关系,是无关的)
总体来说,红色鲱鱼是产生故左右而言其他,转移命题重心的作用(同时其论证是无效论证)
R3:稻草人
稻草人谬误是一种错误的论证方式。在论辩中有意或无意地歪曲理解论敌的立场以便能够更容易地攻击论敌,或者回避论敌较强的论证而攻击其较弱的论证。


稻草人通过设立一个新的(很有可能还是有效的)论证,去反驳其实与新论证不相干的原命题。
R4:人身攻击
这个不过多解释,就是对人不对事。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诽谤(Abusive),主要是对智力人品信仰方面的人身攻击,一种是背景谬误(Circumstantial),即否定你的结论因为你的肤色、国别等等。
R5: 诉诸暴力
意思是通过暴力或软暴力威胁来赢得论证。例如你发布了对某人不利的言论,某人威胁把你开除。
R6:不得要领

举个例子,例如需要论证发展一种新的非常昂贵的武器系统是否明智。如果一个人论证说需要并给出原因:我们需要强大的国防。那他就犯了弄错重点的错误,因为真正的议题是所提议的武器系统是否真正需要,而发展这种武器系统与国防是否强大并不能划上等价。
总结

4. 不当归纳谬误

D1:诉诸无知

两种最常见的诉诸无知的方式,可以概括如下:
- 某件事未被解释(或未被明确解释),故它不是真实的。
- 因为一个假设没有足够的证据被证实,故另一个假设是正确的。
科学哲学有一句谚语:“缺乏证据不是证伪的证据。”同样地,一个假设缺乏证据,也不能被当作另一假设的证据。当说话者诉诸无知时,通常会一厢情愿地把一件事断定为错误或难以置信,然后以这个认知上的隔阂,作为他坚持的另一事物的“证据”。
当有重大变革或决定被提出的时候,常有人攻击:它是否有效?它是否安全?这种有效性和安全性是不能被提前证明的。反对意见通常以问句的形式提出(suggest),但并不断言(assert)可怕的后果。反驳的方法是:它的无效性和不安全性也不能被证明。
但在有的情况中,即便我们努力寻找之后,一些证据或结果仍未被完全肯定,这还是有充分的论证力度的(substantial argumentative force)。
例如在一些药物试验中,我们在对小白鼠做了实验后发现无害,这通常是认为药物对人类无害的证据(虽然不是决定性证据)。这种场景里我们依赖的是我们的知识或是经验,而不是无知:如果药物有害,它应该在实验中已经出现了。虽然这存在着造成悲剧性错误的可能,但如果标准过高,一些患者必然会丧失求生的机会。
在法律上,在论辩学中,对诉诸无知的处理,通行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诉诸无知的谬误”所包含的逻辑学原理与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两者分别产生于不同领域,也适用于人们处理纠纷的不同层面;当它们发生冲突的时候,需要我们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处理它们之间的效力关系。
“诉诸无知的谬误”所揭示的论证规则,是普遍的,因为它反映的正是人类千百年来通过无数认识活动所摸索到的正确思维的规律: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把“不知道”作为“知道”的证据。它同样适用于任何辩论情境。
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则是适合于具体的辩论情境的公平原则。与“诉诸无知的谬误”所反映的人类正确思维的规律——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有所不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完全是“人为”的制度安排,它着眼的是基于人的能力的公平考量,它也完全可以“人为”地改变。
比如,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律就把举证的责任“倒过来”,不再是“谁主张谁举证”了,而是要求被普通公民告诉的行政机关来拿出自己没有做出普通公民告诉的行为的证据。这与“诉诸无知的谬误”所反映的认识规则并不冲突,因为,在认识上,虽然作为原告的公民一方不能以自己的“无知”(即难以举证)作为行政部门一方“有罪”的根据;但同样,行政部门一方也不能以公民的“无知”(即难以举证)作为自己“无罪”的根据。在这里,不适用刑法上的“无罪推定”。行政机构是否真的存在公民一方所诉的行为,在认识上是被“悬置”的;但是,在法律上却规定了行政一方承但举证不利的责任,即可能败诉。
正是因为法律一般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所以,在刑法中,当检察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被法律“推定”无罪,他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这就是世界刑法中普遍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原则是一种倾向于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尽管在认识上,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本身,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无罪。这里的“无罪”,并非是认识上的真理,而是法律的制度安排,即,它不是“认识性”的,而是“程序性”的。一个人到底有罪无罪的认识问题,因为可能没法搞清,其实是被法院悬置了,这不是对“事实”的认定,而只能是司法的认定。这个原则的确可能放掉坏人,但却在更大的可能上保护了无辜的人。
D2:诉诸不当权威

D3:虚假原因(滑坡谬误)
滑坡谬误(Slippery slope)是一种逻辑谬论,即不合理地使用连串的因果关系,将“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以达到某种意欲之结论。
但其实每个的推断还有很多不同的可能性,却武断地将某个可能性引伸成为必然性,然后串联这些不合理的因果关系,推断成一件毫无关联的结果,这就是滑坡谬误。文革时期曾经出现的上纲上线,亦是滑坡谬误的典型例子。
滑坡谬误的典型形式为“如果发生A,接着就会发生B,接着就会发生C,接着就会发生D,……,接着就会发生Z”,而后通常会明示或暗示地推论“Z不应该发生,因此我们不应允许A发生”。A至B、B至C、C至D、……等因果关系好似一个个“坡”,从A推论至Z的过程就像一个滑坡。
滑坡谬误的问题在于,每个“坡”的因果强度不一,有些因果关系只是可能、而非必然,有些因果关系相当微弱,有些因果关系甚至是未知或缺乏证据的,因而即使A发生,也无法一路滑到Z,Z并非必然(或极可能)发生。
相对地,若有充足证据显示每个“坡”都有合理、强烈的因果连结,即不构成滑坡谬误。

D4:轻率概括
轻率概括是不正确地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所产生的逻辑错误。在没有积累足以进行概括的材料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普遍性的结论。这样的结论,往往是不可靠的。

总结

5. 预设谬误
P1:偶然

总体来说就是,当一种概括没有考虑到一些偶然和例外时,就产生了偶然谬误。和前面的轻率概括或逆偶然谬误不同,逆偶然是从从少数个体中抽象出整体的一般特征。而偶然谬误是把整体的概括推广至所有个体的一般特征(而不考虑特殊情况)。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有点晕。这和逆偶然谬误感觉是一样的。的确,两种谬误有时候不容易区分,举例来说:
“跑步损伤膝盖非常厉害。跑步的人,膝盖都有损伤。”
“以全盖偏”,这是偶然谬误。
“小明经常参加长跑活动,膝盖完全没问题。所以跑步不会损伤膝盖。”
“以偏概全”,这是逆偶然谬误。
需要注意的是,当歧视来自于这两种谬误时,往往偶然谬误更难反驳。因为整体上它有一定的道理,并且有可能是把大量的经验加之于某一个体的判断之上,使得当事人更容易反驳无力。再比如基于出身背景的唯名校论、唯家庭论。的确,教育经历和原生家庭是判断一个人能力的重要方面,但切不能以此就先入为主地降低了对一个人的评价。当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或者陷入类似这种谬误时,应提高警惕并及时指正。
P2:复杂问句
复杂问句的表现形式多是以预设掩藏在问句中的某些论断为真的方式来抛出问题。问句本身反而是修饰性的,问题的答案本身也不是提问者的重点,相反,其重点潜藏在不经论证就默认为真的前提中。当第一方摆出问题时,第二方回答这个问题,第一方接着以该问题为理由推出一个谬误结论。


P3:丐题

实际上,其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循环论证,本质上是一个原本要被论证的命题早已在前提中被直接或间接假定为真
例子:
- 直接形式:因为A,所以A
- 相对形式:因为A,所以B ;因为B,所以A
- 间接形式:因为A,所以B;因为B,所以C;因为C,所以D;因为D,所以A
- “人为什么是理性的?”
- “没有理性还叫人吗”
————需要证明的是“人”为什么有“理性”,而不是默认“人”的概念中是有“理性”的
一般来说,去验证某种理论,我们习惯基于某种事实,也就是前期为真,但循环论证所用的事实虽然是可信的,但循环论证的推理过程本质上是不成立的,阐述的理论再怎么逻辑自洽也都应该受质疑。用数学语言来说,两个等价命题q和p,想要证明p存在,我们是无法通过假设q存在来证明的,因为p,q本来就是一回事。
总结

5. 含混谬误

A1:歧义
同一个词或短语,在论证的不同部分出现,含义却不同,就是歧义谬误。


A2:双关
双关是由于语法结构导致的歧义。由于词汇松散的或奇怪的组合引起。

Women prefer Democrats to men.
女人比男人更喜欢民主党;比起喜欢男人,女人更喜欢民主党。
A3:重音


实际上,通过刻意歪曲或忽视语境的部分引用某一个人说过的话等手段来攻击那个人;在宣传时,采用刻意隐藏其全部真相而强调其部分内容的方式等产生引起人们的误解的行为,都属于重音谬误。
A4:合成
合成谬误:因为组成整体的部分具有某种属性,推断整体具有这种属性。
整体的每一部分都 xx, 所以整体是 xx。
由于每一场戏都是完美的,所以剧本作为一个整体也是完美的。
整体的元素间有联系时,该推论不正确。整体不等于元素相加,元素间关系可能会叠加或抵消。


注意合成谬误的以下形式:
因为单一的 a 比单一的 b 要 x,所以所有(很多的/汇集的)a 比 所有(很多的/汇集的) b 要 x
A5:分解


第一个例子中,狗的意义是相同的。第二个例子中遇到的狗,这里的狗是第二句中的狗的分布,是实际有具体数目的作为生物的狗,第二句的狗是一种动物的名称,想要不产生分解谬误,要改为遇到世界上所有的狗
同样,看下面这个例子:
人都是会死的。
苏格拉底是人。
苏格拉底是会死的。
但是这样的是错误的:
美国印第安人正在减少。
那个人是美国印第安人。
因此那个人正在减少。
减少这种属性是对所有美国印第安人而言的。而对于一个美国印第安人来说,并不具备“美国印第安人”这个称谓的全部属性,我们无法直接套用。

总体来说就是以下两种情况:
分解谬误1: 对整体成立的事情对整体的部分也成立。
分解谬误2: 从一个集合的属性去推断其成员也具有该属性。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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