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3日,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时将一枚戒指放置在置物架上,离开时忘记取走。6月26日,李女士返回健身房寻找该枚戒指,发现戒指已不在置物架上。经警方调查核实,蔡先生于23日晚间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拾得该戒指。其后,李女士要求蔡先生归还戒指或按照原发票价格进行赔偿,但蔡某则称该戒指经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自己已将其扔在寄卖行边上的垃圾桶内,无法返还给李女士,且自己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蔡先生拾到李女士遗失的戒指,应当及时返还给李女士或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保管,但其却将戒指抛弃,造成了戒指灭失,综合李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350元,对李女士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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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314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 蔡先生不仅拾得戒指后不及时通知李女士领取,反而送去鉴定,在鉴定为塑料戒指后随手丢弃,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蔡先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戒指的遗失物,且故意丢弃戒指,应当承担对李女士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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