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尚律联:大学女生裸体跳楼事件的法律思考
2016年12月17日凌晨一点左右,在济南齐鲁师范学院高新校区3号楼402女宿舍一女生李娜坠楼身亡,坠楼时一丝不挂,尸体满身伤痕淤青,脖子也有掐痕,日前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政治处主任齐刚告诉媒体,目前案件已经定性为自杀,而自杀背后的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2月25日中午,李娜家属再次前往学校,并与校方产生冲突。警方介入之后,家属与校方工作人员进行了对话。学校提出:家属必须接受警方所做的“排除他杀”这一结果,并要求家属公开向事发当晚与李娜同寝室的三位室友道歉,同时也向校方道歉。理由是家属在事发之后的过激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另,学校提出了3万元的人道主义赔偿。
看到这则新闻,不禁让人有几番深思,泰尚律联仅从法律的角度,就新闻报道的部分内容分析如下:
1、如本文标题所发出的深深的疑问,作为一个女生,若如警方所言为排除他杀为自杀行为,为什么李娜选择裸体坠楼?并身体上有多处淤青。事出必有因,有因必有果,抛开法律相关证据不言,仅从这个让人匪夷所思的结果上看,作为一个正常人都会觉得不可思议,不合情理。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在接报到有人死亡情况的报警后,会安机关现场勘查,会先排除他杀的可能,然后确定为自然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如果已经确认为自杀,应该已经经过尸体检验,否则不能认定为自杀。尸体的检验结果,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会明确告知其直系亲属,然后出具死亡证明。而从各方新闻报道来看,若对尸体已经进行了检验,对包括淤青产生的原因、发生的时间等在内的问题,应该有一个检验的结论,而警方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解释,没有真正回应社会关切,仅告诉外界认定自杀的结论,进而导致我们不明真相群众的胡乱猜疑。
2、对于校方提出“家属必须接受警方所做的“排除他杀”这一结果”,这个霸气并带有戾气的回应,让人不寒而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警方认定的自杀结论,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如果因被认定为自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还可向同级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这些都是对李娜家属不服认定结论的法律救济途径,他们有权利提出异议,为什么要求必须接受“排除他杀”这一结果呢?即使最终确为该结论,但也不能无视他们提出异议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个霸气的回应,不知道哪里来的底气和自信,作为学校管理的一方,也作为事件的当事人,无视法律和人权,发表如此言论,不知道意欲何为?
3、对于“学校提出了3万元的人道主义赔偿”的说法,不知道该说法是出自校方之口,还是媒体的自身表述,但皆是逻辑混乱,自相矛盾。若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提出给予李娜家属3万元款项,那么前提应该是校方没有任何过错责任或完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给予的款项应属于补偿性质;反之方可称为赔偿,因是否需要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这取决于其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主观上是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只有符合上述责任构成的校方才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无论是校方还是媒体同仁,都要慎用关键词句,以免造成法律常识的误导。
斯人已逝生者如斯。点点文字,愿李娜同学在另一个世界没有烦恼与忧愁,幸福快乐。无论最终是什么原因造成现在这个结果,无疑都是一个悲剧。只求警方履行职责,公证执法,查明事实真相,给死者一个交代;只求校方,能够少一些霸气,多一些理性和真正的人道主义关怀,给曾经您的学生一些温暖;但愿李娜的家属节哀,能够通过理性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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