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作者: 榆木疙瘩b | 来源:发表于2020-05-18 17:32 被阅读0次
    1. 1  
      命题 表述 事态 的 存在 和 不存在。
      /弗雷格的句子意谓真,并且通过真一个思想作为关于事物的谈论。和维的这个句子表述的是一个意思。实在就是基于语言指出的思想的存在。

    2. 11  
      真 命题 的 总体 就是 全部 自然科学( 或 各门 自然科学 的 总体)。
      /并非先天真命题的经验呢?

    3. 111
      哲学 不是 自然科学 之一。
      (“ 哲学” 一 词 所指 的 东西, 应该 位于 各门 自然科学 之上 或者 之下, 而 不是 同 它们 并列。)

    4. 112
      哲学 的 目的 是 从 逻辑上 澄清 思想。
      哲学 不是 一门 学说, 而是 一项 活动。 哲学著作 从 本质上 来看 是由 一些 解释 构成 的。
      哲学 的 成果 不是 一些“ 哲学 命题”, 而是 命题 的 澄清。
      可以说, 没有 哲学, 思想 就会 模糊不清: 哲学 应该 使 思想 清晰, 并且 为 思想 划定 明确 的 界限。

    5. 1121
      心理学 不比 任何 其它 自然科学 更为 接近 哲学。
      知识 论 是 心理 学的 哲学。
      /知识论要为断言指出根据。

    我对 记号 语言 的 研究, 和 哲学家 们 认为 对 逻辑 哲学 如此 重要的 那种 思想 过程 的 研究, 难道 不是 一致 的 吗? 只是 在 大多数 情形 下, 他们 都 纠缠 于 一些 非本质 的 心理学 考察, 在 我的 方法 这里 也有 类似 的 危险。

    1. 1122 达尔文 的 理论 不比 自然科学 中 任何 其它 一种 假设 更 与 哲学 有关。

    2. 113   哲学 为 自然科学 划定 可以 在其中 进行 争论 的 范围。

    3. 114   哲学 应当 为能 思考 的 东西 划定 界限, 从而 也为 不能 思考 的 东西 划定 界限。 哲学 应当 从内 部 通过 能 思考 的 东西 为 不能 思考 的 东西 划定 界限。

    4. 115   哲学 将 通过 清楚 地表 达 可说 的 东西 来 指 谓 那不 可说 的 东西。

    5. 116   凡是 能 思考 的 东西 都能 清楚 地 思考。 凡是 可以 说的 东西 都可以 清楚 地说 出来。

    6. 12   命题 能够 表述 全部 实在, 但是 不能 表述 它们 为了 能够 表述 实在 而 必须 和 实在 共有 的 东西—— 即 逻辑 形式。 为了 能够 表述 逻辑 形式, 我们 必须 能够 和 命题 一起 置身于 逻辑 之外, 也就是说, 置身于 世界 之外。

    7. 121   命题 不能 表述 逻辑 形式: 后者 反映 于 命题 之中。 自行 反映 在 语言 中的 东西, 语言 不能 表述。 语言 中 表达 了 自己的 东西, 我们 不能 用 语言 来 表达。 命题 显示 实在 的 逻辑 形式。 命题 展示 出 这种 逻辑 形式。

    8. 1211 因此, 一个 命题“ fa” 显示: 对象 a 出 现在 该 命题 的 意义 中: 两个 命题“ fa” 和“ ga” 则 显示: 二者 说的 是 同一个 对象。 如果 两个 命题 互相 矛盾, 则 它们 的 结构 显示 这一点; 如果 其中 一个 从 另一个 推导 出来, 也由 其 结构 显示 出来。 如此等等。

    9. 1212 能 显示 出来 的 东西, 不能 说出 来。

    /这里指出了 显示出来的东西 和 说出来的东西 的相对。就是在图像和语言的基于逻辑形式的相等的投射里,逻辑形式通过图像和语言显示出来的,但是它不能说出来。
    在事物和图像之间基于图示形式的相等而达成一种投射,事物投射于图像,而图像作为事物的投影。这里也一样具有图示形式显现于图像之中,但是不可说出来。
    语言和图像之间,后者作为前者的意义的内容。并且,就图示形式的相等而言,语言限于逻辑形式的相等来构成关于图像以及进一步的事物的谈论。或者作为后者在逻辑形式的相等而言的投影。
    再考虑殊相和共相的相对,当它们置于弗雷格的一个有意义的命题中的时候,殊相作为事物是和语言上的名称根本不同的,它不能根据名称给予出来,也就是某种方式的不可说。但是这是一种词项逻辑的不可说。一个句子就是对于事实的表达。一个名称要表达一个对象,是难以根据语言自身完成的。它还总是需要一个指的动作作为辅助语言,并且把目光引向事物,通过事物的给出来完成这个表达。但是这样的话,语言的本质就是一个表达的不独立的或不满足的部分。语言始终和事物处于结合之中。这也许也可以称得上一个语境原则的运用。
    但是语言还可以具有更多的表达能力。弗雷格像撇除亲知知识,就是在讨论语言表达能力的这种可能性。弗雷格那里,对象其实还是空的,这点和维特根斯坦一样。只是弗雷格没有明确说出来。但是在谈到a比b高的时候,并不需要一个a的表象或a的高度作为给予出来的必要的东西,就可以谈论这个思想。这里其实已经表示了弗雷格把对象看作逻辑的态度。只是专名和对象之间,前者表达出来的是一个对象,但是这个对象我们领会为一个特定的事物,而非逻辑上的概念。但是在其表达出来的东西而言,它始终是一种在句子中通过概念得到把握或内涵上的充实的东西。比较之下,就对象这个概念,它是逻辑,它不具有内涵上进一步充实的期待。而专名意谓的东西,期待在句子中得到内涵的进一步给出中的充实。

    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形式的思想,和维特根斯坦倒是一致的。只是亚只是指出了这种形式的逻辑,它就是being的多重含义的划分,包括诸范畴。而维特根斯坦在意于的不是亚的这种先天逻辑,而是从逻辑进一步指向经验内容的把握中作为内容的脚手架的图示形式和逻辑形式。亚的形式和维的形式的比较,近于范畴实体和第一实体的比较。诚然,第一实体在语言上还是一个概念,但是第一实体和范畴实体比较,前者已经为这某物或比如一个殊相留出一个空位来了。而后者满足于自身作为先天概念的知识,并无意于为某物留下一个空位。所以说,范畴实体是一个概念的概念,它是概念就其作为概念而受到的考察,就此而言,范畴实体是满足的。而第一实体是表示某物的概念,虽然那某物还有待给出,但是这个位置已经在它之中空出来了。第一实体作为概念是不满足的,它无意于以自身作为概念受到考察,而是要以通过这个概念而引入的东西受到考察。这样,具体的一个对象,这某物,就是补充其满足性的满足的东西。
    弗雷格谈到名称意谓的对象时,对象是在后者而言使用的。弗雷格说对象是满足的,是在通过对象引入的东西补充其空位之后的东西而言,它是满足的。所以在弗雷格总是具有一种矛盾,它没有区分语言上作为逻辑的对象,基于语言的给出方式而可以给出的作为概念的对象,和其意谓的东西、事物基于这个指称的所指在语言之外得到给出的情况。所以弗雷格一方面在思想的分析中说对象是满足的,另一方面,在a比b高 这样的句子里,它又说ab的表象,或者ab的高度,我猜想弗雷格说的直白些的话,就是客观对象ab本身并没有在这个句子里给予出来。就此而言,就没有理由说ab在这里是满足的表达式,它们表示某些满足的东西。它们只是指出逻辑而言的对象的东西,但是并没有指出对象本身。

    对于原文最后一句,关键在于,对于我们显现出来的东西,就是事实而非事物。事物总是处于事实之中作为其中空的一个名称受到事实的充实。或者说,基于一种句子从作为语词表达式到指称词组的化归中,符号意谓的满足的某物作为空的其内涵受到表达式的概念充分的充实。但是这种充实能不能给出事物,除了在数那里,之外的一般语言中的对象,总还是要基于经验的情况而定。只是基于概念的逻辑分析,得到的总是一个一般的概念,并不能根据概念自身就确定下来是否有且仅有一个对象处于其下。就此而言,弗雷格需要经验中给出来的东西,需要语言的情境或背景事实。
    唯一完美地达成了基于逻辑给出对象的情况是数。所以,就数学而言,弗雷格的理论是足够的。
    以及在其关于推理环节的考察中,基于真而真的考察,弗雷格对于句子意谓真,对于句子的考察的结果,其意谓一个真值,而搁置思想的内容的考虑。这对于他对于推理的关注而言,也是足够的了。
    但是弗雷格对于一般语言的情况,其对象,是还没有谈论的。这部分正是维特根斯坦的工作的重心。
    就逻辑以及其使用的对象/题目/结论而言,弗雷格对于语言作了最初的基本的开拓性工作。维特根斯坦的工作则进一步补充了弗雷格缺失的部分。

    1. 1213 现在 我们 也 理解 了 我们 的 这种 感觉: 只要 我们 的 记号 语言 中 一切 都得 到 正确处理, 我们 也就 有了 一个 正确 的 逻辑 观点。

    2. 122   在 某种意义 上 我们 可以 谈 对象 和 事态 的 形式 属性, 或者, 对 事实 而言, 谈 它们 的 结构 属性, 以及 在 同一 意义上 谈 它们 的 形式 关系 和 结构关系。
      [我也 可以 不说“ 结构 属性” 而 说“ 内部 属性”; 不说“ 结构 关系” 而 说“ 内部 关系”。
      我 引入 这些 表达式, 是 为了 指明 在 哲学家 当中 广为 流行 的 混淆 内部 关系 和 真正 的( 外部) 关系 的 根源。]
      不过, 这些 内部 属性 和 关系 的 存在 不能 通过 命题 来 断言, 而是 在 表述 有关 事态 和 涉及 有关 对象 的 命题 中 它们 自己 显示 出来。

    3. 1221 事实 的 一个 内部 属性 也可以 称为 这个 事实 的 一个 特征( 如在 我们 所说 的 面部 特征 的 意义上。)

    4. 123   一个 属性, 如果 不能 设想 它的 对象 不 具有 它, 它 就是 一个 内部 属性。
      (因此, 这个 蓝色 同 那个 蓝色 处在 浅 些 或者 深 些 的 内部 关系 中。 这 两个 对象 不 处在 这种 关系 中 是 不可 设想 的。)
      (在这里,“ 对象” 一 词 的 变化 不定 的 用法 和“ 属性”、“ 关系” 这 两个 词 的 变化 不定 的 用法 是 一致 的。)

    /属性可以理解为逻辑上必然的性质。比如广延至于物质。
    而红之于某物,却是基于经验的偶然的性质。可以设想某物不是红的。
    就此而言,属性是范畴意义上的概念——先天概念。与之相对的则是经验的性质——经验概念。

    1. 124   一个 可能 情况 的 某个 内部 属性 的 存在, 不是 用 命题 来 表达, 而是 在 表述 这个 情况 的 命题 中, 通过 该 命题 的 一个 内部 属性 自己 表达 出来。 断言 命题 具有 一种 形式 属性 和 否认 它 具有 一种 形式 属性, 同样是 无意义 的。

    /这点类似于be的难以言说,总是基于being的指出而指出相应的be。be和属性是类似几何里只有方向而不具有模值的矢量。或者说把方向看作矢量的不独立部分。更恰当的比喻是,直接给予出来的总是经验中的东西,在一个矢量就是其两个端点,但是基于原点的另一个端点在逻辑上却是基于方向和经验中的情况而确定下来的一个具体的点。在be和being之间也是这种情况。我们像谈论的是be,但是显现中给予出来的是being。但是在逻辑上,be是在先的,其和经验材料的结合构成一个being。
    在这里就存在着维特根斯坦的形式和显现之间的关系。

    1. 1241 说 一种 形式 具有 这种 属性 而 另一种 形式 具有 那种 属性, 是 不可 能把 两种 形式 彼此 区分开 来的: 因为 这样 就要 假定 二者 之中 任一 属性 归属 任一 形式 是有 意义 的。
    1. 125   可能 情况 之间 的 某种 内部 关系 的 存在, 通过 表述 这些 情况 的 命题 之间 的 某种 内部 关系 在 语言 中 自己 表达 出来。
    2. 1251 这里 我们 就得 到了 关于“ 是否 所有 关系 都是 内部 的 或者 外部 的”这个 争论不休 的 问题 的 回答。
    1. 1252 一个 按照 内部 关系 依次 序 排列 的 系列, 我 称为 形式 系列。 数列 不是 按照 外部 关系, 而是 按照 内部 关系 依次 序 排列 的。 命题 系列 也是 如此:
      “aRb”
      “( Ǝ x): aRx・xRb”
      “( Ǝ x, y): aRx・xRy・yRb” 如此等等。
      (如果 b 对 a 处在 上述 关系 之一, 我 称 b 为 a 的 一个 后继。)

    2. 126   现在 我们 也可 以在 形式 属性 的 意义上 来 谈 形式 概念。
      (我 引入 这个 表达式, 是 为了 弄清楚 那 贯穿 于 整个 传统 逻辑 中的 混淆 形式 概念 和 真正 概念 的 根源。)
      当某 种 东西 归入 形式 概念 而成 为 后者 的 一个 对象, 这一点 是 不能 用 命题 来 表达 的, 而是 在这 个 对象 的 记号 自身 中 显示 出来。( 一个 名称 显示 它 标示 一个 对象, 一 个数 的 记号 显示 它 标示 一 个数, 等等。)
      形式 概念 确实 不能 和 专有 概念 一样 用 函 项 来 表述。
      因为 它们 的 特征, 即 形式 属性, 是 不 能用 函 项 来 表达 的。 形式 属性 的 表达式 是一 定 符号 的 特征。
      因此, 代表 一个 形式 概念 特征 的 记号, 是 其 指 谓 属于 该 概念 的 所有 符号 的 特有 特征。
      因此, 一个形式 概念 的 表达式 是 一个 以 这种 特有 特征 为 唯一 常 项 的 命题 变 项。

    /这段话,和我关于观念概念的看法差不多。形式概念不同于经验中的概念,它是满足的。因为它满足于指出自身。而一个经验概念总是留有空位,除非在概念的解释的句子里。形式概念就是诸范畴,以及整体和部分这样的概念。就形而上学以形式概念的指出为满足而言,它不是经验知识的目的,而是形式概念本身作为先天概念,它自身就是知识的目的,或者说,它们自身即知识——先天知识。它们不需要经验的补充和相应,验证或证伪,不需要经验的环节,自身就构成知识——所以它们自身即满足的。而经验概念总是基于经验而言的东西,它们是不满足的,在于需要受到经验情况的补充。这种补充在维看来就是一个图示形式相等之下的和语言相应的东西,即其表达的东西 的存在——实在。
    但是维特根斯坦表述好多了。

    1. 127   命题 变 项 标示 形式 概念, 命题 变 项 的 值 标示 属于 该 形式 概念 的 对象。

    2. 1271 每一个 变 项 都是 一个 形式 概念 的 记号。

    /这2个句子。命题变项标示形式概念。在这里,一个形式概念相应于的是某个命题,而不是一个先天的形式譬如弗雷格把思想看作对象处于概念之下的情况。在思想的例子里,指出的不是某个思想的形式而是思想的普遍的形式。关于这个这个形式的句子可以看作先天命题。
    而在维,命题变项指的并不是一个先天的形式,而是着意于经验内容的形式。即一个经验命题的形式。

    /我们要表达的是形式的内容,它是一;但是我们说出来的总是质料多。形式的内容本身是无法表达的。我们通过语言,通过比喻,要表达的东西是一个图像,它具有和事实在图示形式上的相等。甚至可以说我们表达的就是这个图示形式的内容,但是由于它不能诉诸于言说,或者说它不可思,所以只能通过显示这个图示形式的命题来作出关于它的一个谈论。
    我们要了解我们想表达的和说出的或可以表达的东西之间的区别。我们总是首先形成一些不切实际的错觉,并且把我们思想的表达的目的置于这些错误的对象上。比如,词项逻辑中的实体/事物/对象作为我们知识或表达的对象。但是即使在亲知的情况中,一个现象中的对象,也并非一个未经审视和认知的自在的对象。对象是客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知对象是在我的意识和认知活动之外的东西,如同康德的物自体那样的东西。在亲知中,和命题平行的是一个现象学的在意识中的概念直观的发生,后者产生一个观念物以相应于现象自身。就它们的关系而言,是一种多和一的关系:感觉质料多和观念的一的关系。基于它们之间具有一种自身性,而适用康德的知性范畴,或者在语言层面而言,适用于弗雷格的思维规律。
    我们要表达的,或者说谈论的是图示形式。但是图示形式不可以象基于一个数字名称的意谓一个数那样由于数的可定义而可得到谈论,它是不可说不可思而只可以显现的。所以我们只能通过图示形式的显现来进行关于这个图示形式的某种谈论。
    而事物,并不作为我们思维的基本单位或尺度。事物不是我们意识的对象。当我们谈论事物时,给出的是一个事态或事实而非事物。因此名称本身只是指示一个空位,对象是逻辑形式的一个部分。
    如果事物是满足的,那么它必然不是语言的,或者思维中的意识中的东西。它就是那个物自体。

    回原文:因为 每一个 变 项 都 表示 一个 为 它的 所有 值 具有 的 不变 形式, 而这 一 形式 就可 以看 作为 这些 值 的 形式 属性。
    形式属性这个概念很好。这就是我理解的,概念分为属性,和本质的属之于种。形式属性就是作为最高属的概念——范畴。但是范畴是在形而上学中的概念,是概念从作为对象的共相的上升,其最高属却同时作为主体的概念可能性的分析所得到的东西。
    而一个形式属性指一个形式概念。
    因而,形式属性这个概念比对象这样的形式概念更纯粹的形式性。

    1. 1272 因此 变 名“ x” 就是 对象 这个 伪 概念 的 专有 记号。
      凡属 正确地 使用“ 对象”(“ 事物”、“ 物”, 等等) 一 词 的 地方, 在 概念 记号 系统 中 总是 用 变 项 名称 来 表达 的。
      例如, 在 命题“ 有两 个 对象, 它们……” 中, 就用“( Ǝ x, y)…” 来 表达。
      一旦 以 别 种 方式 来 使用 这个 词, 如 把 它 作为 专有 概念 词 使用, 就 只能 造成 无意义 的 似是而非 的 命题。
      因此, 例如, 不能 像 说“ 有 一些 书” 那样, 说“ 有 一些 对象”。 同样 也不 能说“ 有 100 个 对象”, 或者,“ 有 χ 0[ 8] 个 对象”。
      因而 说 对象 的 总数 是 无意义 的。
      这一点 同样 适用于“ 复合 物”、“ 事实”、“ 函 项”、“ 数” 这些 词, 等等。
      它们 全都 标示 形式 概念, 因而 在 概念 记号 系统 中用 变 项 来 表述, 而 不是( 如 弗 雷 格 和 罗素 所 认为 的) 用 函 项 或者 类 来 表述。
      诸如“ 1 是一 个数”,“ 只有 一个 零” 以及 一切 类似 的 表达式, 都是 无意义 的。
      (说“ 只有 一个 1” 就 和 说“ 2 + 2 在 3 点钟 的 时候 等于 4” 一样 是 无意义 的。)

    /这段话基本就是我之前对于从弗雷格到维的理解。
    类似的形式概念还有第一实体,殊相,实体。用作复数时,其概念都形式概念,而是事物的内容的概念或基于经验生成的概念。比如苹果。

    1. 12721 一个 形式 概念 是 随着 属于 它的 任何 一个 对象 的 给定 而立 即 给定 的, 因此, 不能 把 属于 一个 形式 概念 的 对象 和 这个 形式 概念 本身 一起 作为 初始 观念 引入。 因此, 比如说, 不能 如 罗素 那样, 把 函 项 概念 和 特 定的 函 项 两者 一起 作为 初始 观念 引入; 或者, 把 数 的 概念 和 确 定的 数 两者 一起 作为 初始 观念 引入。

    /这里类似于经验中的being和be不能一起作为初始的观念引入。
    海德格尔对于be的讨论基于being的讨论给出。就是维特根斯坦的可以显现但不可说之间的关系。

    1. 1273   如果 我们 要在 概念 记号 系统 中表 达 一般 命题“ b 是 a 的 一个 后继”, 就 需要 有一个 形式 系列 的 一般 项 的 表达式:
      aRb,
      (Ǝ x): aRx. xRb,
      (Ǝ x, y): aRx. xRy. yRb,
      ……
      一个 形式 系列 的 一般 项 必 须用 变 项 来 表达, 因为“ 该 形式 系列 的 项” 这个 概念 是一 个 形式 概念。( 这一点 为 弗 雷 格 和 罗素 所 忽略: 因此 他们 用以 表达 上述 那种 一般 命题 的 方式 是 不正确 的, 其中 包含 着 一种 恶性循环。)
      我们 可以 通过 给出 第 一项 和 由 前一 命题 产生 下 一项 的 运算 的 一般 形式 来 规定 形式 系列 的 一般 项。

    2. 1274   问 一个 形式 概念 是否 存在 是 无意义 的, 因为 不可能 有一个 命题 是对 这个 问题 的 回答。
      (因此, 例如, 不能 提问“ 是否 存在 不可分 析 的 主谓 式 命题?” 这种 问题。)

    /一个形式概念是存在的实体的形式的思想。亚里士多德相对于实体说到形式,形式就是一种意识中的存在,而实体则还是事物中实在。说某物存在是什么意思?它要指出思维中或意识中的对象,或者实在的对象的区别。
    一个概念是否存在,怎么理解?首先,它是思维上的对象。其次,这个概念就其内涵而言具有内容。比如三角形的圆,这个复合概念的内涵,作为三角形和圆的交际,是一个空的内容。由此可以说这个概念不存在。但是,一个形式概念,其内涵是具有的,就其作为思维中的对象而言,它是存在的。
    而亚里士多德在实体的部分而言谈到形式的时候,他使用的是一个形式概念。就是说,他是一般地谈到事物及其形式。

    1. 128   逻辑 形式 是 无数 的。
      因此 在 逻辑 中 没有 特殊 的 数, 因此 也没 有 哲学 的 一元论 和 二元论 的 可能性。 等等。

    /就其本质而言,形式概念总是在概念地意义上谈论这个概念。而在谈论某物地句子里地概念并不是以概念自身作为其使用的目的,概念总是作为不满足的东西留待对象对它的补充。这时就可以把概念的不满足性看作其使用中的目的是自身之外的对象。如果句子是一个存在命题,那么这个命题的统觉统一,是关乎满足的东西——对象——的统一。而在一个概念分析的命题里,不对,概念分析还可以是凡物质有广延这样的句子,这不是我要指出的句子。我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个概念作出解释的句子,或者一个从种概念分析出属概念的句子。实体和属性的关系作为先验知识还不是这里的恰当的例子。
    逻辑形式的无数,在于其本质上是一个概念,是一个共相,它只是在思维种才作为对象。对于这样的对象,局限于譬如解释的句子中,而不是一般语言的对象那样可以谈论数,这是2苹果,3羊,so。 而数自身作为对象,仅限于数学命题。在其中并不讨论或关心以数为一个思想部分的现实对象,虽然算术句子可以一般地应用于任何现实事物。在现实事物地谈论中,数不是对象,而是对象的构成部分,作为概念参与事物的思想。比如一个指称词组中的概念部分。而概念就其自身是不可数的。概念总是一。虽然不同的概念之间可以数数。我们难以对苹果这个概念数数。弗雷格的一个数属于一个概念,是在事物作为概念的外延而言对于事物的数数而不是对于概念的数数。

    对于后一个句子。当我们谈论逻辑上的对象时,我们谈论的,是一个概念自身。我们总是就思维中的东西而言来考虑它自身。这是一个自身性的领域,任何逻辑上的东西,就是就其自身的思辨性质的解释。不存在事物和指称之间,感觉和概念之间的二元。
    逻辑上的任何对象,都是这个逻辑空间中唯一的对象。正如同我们在感觉空间中,任何对象也是唯一的,即使它们性质相同,毕竟还是具有空间或时间号数上的区别。而这个区别对于感觉空间而言就是根本的不同。

    1. 2     命题 的 意义 是它 与 事态 的 存在 和 不存在 的 可能性 符合 和 不符合。

    /弗雷格反对符合论,认为真是不可定义的,是逻辑。这是因为弗雷格讨论的是基于语言的给出来谈论事物。
    而维则没有从语言到事物的先后,而是把语言作为一种现象和事物相并列给出,基于图示形式的相等来谈论两者之间具有一种投射关系。

    1. 21     最简单 的 命题, 即 基本 命题, 断言 一个 事态 的 存在。
    2. 211   不可 能有 基本 命题 同 它 相 矛盾, 这是 一个 基本 命题 的 标志。
    3. 22     基本 命题 由 名称 组成。 它是 名称 的 一种 关联, 一种 联结。

    /这里的基本命题,就是之前我理解的先于一切真的体系就可以断定为真的命题。

    1. 221   显然, 对 命题 的 分析 必须 达到 由 名称 的 直接 结合 而 组成 的 基本 命题。 这就 发生了 一个 问题: 命题 的 结合 是 怎样 产生 的?
    2. 2211   即使 世界 无限 复杂, 因此 每个 事实 都是 由 无限 多个 事态 组成, 而且 每个 事态 又都 是由 无限 多个 对象 组合 起来, 那 也 仍然 必 须有 诸 对象 和 事态。
    3. 23     名称 只有 同 基本 命题 发生 关联 才能 在 命题 中 出现。
    4. 24     名称 是 简单 符号, 我用 单个 的 字母(“ x”、“ y”、“ z”) 来 表示。
      我把 基本 命题 写作 名称 的 函 项, 所以 它们 具有“ fx”,“ φ( x, y)” 的 形式, 等等。
      或者 我用 字母 p, q, r 来 表示 它们。
    5. 241   当 我 使用 的 两个 记号 具有 同 一指 谓 时, 我 就在 它们 之间 放入 记号“ =” 来 表达 这一点。
      因此“ a = b” 就 意味着 记号“ b” 可以 替换 记号“ a”。
      (如果 我用 等式 引进 一个 新 记号“ b”, 规定 它可 用以 替换 已知 记号“ a”, 那么, 像 罗素 那样, 我把 这个 等式( 定义) 写成“ a = bDef.[ 9]” 的 形式。 定义 就是 一条 记号 规则。)

    /维在这里谈论的,是名称之间意谓的相等。而弗雷格谈论的是句子的意谓。不同句子意谓同一个真。至于名称之间意谓的相等,没有讨论。
    这个区别可以看作弗雷格着眼于句子的意谓。维特根斯坦着眼于对象。但是对象又不是根据自身给出,而总是置于事态中得到谈论。维特根斯坦有别于弗雷格的是,事态本身得到讨论,而不是在弗雷格那里思想只是作为其意谓的真受到讨论。而一个思想的内容,并没有受到关注。

    1. 242   因此,“ a = b” 形式 的 表达式 不过 是一 种 表述 的 辅助 手段。 关于 记号“ a” 和“ b” 的 指 谓, 它们 并没有 陈述 什么 东西。

    2. 243   如果不 知道 两个 名称 是 标示 同一个 事物 还是 标示 两个 不同 事物, 我们 能够 理解 这 两个 名称 吗?—— 如果 不知 道在 一个 命题 中 出现 的 两个 名称 的 指 谓 是 相同 还是 不同, 我们 能够 理解 这个 命题 吗?
      假如 我 知道 一个 英 文词 和 一个 具有 相同 指 谓 的 德 文词 的 指 谓: 那么 我 就不 可能 不知道 二者 是 具有 相同 指 谓 的; 我 必定 能把 其中 一个 翻译 为 另一个。
      像“ a = a” 这样 的 表达式 以及 从中 推 得的 那些 表达式, 既不 是 基本 命题, 也不 是 另一 类有 意义 的 记号。( 下面 将会 表明 这一点。)

    3. 25   若 一个 基本 命题 为真, 事态 就 存在; 若 一个 基本 命 题为 假, 事态 就不 存在。

    4. 26   若 列举 出 所有 为真 的 基本 命题, 就 完全 地 描述 了 世界。 世界 通过 列举 所有 的 基本 命题 加上 列举 其中 哪些 为真 哪些 为 假 而被 完全 地 描述。

    5. 3     基本 命 题的 真 值 可能性 意指 事态 存在 和 不存在 的 可能性。

    6. 31   我们 可用 如下 这种 图式( 见 第 57 页) 来 表述 真 值 可能性。(“ W” 指“ 真”,“ F” 指“ 假”; 在 基本 命题 行 下面 的“ W” 和“ F” 的 各行, 以 易于 理解 的 方式 标明 各种 真 值 可能性。)

    7. 4     命题 是与 基本 命 题的 真 值 可能性 符合 和 不符合 的 表达式。

    8. 41   基本 命 题的 真 值 可能性 是 命题 真 和 假的 条件。

    9. 411   这也 许 立即 使人 想到, 引入 基本 命题 乃是 理解 所有 其它 命题 的 基础。 的 确, 对 一般 命题 的 理解 显然 是 依赖于 对 基本 命题 的 理解 的。

    10. 431   与 基本 命 题的 真 值 可能性 符合 和 不符合 的 表达式, 表达 命 题的 真 值 条件。
      命题 即是 其 真 值 条件 的 表达式。
      (因此, 弗 雷 格 在 解释 他的 概念 记号 系统 的 记号 时 以 真 值 条件 为 出发点, 是 完全正确 的。 但是 弗 雷 格 对 真 值 概念 的 解释 是 错误 的: 如果“ 真” 和“ 假” 真的 是 对象, 而且 是 ~ p 等等 中的 主 目, 那么 依照 弗 雷 格 的 方法, ~ p 的 意义 就 根本 是 未确定 的。)

    /真值条件指什么?一个命题其意谓真或假的根据的东西么,还是说它作为条件给出。

    算术命题按弗雷格是分析的,而几何是综合的。
    这里的区别,大概,算术对于数的使用,是把一个数拿过来作为对象,和别的数在逻辑关系中相结合。在这里,对于质料的数,是一种外部关系。因此对于算术命题,可以看作基于数而言的分析命题。而几何对于对象的处理,是一种内部关系的指出。比如指出一条线段的中点,可以先天给出的是一套确定中点的方法,但是最后这个中点,并非那方法,它不是概念,而是一个确定的点。就是说,几何对象区别于算术中的对象——数,后者是思维中的对象,通过概念定义或解释,而几何对象,虽然可以作出某种程度的解释,但是它毕竟还是空间中的对象而不是思维中的对象。从概念到空间中的对象,就是弗雷格那里从一个句子的思想进到其意谓,或罗素的指称词组的含义进到其意谓,之间是根本的不同。
    在前者,算术命题可以看作分析的,就是说,一种基于逻辑的纯粹思辨性而可得。在后者,就要通过一种维所说的显现而不是其自身受到谈论。对于要谈论的东西,那图示形式,概念是一种直接的谈论,而显现则是一种间接谈论。几何就是一种通过投影来谈论投射者。

    1. 441   很 清楚, 关于 记号“ F” 和“ W” 的 复合 物, 并没有 对象( 或 对象 的 复合 物) 与之 相对 应; 正好 就 像 没有 任何 对象 与 横线、 竖线 或 括号 相对 应 一样。—— 不存在“ 逻辑 对象”。 当然, 这也 同样 适用于 所有 和“ W” 与“ F” 的 图式 表达 的 东西 相同 的 记号。

    (弗 雷 格 的“ 断定 号”“ ├” 逻辑上 是 完全 无指 谓 的: 在 弗 雷 格( 和 罗素) 的 著作 中, 它不 过 表示 作者 主张 用 这个 记号 标记 的 命题 是真 的。 因此,“ ├” 不是 命题 的 组成部分, 就 像 命题 的 编号 不是 命题 的 组成部分 一样。 一个 命题 不可能 宣称 自己 为真。)
    如果 一个 图式 中 真 值 可能 性的 排列 次序 是由 组合 规则 一次 性地 固定 好的, 那么 最后 一列 本身 就是 一个 真 值 条件 的 表达式。 将 这一 列 写成 为 一行, 上述 命题 记号 就成 为:
    “( WW— W)( p, q)”
    或者, 更 清楚 一点:
    “( WWFW)( p, q)”。
    (左边 括号 中的 位数 由 右边 括号 中的 项数 决定。)

    /这里不明白的一点是:
    “( WWFW)( p, q)”。
    这个表达,似乎相应于弗雷格的二元命题的真值情况中否定第三种情况。但是那样的话,其余三种情况还是不确定的情况中,而并非为真。和这里冲突。
    不清楚维这里是什么意思。

    基于逻辑 我可以不必亲知世界就可以阅览世界。使得凭思维游历世界成为可能。获得一种目的的自由。
    思想如果是假的,或者是无意义的,思维没有客观性的基础,那么就谈不上自由。

    经过了独坐 孤立 能承受这些 也就意味着能承得自由的福气 对于今天 不妨安之若素 如果愿意 可以甘之如饴

    把语言看作行动,它相应于思维。正如康德 和弗雷格那里,主观的思维基于服从思维规律,而思维规律的源头根据就是同一性或本源统觉,保证以同一性或本源统觉为思维活动的目的而来的对于思维活动的规定性,思维规律和知性可以看作一种实践理性意义上的基于结果对于行动的规定而来的逻辑。但是知性和理性区别于,理性是自觉的目的诉求,知性里,这个一不是作为目的而是逻辑本身。本源统觉只在意于达成任何内容的一,它突出的只是作为逻辑的一_即抽掉内容的一般对象或一般意识的一而不是作为规定行动的思维规律的一,而对象或事实的内容,基于经验或语境特殊情况的给出而被给予出来。

    相应于世界由事实所组成,主体的存在就是基于其行动所构成。
    这行动包括知性的认知行动,也包括理性思考,和意志的实践。
    事实总是基于一个主体的认知行动,基于主体的思维活动。所以在关于世界的看法之中,把它看作事实的集合,就已经包含了把它看作主体的行动的产物的基本观点。在我们讨论世界的时候,总是在谈论为我们所认知的理解的世界。世界/对象处于我们的理解之中,就是处于思想之中。对于我们的思维中所具有的东西,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对象,而总是其处于其中的种种事态。
    并且,事态,事实,思想,和对象的关系,就是一种自身同一而来的统一。这种同一在康德那里就是本源统觉,在弗雷格就是思维处于思维规律的规定之下的原因。思维可以不处于思维规律之下,但是那样的思维在整体上的统一,就不是一个关乎客观事实的思想,而是一种主观随意性的东西,它不具有自身统觉的统一,就是说,不知所云,不存在自身要表达的东西,或者说语言没有意义。这种情况还不是把一个苹果作为实体和一朵花的颜色带入一个意识里来说:这个苹果是红的。而是连实体和属性的关系这样的思维的逻辑形式都不具备,这样的碎片式思维质料的整体,不在语言的形式上给出其要表达的东西自身的形式。按维,也可以称为语言的逻辑形式即事实的逻辑形式。语言上不具有逻辑形式,就意味着其表达的东西不具有逻辑形式。
    随意的浮想联翩,甚至随意的意识流,每个意识在分析之下还都是事实。只有在事实之间考虑整体的统一时,我们才可以谈论逻辑形式。上面的这种情况就可以看作某种进一步统一的无意识,或者就事实而言的不存在。

    多数哲学研究者,只是起到一种传承的作用,把既有的体系在一个学习和认知的过程中把知识的传统保存下来,活着,而把体系的发展留待有缘人——天才。天才富于探索精神和洞察力,以及在其中富于发见。
    对哲学的洞察力,在初读一本书时就大致体现出来了:是不是洞察作者思考的边界,并且富于新的洞见。
    我属于能察觉作者的语境,但是缺乏给出新方法的能力。
    问题意识是核心。以一个领域的本质所在的东西为思考的内容,自然会在其中富于敏感和发见。这个问题意识的进入,是魂归的一环。心思进到这里了,自然能自己看见许多问题。

    我们不是演员演好一个角色,而是成为一个存在者。并且这个成为不是假装,而是基于真实的认知和认同而成为它。
    我们经常说演好自己的角色,这基于一种社会事实:一种人行为和它的人格之间的剥离,分裂。但是这是正常的么?人能装么:最后总是装什么就成为什么。把自己看作演员,最终的结果,就是存在的虚无化。或者作演员只是他的生活中并非主要的部分,他另有自身认真的部分作为其存在的主线。而这样的化,就会始终分清,这是游戏,那是真的。但是,我们真的能在游戏中只是游戏么,而不是我们真实的存在在推动游戏的进程,进而我们成为游戏的主体?

    弗雷格的推理,在信息给出的角度而言,可以看作一种基于部分命题的真值的给出和其间在多和一的关系中构造一个整体命题的逻辑关系的给出,而指出整体命题的真值情况;或者反过来,基于整体的真值情况的给出和其中部分命题的真值情况的给出以及部分和整体之间逻辑关系的给出,来推论剩余部分的真值情况。
    后一种推理,可以通过代数中的那种等价变换,把有待推论的部分命题的真值处理成其余部分和整体的真值作为一个新的逻辑关系中的部分命题,其真值情况就是原来有待确定的部分命题的真值情况。

    关于心理和逻辑观念
    有意识地跳出心理情境的限制。心理掌控人的思维和行动是非理性的,只适用于远离危险这样的事件中。首先作一个判断:是生存危机么?是,处于一种应急状态。就是人以此当下危机为关注的中心进行处理。这种状态会为了摆脱危机把很多其余的考虑作为忽视掉作为代价牺牲掉。在一旦走出危机,在常态里这样的交换是非理性的。所以,危机状态需要时时评估。一旦走出危机,就要进入常态考虑,处于理性之中。要具有理性。
    而生命的热情乃至激情,它非理性。但是这种情感支配之下的状态,不同于感觉支配下的心理应急状态。后者会忽视思维的客观性,而前者基于思维和对象的客观为前提,进行一种客观对象的多的基于主体自由意志的支配之下。

    关于质料多在整体中处于反自然的规定,其实,就是指出质料自身作为实体具有形式,和质料参与的整体作为一具有的形式,是两个形式。事物的思想在于整体的形式而非质料的形式。

    哲学的逻辑和实践的逻辑。后者是理念在先而来对于行动的规定性,称为逻辑原则。前者则是从缺乏自觉的或自我意识或者原因的察觉的经验行动中,通过反思,来猜想和通过思辨来验证其一般性的根据,或者说其一般性的原因。这一般的根据和原因就是哲学的逻辑。
    而思辨在逻辑中的作用,一方面是反思中对于逻辑作为其中共相的一般性的提炼或抽象,另一方面是基于这种猜想考察其对于事实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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