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某时人类在自然状态生活不下去了,大家要协作。建立社会契约,能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社会公约一旦破坏,每个人立刻回复原本权利。
第七章:论主权者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而是以道德与法律的平等代替自然造成人与人身体间的不平等。
第二卷
第一章: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主权就是公意的运作,因此不可转让。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主权是公意的运作。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国家不能有派系,人民为自己投票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论生死权
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
第六章:论法律
法律反映公意,不针对特别的人。
第八章:论人民
民族在青春期才能使他们服从法律
第九章:论人民(续)
国家幅员有一个界限(太大不好治理,太小不能维持自己)
第十章:论人民(续)
政治体:领土面积和人口数目,比例要协调
第十一章: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自由平等 平等:不能让任何暴力可以行使/贫富差距小
第十二章:论法的分类
政治法:共同体对自身的作用/民法:成员之间的关系/刑法: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
第三卷(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
第一章:政府总论
力量与意志(物理与精神):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 行政权力-政府:主权者的执行人
政府是人民和主权者的中间体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懒得写标题了)
1. 最大的危险: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
2. 政府除非以主权者(人民本身)的名义,否则不能号令人民
3. 民主制:如果人民德行不高则不稳定;贵族制:选举的贵族制(让最明智的人治理群众);国王制:不连贯性,适合大国家
每个地方对应的最好政体不同:民主制-贫穷的国家,国王制-富有的国家
4. 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它的力量消耗使它过于衰微
政治体如人体一样不能永恒
5.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以外没别的权力
人民合法集会,立法
6. 创建政府分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契约只有最初的社会契约),而是一项法律。因此官吏并非人民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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