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在某公司已经做六年多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有几个岗位均不适合严某工作,严某在公司没有具体事情干,就打杂,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帮忙。公司出钱对严某进行业务培训,可是严某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公司认真协商之后,要求与严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严某认为公司的提议有道理,故而同意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严某是个好人,对公司有过贡献,觉得解除合同后有些过意不去,决定给严某2000元作为慰问金,严某表示感谢公司的厚爱,非常满意地离开了公司。后来,严某听朋友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公司补助三个月的工资4500元,严某就去找公司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严某的申请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案例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严某在该公司工作六年多了,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慰问金简单了事,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至少给予严某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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