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说:与人发生争执时,解释或道歉以三到五句话为限,谁先停下或走开,谁就有情绪自律能力。
很多时候我们总以为说得多+声调高就可以证明自己有理,证明自己厉害,殊不知有理不在声高,有理不在言多,特别是与人争执时,说的多反而容易适得其反,三句话基本可以挑明意思了,挑明意思之后再说的话,用意其实是想压住对方、胜过对方,会让对方在与你争辩的同时感觉到被压制的愤怒,容易激化矛盾或扩大矛盾,真的没必要,因为你不知道激怒对方的成本是什么。很多刑事案件其实就是因为一时激愤,何为激愤,就是没有激可能就不会愤,所以你为什么要做那个别人愤怒的导火索呢?激愤最终导致的是两败俱伤,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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