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在决策事项上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
(一)对集体或上级作出的决策拒不执行、执行不力或擅自改变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在决策事项上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
(一)对集体或上级作出的决策拒不执行、执行不力或擅自改变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本文标题:青铜峡支行学制度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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