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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新政的浅薄思考

关于税务新政的浅薄思考

作者: 陈碧宝 | 来源:发表于2018-04-07 18:07 被阅读14次

    加入007三个多月了,每到交作业的日子,都会发愁写些什么,很难产也很难受。

    大家都说一入会计门深似海,政策经常在变,我们一懈怠不学习就会out。

    就像我现在这样,毕业后到现在,工作这几年瞎忙着,对税务上的很多新政没有心境去潜心去研读,导致掌握的浮皮潦草。直到朋友们都开始升职加薪或者做自己的事业了,我才开始为自己的未来着急。

    今天终于想通,抛掉之前天马行空的想法,本身是从事税务会计工作,确定要努力在税务方面有一定的建树和影响力。工作与写作相结合,万千头绪经常梳理会事半功倍吧。

    收入与付出是成正比的。要想有高收入先得让自己有价值。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吧。


    最近就有大事发生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除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政策如下: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5、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列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行为的时间,已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6、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期执行。


    思考如下:

    由于我们单位是普通制造型企业,涉及面有限,从我们自身出发做个简析。

    1、5月1日后增长税率由17%降至16%,对购销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利好,可以少付一个点的增值税。

    2、目前急需梳理企业合同及发票。

    1)增值税率下调已定,目前需要签的合同,要么考虑增值税的影响,按新税率签,要么降低单价。之前供应商已签合同已发货未开票的要求供应商在5月1日之前将发票开齐,我方认证抵扣。

    2)对于我方客户,已签合同未开票部分,对方要求开则开,没要求的话在5月1日之后开,合同为含税价,含税价格不变,成本不变,我方在多交0.25个点的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可以节省0.75个点的增值税。(注:增值税是价外税,正常增值税的调整对企业所得税是没有影响的。)

    3)5月1日之后原来有问题的发票不可以做冲红处理,有问题最好在4月底冲红,重新开具。

    3、有消息称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如果部分供应商可能会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将不能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局代开税率为3%的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是一个损失,可以考虑议价或者寻找新的供应商。

    4、待咨询问题:

      1)5月1日后原取得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2)新增不动产第二年留抵的40%进项税怎样处理?

    若思考有误,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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