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那么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呢?
答案是: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那么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呢?
答案是: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本文标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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