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的法律(十一)
由于法律通常以刻板教条的面孔出现,因而生活中,除了职业的法律人,很少有人主动关注它,其实法律的产生多是源于生活的需要,为了解决人们生活中的遇到的问题与麻烦,所以,我想说关注法律与关注生活同样重要,而且有些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还包含着幽默的智慧,好比《威尼斯商人》中的鲍西亚法官一样,用法律的智慧抚平激烈的纷争。那么就让我们一起关注有意思的法律吧。
我为老板而抽烟
最近看了徐爱国先生编著的一个案例,题目叫“我为老板而抽烟”。案例的情节大概是这样的:
盖茨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区域经理,长期住在包租的一家旅馆里,住房费、生活费、业务费、房间清理费、洗衣费等全部由公司承担。但是盖茨克先生要每天早七点到晚十二点为公司工作,同时还需要二十四小时随时处置公司在他所负责区域内的业务。鉴于这种工作状态,公司也没有固定盖茨克先生的工作地点,也就是说,他所租住的旅馆房间有时也是办公场所。
盖茨克先生有边工作边抽烟的习惯,一次盖茨克在旅馆的房间内处理完一笔业务后已经深夜十二点多了,就上床休息,然后房间起火,给旅馆造成了较大损失。事后查明起火原因是因盖茨克的烟头造成的,于是旅馆将盖茨克先生和他的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损失赔偿。
初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盖茨克先生赔偿旅馆60%的损失,旅馆因自身管理,没有及时清洁房间承担40%责任。案件上诉到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分析了该案后认为:
1、要确定一个员工的行为是否应该由雇主承担,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员工的行为是否与维护或促进雇主的业务及利益有着关联性。
2、其次还要分析员工是否有权利这样行为,以及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特殊性。
3、还要综合分析案件的其他事实。
根据上述提出的问题,法官最后得出结论:
盖茨克先生的抽烟行为虽然不是其职务行为,但是,却是发生在职务活动范围之中的事。法官认为,一个员工用最舒适的状态工作,目的还是为了给公司创造价值,盖茨克先生抽烟工作的行为,没有完全偏离工作的主题,法官又结合盖茨克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即时工作状态,综合认定盖茨克的行为都可视为意在促进公司的工作及利益,他的过失行为是在履职中发生的,公司应为盖茨克先生抽烟的过失承担责任。
这个案件如果发生在我们身边,又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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