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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什么称为‘他依之行事的规则’?
其实就是语言在使用和受到理解时生活形式的东西。如果语言的使用和理解有先天的逻辑,即其规范性的理解所在,那么,就是说在实践活动的语言使用的情况中,生活形式就不是基于我们使用语言时的情境的理解,不是经验的。可以我们使用语言确实在于满足某张经验情况的表达和理解。我们通过语言表达和理解到的不是分析的逻辑命题,而是一种经验情况。
这里的规则,或生活形式是视语言的经验使用中的情况。它是实践的经验形式。比如我们说这个事情的逻辑是怎么回事,这里的逻辑是经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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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规则作为经验的概括,所以逻辑可以在游戏中不断修改。
或者说,逻辑在此是经验的总结,在这里,是经验先于逻辑,而非康德的先验概念先于经验。在这里说先于有点不合适。准确说是一种独立,分离。知性范畴作为先验概念是独立于感觉材料的,先天固有的。而感性对于语言来说是纯粹的经验性或偶然性。
这里的规则,不是独立于经验的东西,造成语言的如此房这般使用的原因,而就是经验本身。或者说规则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这是对于语言的理解的情况。
在语言的产生环节,一个人如此这般使用语言,就需要具有如此这般的生活形式的领会。在这里,语言的使用是以生活形式在先的领会为条件的。
在边玩边修改规则的情况,其规则也总是一种经验活动的设想,而非形而上的脱离经验的逻辑。亚里士多德的是论可以脱离任何经验就可以独立地断言。它本身就是先有概念,就是知识。但是这里的规则如果离开语言的使用或离开游戏就没有意义。就此而言,这种规则作为知识是不满足的,它自身还只是一种生活形式的设想,总要以落于游戏的实践之中才有意义。或者说,一种离开实践的,不以实践或使用为目的的生活形式的设想,是非法的:因为生活形式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游戏中的实践为其受到考虑的原因。
设想一下,考虑一种不用来下的棋类游戏的游戏规则,我们会觉得这样的规则的设想是空转的。我们作一件事情,一个活动,总是基于某种需要或意义。下棋可以是一种需要,比如出于消遣。但是怎么看待设想这样一个不准备拿来使用的游戏?这样一个活动发生的原因何在?考虑一个没有需要发生的游戏,这不符合活动总是作为基于主体的某种需要的满足迩来的必要性的原则。我们不会进行和我们的需要无关的活动。我们可以放弃高阶的形式的存在来满足低阶的基本需求,比如为了生存可以作出不符合自身道德原则的行动。或者反过来,选择高阶的形式存在而牺牲低阶的利益。这视乎个体的选择。但是不存在没有自我需求的人或没有原则的人。怪癖在于常人难以理解的需求,但始终还是一种需求。
在使用,实践,游戏中,首先引入的,是人的作为主体的存在。
然后才可以谈论思想,理解,实践。以及其中的客观的生活形式。
就如同在立约时,首先是主体的意愿,然后才谈得上立下的约对于人的行动具有的客观约束。或者说才谈得上这约定作为需要理解和遵从的客观的东西。维的生活形式只是侧重于谈论这种理解和遵从。但是这样将对于何以造就如此这般的一个游戏的环节缺乏考虑。引入主体,就引入了一个游戏的何以产生的环节。这样,游戏不再是一种硬梆梆地被给予出来的而需要我以一个角色参与,还首先作为自我选择的活动。至少我总还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或者消极,或者拒绝参与某些不愿参与的游戏。这些消极和拒绝为开创另外一些主体的存在实践的游戏留白。
这样对于主体的引出,游戏在作为存在实践上的一般性,并非导致某种严格规则,而只是在具体某个游戏的生活形式之上进一步揭示了更在先的一层被忽视了的游戏。它的指出并不改变维的既有生活形式的构思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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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的设想,相当于否定生活形式在语言的理解的环节中的存在。每个词,句子,可以脱离语境而具有唯一的明晰的意义。而这不是我们语言的使用中的事实。
一方面,语言从涵义进到意谓,总是具有歧义。一个例子是从经验概念到感觉本身殊相之间的区别。概念对于表示一个殊相总是言之不尽。
另一方面则是指出语言的使用中生活形式的环节。
它们都使得语言具有歧义。
这里提出一个游戏在规则中受到限定的问题——处处被限定。
规则只是指出实践中的一种原则性,它对于游戏而言是不满足的。一个处处限定的游戏,可能是什么样的?自然现象中的物质的运动就是这样,纯然受到必然律的支配。
可以设想一个人康德式地在实践中纯然地只是根据德性么?人的活动总是应和需要。德性只是在自由意志的实践,但是在生理的生存活动中,总还是趋利避害的必然律的支配之下。人能厘清两者从而不以后者不当地跨越边界从而无视前者,在厘清中为前者留出位置。
和不自觉的物质运动不同,人的行动总是处于自觉之中。因此,必然律和自由律之间总是有一个中间区域。
维的游戏着重于指出一种具有外在标准的规定性。
这就好比在围棋中试图通过计算机穷尽所有可能的下法。并且,这里的问题还在于计算总是以对赢棋的符合为原则,但是在下棋时,人还会处于偏见和偏执以及风格而决定行动,没有机器计算的理性原则。那么,这种穷尽就不可能了。因为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对于游戏的规定的讨论,没有一种规定说游戏只能按照规定来——人作为主体这一点始终在这一系列规定之外,但是它又总是具有对于实践的决定性影响,当然人也可以消隐自身的主体性,而以角色置身于游戏之中。
处处被规则限定的游戏是什么样子?
考虑完全地进入角色的情况。
设想一个好的演员的戏。设想现实中符合身份角色地言行的人。
这里有一个冲突:自身作为主体这最基本的事实,或者说,这最初的最基本的角色怎么办?现实认知中一个角色的设置和人作为主体冲突时,怎么处理?
人作为主体,就必然为自身立法,道德律就是难以回避的。道德律是先天的游戏规则。
除非有意选择对于主体性的无意识,从而完全沦入角色的设定之中。削足适履。
难道我们不能设想另一个规则来规定某个规则的应用么?
在语言游戏的生活形式里,语言基于实际的场景或生活形式的领会而使用。在这里,领会不是基于先天的逻辑而来,而是基于对经验的实在的认知。
这样,生活形式就是一种经验性,而非先天的逻辑。我们只能一般的语言游戏而言可以谈论它总是具有自身的生活形式。在这里生活形式是逻辑概念,它只照顾它自身。这里并不涉及任何特定的生活形式的谈论。
生活形式是从语言使用的场景的领会而来的。我们能使用它而不能说出它么?
领会到的东西都是可以说出来的。
在棋类游戏的例子里,说我们通过观看而学会了下棋,但是我们所谓的学会就是在观看中的诸多领会,而每一条领会都可以述诸于语言。并且,学会下棋有不同理解。一种是就基本规则而言的领会。譬如每个子的下法和赢棋的标准。另一种关乎棋力的程度。我们说学会下棋时,其实总是在某种特定的领会而言的。下棋并不是有限的领会。不然职业棋手无止境的考究从何谈起。
棋力关乎某种程度上符合赢棋的逻辑地下棋,或者说关乎赢棋的逻辑的某种程度的理解。
如果引入主体的存在,那么游戏的生活形式就是基于对这种主体的存在而来的的东西。我们基于主体的存在而使用语言,以及行动。主体的存在就作为总体的语境。
这就是说,词语的用法/规则/语境之间,是语境规定了词语的用法。而规则是对于词语的用法的总结。它作为述诸于语言的东西,是相应于词语的用法的表达。
语词的用法处处被规则限定的情况,就是一种对于语言的使用处处有规定的语境。
设想话剧演员按照脚本演戏的情况。演员的演绎发挥不在于说出的语言的思想,而在于感性的环节:语气,节奏,感情。可是这环节很重要。一个不好的演员使人觉得这是假的。不是弗雷格那样语言表达的客观思想的假,或者说一个思想意谓假,而是这个思想作为这个人的思想,它不是在表达自身的思想。可见游戏的第一环节是人格,主体。一旦这个环节是在撒谎,那么句子的思想意谓真或假就不再重要。我们不重视或关注谎言,虽然谎言就其思想而言可能意谓真。
难道我们不能设想另一个规则来规定某个规则的应用么?
回到这句话。
规则是对于语境的领会,是经验的。规则作为纯然的规定性,先于语境,是在主观的主体实践中,主体基于某种理念而定下规则,进而贯彻于实践。
但是这样的话,这规则就是对于主体具有某个理念这个语境的领会。只是理念和生活形式的区别在于,理念是在先的,或者说内在给予出来的,生活形式是基于外在标准的语境的领会。内在给予出来,就不必从一个规则退到另一个规则。
理念本身即实践的规则。或者说,理念即构成实践的生活形式。
最后一段。这并不是说我们怀疑是因为我们能设想一种怀疑。
这就指出我们的语言使用总是基于某种语境的需要,我们的实践总是基于某种根据而作出,而不是随便的设想或想象。我们总是基于外在的或内在的实在的需要而作出行动。我们可能在知识和理性的边界作关于可能性的设想,但是这种设想总是以一种确定性的探究为目的。
在深坑的设想的例子里,这个设想是没有根据的,因而不符合我们的理性。但是对于雷场里的工兵,时刻设想前面有雷,并进而谨慎专注,这是理性的。
这里的区别在于,前者设想门后有深坑,是没有确定根据的;后者设想前面有雷,则是基于雷场的环境是实在的可能性。可以把这种实在的根据看作语境。有根据地设想,确认,就是一个游戏。
即使艺术的想象,也是有根据的,根据内在的主体存在而作出想象。
这段话,维指出的是我们怀疑不是因为我们能设想一种怀疑。实践不是根据能,而是根据确定的或实在的原因。后者即语境。
凭空的设想,作为空转的逻辑,它不带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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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标有 时 留下 了 怀疑 的 余地, 有时 没有。 而这 就不 再 是一 个 哲学 命题, 而是 一个 经验 命题 了。
这是在消解一种先天的规则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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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我们就不能想象用进一步的规则来解释这条规则么?
符号和意义之间,这里是名称和事物之间的相应关系。一个命名游戏中对于名称的使用。
规则处于什么位置?
在理解中,规则是为语言的使用中客观的或具有外在标准的生活形式的理解服务的。规则相应于弗雷格的思维规律。理解活动是一个主观的活动,但是它要理解的是一个客观的思想(客观的或具有外在标准的生活形式)。
规则是受到另外的东西的规定而产生的东西。我们总是基于某种根据而行动。那么规则就是一种受规定而确定的东西。规定规则的,在质料环节,就命名游戏而言,就是符号(名称)和事物,在形式环节,就是把它们置于一一相应的联系之中。
规则在语言的理解中,就是达成语言的使用中的生活形式的表达的规定性。规则是受生活形式的内容所规定的。这种随意的规定正是基于对生活形式的理解而确定。
就是说,规则本身就是受语言的使用所规定的产物。对于表达规则的表达式的理解进一步作解释,是另一回事了。在进一步的解释中,解释的是一种表达符号(比如这里的箭头,以及由多个箭头构成的表格关系)的一般使用。解释的并不是原来那个具体的表格关系所表示的命名游戏。
末尾,如果没有示意图,那些表格就是不完整的么?
这就相当于说,在语言游戏中,总是具有生活形式,但是我们需要以生活形式的考虑为条件么?这里就是对于生活形式的领会和语言中表达出来或者说思维中表现它之间的区别。
换一个例子,亚里士多德的是论,是我们经验的分析的逻辑。但是我们可以只有经验而不具有这种逻辑的思考么?明显可以。
但是生活形式和是论的逻辑不同。
生活形式在于关注个别的经验的内容,以参与这种经验性的认知为目的。单独的生活形式,作为逻辑分析而指出来,只是一个空的概念——即生活形式这个概念自身。就如同范畴实体之于某物。是论把知识的目的落在这种最一般的共相——逻辑——上面,那么诸范畴可以看作先验知识。可是,生活形式如果把知识的目的置于自身,那么得到的甚至不是一个完整的或自身满足的东西。因为生活形式自身总是作为与语言游戏联系起来,作为其形式部分。就像质料、形式和实体的关系中,离开实体谈论形式,就是空泛的了。形式要具有内容,就需要基于实体来说。
这就是说,可以离开质料多谈论形式,或离开实体谈论形式么?形式可以自身作为对象受到谈论么?
那样的形式只是一个概念,而不是某物或某物的部分。某物可以看作殊相。
比如今晨初升的太阳,它是红的。
离开这个句子,红这个概念的意义是相应于一个标准色,它可以泛指某种一般的红,譬如从橙红到紫红,它们共同的红。
在这个句子里,红的意义不是一种标准色,而是这颜色。它合乎概念红,但是在那之上有进一步如此这般的红。这样的化,红在这里就是一个名称了。其意义根据指谓给出。
如此这般红,在这里总还是可以进一步描述出如此这般。但是最后总是有一个难以概念化的或如此这般化的红。这里就是指称,或者也是反应我们的意识本身的自觉的程度。我们对于殊相的感觉,可能具有多于思想的内容。这些内容继而可以看作潜能上的思想。这是感觉的一和思想之间的联系。是在和是之间的关系。感觉是在,思想是“是”。而多和一的关系,或质料和实体的关系有别于此。多的给出,还是一种无意识:多而不一。这时,形式对于质料而言还是潜在的。
感觉和思想相互缠绕。多和一之间则是根本的无和有的区别。多只是在多自身而言是,在一而言不存在是。而感觉和思想之间,它们都在一而言有了。但是感觉可以看作是么?还是说只能看作在?
而感觉是渐进的,还是直接的一步到位? 对于对象的观察,这里的对象是感觉的一还是多?是多。对象向我们给予出来时,总是一。但是对于对象的观察,我们是深入对象的部分,甚至离开对象意识,只是在对象这个名称响应的感觉杂多之中去探究种种统一的可能性。这种统一甚至可以不是总体的,可以只是部分的统觉统一。
回到形式的自足性。和实体相对的形式,是一种思想,或者意识现象。是being。并且是和实在的质料处于相结合的关系。离开实体单单谈论形式有意义么?这就像语言的本质和它在语境中的意义一样。
我们就语言可以谈一种本质,它大体就是弗雷格的基于给出方式而给出的东西,即涵义。但是语言的意义在于其意谓。在于和事物相联系中的理解。
是论的先验概念,自身可以看作先天知识。这是一种在分析的意义上的谈论。这就是说,先验概念的知识,并非作为经验,而是从经验中分析出一种最一般的共相来。指出这种共相,对于理解经验的东西并没有任何帮助。但是可以防止我们作一些不着边际的不自洽的随想。大致有康德的理性部分的作用。
再回到生活形式。维提出生活形式这个概念,在于指引从实践着眼的对于语言游戏作出理解。这个概念本身和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概念一样,是一个空洞的一般概念。但是这个概念的指出为进一步语言游戏的具有个别性的理解指出了一种形式。就像我们通过伴随指的动作说“这种红”时,指出了语言和经验的衔接情况。生活形式这个概念提供了从实践出发对语言作出一种理解的角度。它是类似于范畴这样的概念。处于其下的某个语言游戏的生活形式,其经验的内容有待在经验情况的考察中给出。
1
有意识划分为几种。
作为某个角色参与客观游戏。
在客观的游戏中发出主观的选择,就是说其角色的脚本不是预先由游戏的规则所完全设定,而是始终为主观个性或主体留下余地。
基于主体的意志而发起客观游戏。自身作为主角参与游戏,以及主导游戏规则的制定。譬如企业家。
基于主体的想象力发起创作活动,譬如艺术。客观性只是在材料性中体现。譬如笔墨之于绘画。
观念的创意。譬如哲学反思带来的逻辑思想。
2
作为对于语言的使用的谈论而言,生活形式这个一般概念可以作为逻辑的东西就是一种谈论。但是这种谈论只是一种归于分析的谈论,它并不涉及游戏的个别性。游戏的个别性还是在于使用,而非对它作谈论。
但是即使个别的游戏,比如下棋,还是可以通过指出每个子的下法和赢祺的定义来一般地谈论这个游戏。
但是这里的例子是通过语言来对下棋作出解释。对于下棋而言,语言是一种后退。
那么对于语言的使用本身,可以作出语言的规定么?
可以,这种规定就是‘语言的使用’本身。或者说 生活形式 作为对于语言如何使用和如何理解的规定性概念,它就已经是一种语言的谈论或规定了。只是这里谈到的只是一种一般的生活形式,作为逻辑概念的生活形式。而不是个别或具体语言使用和理解中情况的谈论。那还要在使用中来看。
3
语言的使用可以看作搭积木游戏。语言中的概念相应于各种形状的积木。虽然概念具有独特的内涵,但是这中内涵作为其自身看作实体时的本质,并不涉及概念的如何被使用。在作事物的谈论的句子中,概念基于句子意谓真被带入一个思想中来。就是说,概念在语言中的使用基于的是思想意谓真的原则。
在维,句子的真不被考虑。因为维考虑的不是命题,而是一般的语言使用。真只针对命题而言是逻辑。而维考虑的是语言的使用作为一种实践,句子或词本身的意义只是它们受到理解的意义的质料的部分。就如同积木在搭建成的东西里,不再是积木本身,而是成为某种存在而受到理解。作为一个屋子的形式的某个部分,比如窗户的某个部分,比如墙的某个部分。就像人在社会中不再只是其本身这个人而是以某个角色参与社会,并被人看待为这个角色。人本身倒是一种次要的东西。
或者说,把单独的词句看作质料的东西,它们如何理解取决于怎么使用它们,它们参与了怎样形式的实践。
4
我是怎么走到这一步的?其中有多少是有意识地实践,多少是付之于形式上的偶然性,或者说无意识地行动所致。
有意识的行动具有统一,称为实践。无意识的行动则不具有统一。
有意识的经历形成记忆。无意识的经历不形成记忆。因为记忆是反审的意识,是反审中的统一。无意识的经历如同随意的材料多,它们如果出于外在硬看作一个,那么这看作一个的多并没有一个统一,就是说,它还没有一,不产生意识。
5
埋葬角落的莲子 在漏屋逢雨中浸泡
困境激发沉眠的生命
生命即命运
6
“水!”
这里的水是概念。它强调的不是这些水,而是这些某物是水。
7
生命在于行动,在于使用首先是最直接的身体的一切。观察内在的需要,信任和顺从生命的直觉。基于这种内在的遵从,发起主体的实践。
实践就是基于我们的需要,冲动,意愿,去使用包括首先是最直接的身体在内的一切。通过实践这个概念,揭示出其目的或理念,规定着支配行动的逻辑的东西。逻辑作为对于主观思维或行动的规定性源于同一性。在实践,是目的和某种行动必然地所带来的结果之间的同一。
在康德,知觉作为经验是客观的。主观的表象在知性的统一之下,或处于思维的逻辑机能的统一之下,表达一个客观的思想。康德不用思想这个概念,而是使用客观的经验。
观察康德的表述: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判断构成一个客观的命题或客观的知识,它是对于表象杂多处于知性之下的概念统一。那么逻辑机能就是这种统一之中的思维规律。内感官时间总是构成主观表象之间的统一,统一于知性概念之下。而知性概念就是弗雷格的思维规律,在康德,其源于思维的逻辑机能,它和思维的逻辑机能之间是一种一个构造另一个的关系: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衔接上感性形式,其结合而成的就是知性范畴。而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就是命题的统一之下主观思维所服从的思维规律。
这里可以考虑与弗雷格类似的一种语境原则。命题或经验是客观的。这是直接可以确定的。这就是经验的综合命题作为统觉的统一是直接给出的。而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则是对于这种统一的语法上的描述。逻辑是对于经验的综合命题作为统觉的统一的语法描述,或者说在语言现象上的规律性的概括观察。逻辑是在命题或句子作为客观经验的给出之下的语言现象上的观察得到的语法规律。逻辑确实在规定符号的使用,但是逻辑本身是受规定的给出的东西。
思维规律在弗雷格,指的是句子之间的联系。(概念文字)
主观思维要表达客观的思想,就要服从思维规律。但不能说主观的思维服从思维规律就造就客观的思想。不然,就有逻辑的先验运用了。所以,逻辑用于规定别的东西,但是逻辑本身又是受到别的东西所决定的。逻辑作为行动中的规定性,受到目的符合论,或者说目的和行动的结果之间的同一性所决定。同一性不同于逻辑,它是自明的。而逻辑本身则只是表现为一种规定性,至于其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规定性,则只是一种不再受到追究的被给予出来的东西。只有对于逻辑的理解回到同一性为其根据,逻辑才获得一种自明的合法性。不然,逻辑是不自明的。逻辑照顾自己,只是在本质而言的分析命题中无从进一步作原因的追究。只有把逻辑置于使用,行动中来看,才能获得逻辑的根据的东西。这也是康德那里,知性范畴源于本源统觉或自我意识的统一。而自我意识的统一即同一性。
弗雷格的《思想》
我称思想为某种能借以考虑真的东西。但并不是要以此给出一个定义。
/在这里,是不是可以真看作同一性?/
我把假的东西和真的东西一样也算作思想。这样我可以说,思想是一个句子的意义,但这不是声称,每个句子的意义都是一个思想。
自身非感官可感觉的思想可以用可感觉的句子表达出来,因此是我们可以把握的。我们说,句子表达一个思想。
注:‘一个判断是要么真要么假的东西。’
我差不多在逻辑学家著作中这种‘判断’的意义上使用‘思想’一词。
/弗雷格的思想约等于判断。真和假是判断的谓词,而非事物的谓词。/
希望从下文可以看出为什么我总愿意使用‘思想’。人们作出这样一种说明,因为在这种说明中给出了一种真判断和假判断的划分,即一种在判断的所有划分中也许至少是最重要的划分。
作出这种说明同时给出一种划分,我不人为这是逻辑缺陷。就重要性而言,如果 真 这个词正像我所说的那样给逻辑指引方向,那么确实不能低估这种划分的重要性。
/弗雷格对于真作为和假一并出现的一对划分,而不只是思想总是真的而言把真看作逻辑的辩护。
真 这个词给逻辑指引方向。就如同是论中为是者指出多重含义的划分,这是一种对于作为对象的是者在有限项中的完备划分,因而是先天的知识。
真 在这里,就是对于思想的先天谓词或性质的指出。至于思想之间各个不同的经验性区别,不属于逻辑的东西。真是逻辑。或者说是一切思想的共性。即使还有假。但是由于真和假之间处于一种基于否定而可以相互化归的关系之中,可以不说假而只谈真是逻辑。真对于思想是逻辑。真是思想的谓词。而否定不是认知意义上的真假,否定和假的区别在于,假相应于真,是思想的客观属性——逻辑或先天谓词,而否定属于主体的主观行动,否定的使用可以基于某种客观的生活形式或客观思想的领会而作出。比如对于这个假的思想,我否定之。比如说这个思想是假的。这样这个新的句子就是真的了。我们总是基于真作为逻辑而言来断言。因为弗雷格对于语言的讨论就是基于真的基础展开的。概念文字就是基于真而真的推理在语言表示上的准确性。达到充分必要的程度,如同数学的证明一样严谨。在一个推理中既没有多余的东西也没有必要而没有指出的东西。那么,真就是弗雷格首先要得到讨论的东西。
弗雷格说真不是一个关系。但是它说的有所不当。应该说关系不都以真为先天的谓词。比如我的表象和对象之间的关系,比如3+2,它们不是判断,倒是构造一个复合对象的行动。但是真一定是关系,一种表示同一性的关系。比如作为判断的,对象处于概念之下。在构造复合物的关系里,是给出元素或质料部分,以及给出关系,如同给出一个算术式,其中每个部分的意义都是给出来的。或者胡塞尔的本质直观中,因素是直观中给予出来的,结合的逻辑关系也是直接给予出来的,可以自明地从部分构造出一个复合的整体。但是,在判断里,对象处于概念之下,这里指出的是一种自身同一性的关系。即,这里不是作一种随意的主观统一,譬如给予给出的这个圆苹果和那个长条香蕉,说这个香蕉是圆的。我们总是基于自身的同一性为先天原则,把这个苹果和圆带入一个意识或判断中来。自身同一性作为原则则是自明的,就是说,它不再需要别的根据或证明就能为我们所接受。它就是康德的本源统觉或自我意识,知性基于本源统觉而产生出来。但是在对于思维的逻辑机能的考察中,在一种语言想象的归纳总结中,逻辑机能是一种不自明的但是先天的规律性。这就是弗雷格那里的思维规律。
判断中的实体和属性的关系也是一种关系。2+3是一个关系,a与b是一个关系。罗素谈过一而不多的情况,也指出了多而不一的情况。指出关系可以是由项而来的形容词。他的例子是‘a在b的左边’。可是这还可以看作一个判断。虽然这里没有一个a和b的复合的统一的情况,但是按弗雷格看,可以看作a为对象,在b的左边是概念,这样就是一个命题了。或者关系命题本身也是弗雷格的命题类型的一种。对于命题,可以说它总是以实真为谓词。但是对于3+2,这里的关系可以看作一个行动,这里表示的就不只是一个认知了,而是通过关系表达对象中的行动。
行动如果是有意识的总是基于结果对于目的的符合而具有逻辑规范的要求。逻辑在此就是基于结果复合目的而倒推而来的对于行动的规定。这是一个代数式而非算术式。逻辑是演算的结果。这就是工具理性。
这样的关系表示的是一个对象。并且在把这个关系和这个对象进一步置于关系之中时,这个新的总的关系就构成判断。
能以真为谓词的关系,就是判断。
表象和对象的关系,如同3和2的相加,不能用来考虑真。
指出一个表象是关于某物的表象呢?这里也没有一个真假问题。这就好比说我真的急。这不是作为命题的谓词的真。
那么谈论名称意谓一个对象呢?比如维指出的 摩西的例子,指那个带领犹太人走出埃及的人。意谓 这个词的使用构成一个判断么?
回到弗雷格, 真不可定义。但是我们对于真的使用呢?
我称思想为某种能借以考虑真的东西。但并不是要以此给出一个定义。
在这里,真是通过思想借以考虑的东西。这里没有指出只有通过思想才能借以考虑真。
康德的思维的逻辑机能,弗雷格的思维规律,都是一些用以把主观的思维统一到客观思想中来的规定性。而逻辑机能,思维规律,根据的是统觉的统一,就是多之间自身同一性的关系。
8
有一种基本方法。从可以说的,直观的东西说起。这就是语境原则。亚里士多德的实体也是基于形式为本体或原因,而不是质料因而言的。质料之于实体还只是潜能上的。
从质料的上升来考虑实体,或基于多来考虑一,这总是一种错误的方法。一之为一,在于总体的形式的具有。质料只是作为实体的部分的存在的指出从而赋予实体以实在性。
9
制度对于人的影响在于对人从社会中可诉求的目的的限定。个体化的诉求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在社会中获得支持,这就要体现在政治目的的约定和法律条文里。
社会最后总是会以这种合乎制度的诉求与人性的结合的东西为主流。人处于社会中,经历年轻时的天真烂漫——即目的的内生——的阶段,一般来说,在受到制度的鼓励和阻拦之后,总是会顺着制度的框架来。
在人性中,自然有理想的,天真的一面,但是着一面往往经不住被否定。只有深刻的经过反复审视的观念才经得住打击。而人性中另一面就是作能做的。从可行处行去,而无论它是什么。这可以看作生存本能。
后者完全体现制度对于个人的目的的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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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的魅力
我可以基于逻辑构造某物的理解。把事实落实于逻辑的基础上。并进而,基于逻辑分析的元素处,改变它进而构造新的事实。
它与权力和物欲的趣味截然相对。后者是一种感性但是无意识的东西。
但是事实往往处于结合之中,权力往往盘踞于某种社会逻辑之上,但是占据总体的形式不是逻辑而是权力。而在逻辑中,事实没有一个顶端的超乎逻辑的王或一,逻辑即一,就是事实本身的理解。
审美也具有某种无意识。陶醉。审美和物语的区别,前者的主观意识中是一些客观对象,虽然统一其它们的是一种主观的形式——美感。后者则是一种实践领域,但是其理念即对象自身的获得。这使得实践处于一种首尾相衔。实践的开放性在于作为目的的理念处于行动之外,而规定着行动。而物欲,则不具有一个理念,而是把实在的经验的对象作为目的。这种实践是封闭的。实践的完成中,前者带来一种理念的实现,改造现实的逻辑形式。后者则不带来现实的形式的变化,只是带来一种个别的占有关系,以及工具理性的使用。
11
每个人都是苍茫的 命运之子
我们的交错 在那一刻 我们行使我们的自由
当我们试图就自身而被把握时,我们在殊相的动荡中
如同怒浪中竭力维持平衡的独木舟
我们得到的是即时的成像 而不是永恒的本质
没有真理让人安歇
在一次随意的凝视里 这就是我们能据有的一切
没有人能把另一个人囊括于自身之下 囊括于有限的概念之下
存在 只是因缘际会
每个人都是亘古的命运之流中的一个
若是让理念、美来支配我们的自由,也只是在一种使用的意义而言。并非改变彼此的本质。而是使用这样的自身。
真、善、美都是实践意义上人对于自身的使用的或行动的原则。它们就是存在游戏的诸生活形式。
生命是具有实在情况的命运和先天的主体之间的结合。
12
生命也好,作事情也好,决定性的是一下。一下子就抓住那个一。可以不够清晰,但是针对一的问题意识要一下子就具有。不然,人事之间就是隔的,反应迟钝。并且在最基本的关键的环节无意识,没有敏感没有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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