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人民币24993.15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茂名网讯 透支消费信用卡本金达2万多元后,便玩起了失踪,经银行催收满3个月以上仍拒不归还,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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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持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向中国农业银行化州市支行申办一张金穗信用卡。刘某某自收到该卡后,于2013年7月9日开始消费透支。2016年9月24日,其开始出现消费透支违约行为。截止2017年2月19日,刘某某持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4993.15元,利息1223.10元,滞纳金1091.05元,消费手续费368.43元。刘某某自透支逾期后,中国农业银行化州市支行已多次以电话、邮寄信件、上门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但刘某某采取不接听电话、中断通信工具等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至案发前,化州农行对其催收已超过3个月以上,但其仍拒不归还所欠款项。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筹款替其还清了农业银行所有款项,但并不能因此而免受法律的制裁。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人民币24993.15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通过其家属归还所透支的款项,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透支刷卡消费,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能偿还卡数,且透支数额较大,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是违法犯罪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今,为了追求高品质的生活,很多人选择了透支消费,用明天的钱替今天的物欲买单,变成了“房奴”“车奴”“卡奴”。需要注意的是,大家在消费升级的同时,一定要把握好“度”,提前消费也应当在自己未来有能力偿还的范围内透支,否则,经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仍然逾期不还的,是触犯刑法的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浩 通讯员 李小玉
来源: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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