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十一、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十二、就业平等原则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十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 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十四、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充知识点:
北京市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1.7%)
十五 使用童工的禁止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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