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文惠书屋
均田之制及其评价发展

均田之制及其评价发展

作者: 我怀文史哲理风 | 来源:发表于2022-05-02 09:51 被阅读0次

          天兴元年,北魏道武帝徙民40余万到平城,实行“计口授田”,即按丁口授予土地,国家建立户籍制度,督课田农,征发赋税徭役,类似于民屯,成为北魏均田制的雏形。

          实行均田的条件:北魏中央集权强化;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计口授田的实施。

          太和九年,在冯太后的主持下,北魏颁行均田令:15岁以上男子,授露田(不种树的田)40亩,桑田20亩;女子授露田20亩;若采用休耕,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予;土地不足的地区,桑田计在倍田数中;桑田除种谷物外,还应按规定种一定数量的桑树、枣树、榆树;不适合种桑的地区,男子授麻田10亩,女子5亩,男子另给田一亩,使种枣、榆;受田者,年老免课或身死,露田及麻田要归还国家,桑田则为世业;露田禁止买卖,桑田不足或超出的部分可以买卖;奴婢受田等同平民,但不给桑田,在授麻田的地区,奴授麻田10亩,婢减半;耕牛每头授田30亩,限4头;授田不足者可以向人口稀少的地区迁徙,每3人给地1亩做宅居地,其中的1/5应用于种植蔬菜;地方官按照品阶授予公田,从6到15顷不等。

            评价:均田制是国有与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桑田可以买卖,使土地兼并不可能被抑制;授田来自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使得豪族地主的利益没有触动,他们还可以通过奴婢、耕牛的授田占有更多土地。所谓均田,并非平均分配土地,而是国家利用国有土地和农民原有土地,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加强控制,以保障租调的征收和徭役的征发。均田制、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三位一体。

          均田制的发展:北齐河清均田。河清三年,北齐为抑制土地兼并,重新颁行均田令,规定男子授田80亩,女子减半,不再予以倍田;每丁予以桑田或麻田20亩,作为永业田;奴婢按良人授田,授田人数按照品阶高低,在60到300人之间;丁牛一头授田60亩,限4牛。相比于北魏,河清均田使奴隶的受田得到限制,同时奴隶的租调有所增加,试图对王公贵族和大族豪强地主加以限制,但收效甚微。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均田之制及其评价发展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qdimyr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