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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性格(9)

第二节 性格(9)

作者: 朴实李 | 来源:发表于2021-02-18 20:18 被阅读0次

    这些个人借以使自己与世界发生联系的取向,构成了他性格的核心。性格可以被定义为:把人之能量引向同化和社会化过程的(相对固定的)形式,这种心理能量的流通具有十分重要的生物学功能。因为人的行动并不是有先天的本能模式所决定,所以如果人的每一次行动、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都要慎重地下一番决心,那么,生活就太不稳定了。相反,许多行动都要极其迅速的加以完成,而不容意识的审察。此外,如果所有行为都要得到慎重决定的应允,那么,就会产生许多不协调的行动,而不是与特有功能相容的行动。根据行为主义的思想,人认识到,要以半自动的方式作出反应,就要养成习惯的行动和思想,这些习惯就是条件反射。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它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之特性及不可改变的、最深层的习惯和意见是性格结构的产物;习惯和意见是特殊的表达形式,在这种形式中,能量通过性格结构而得到诱发。性格体系可以视为人对动物本能器官的替代物。一旦能量在特定的方式中得到诱发,行动就“符合性格”。就伦理学而言,也许并不希望有某种特殊的性格,但它至少许可人的行动相当一致,并使人免除了次次都要作出一个新的慎重之决定的负担。人能够安排与他性格一致的生活方式,从而创造了内在情境与外在情境一定程度上的相融合。而且,性格也有选择人的观念和价值的功能。因为就大多数人而言,他们的观念似乎与他们的情感、愿望、逻辑推论之结果无关,他们感到,他们对世界的态度是有他们的思想和判断所确定的,而实际上,他们这时的思想和判断是性格的产物,就像他们的行动是性格的产物一样。这种确定又反过来促使性格结构更稳定,因为它使性格结构显示出其正确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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