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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尾年初,辞旧迎新的时节,大家都在总结过去、憧憬未来。
但对衡南三塘镇学塘村的罗某春和他的妻子来说,却永远无法看到2019年的第一缕阳光。
他们13岁的儿子罗某,用父亲谋生的铁锤,在2018年12月31日,带走了父母二人的生命。
这真的是一个让人悲愤的案件!
悲,在于生命的非正常逝去,更在于这种儿子弑父弑母的惨剧!
愤,也在于其大逆不道违背人伦!何况刑法无能为力!
无独有偶的是,据澎湃新闻报道,2018年12月2日,沅江市12岁的六年级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母亲杀死。
吴某因年纪太小,系不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公安机关将其释放。
12月13日,吴某被送往长沙一家机构接受管束教育,为期三年。
我本不想写这种惨剧,因为即使只是回想或阅读,已经让内心充满苦涩。
但沉默了好几天,还是按捺不住内心的激荡,忍不住写下一些文字。
2
在阮江杀母事件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孩子手段如此残忍!法律却如此无奈!
衡南锤杀父母事件发生后,舆论更是汹涌澎湃,对罗某喊打喊杀。
千夫所指,除了杀人者,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戏称为“未成年混蛋保护法”。
盖因这部法律从名字上似乎让未成年人具有了刑罚豁免权。
但翻遍《未成年人保护法》7章72条,没有一条说未成年人犯罪无需承担责任。
与犯罪联系最紧密的,在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这13岁少年杀人却不负刑事责任的锅,《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背,也背不起。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说,是一部充满立法善意的好法律。
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我们最应该找的,应该是《刑法》。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看看,刑法对14周岁以下的犯罪,规定是无需负刑事责任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13岁少年哪怕手段残忍大逆不道到捅死母亲锤杀父母,依然无法判刑坐牢的原因!
所以,尽管罗某在杀害父母后逃窜至昆明,被警方缉捕归案,但说实话,警方对他并不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更不可能移送起诉,其最大可能是跟阮江少年一样,找一个学校接受管束教育,以教化向善。
是不是很气愤?是不是很不爽?
3
在青少年违法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如何平衡一直是令世界头疼的问题。
为了避免类似恶性事件发生,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很多人的呼声。
不妨放开眼光,看看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将12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并在这个基础上提高。
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的上,受法系传承及地区因素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明显区别。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世界范围内来看,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受德国法律影响较大的,一般是14周岁;受法国影响较大的,一般是13周岁;受前苏联影响较大的,一般是14周岁,比如中国。而南美洲和非洲的多数国家,比较尊重联合国那个公约,一般为12周岁。
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没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限制或者普遍较低。例如,“灯塔国”美国因为是联邦制,各州立法不同,有的没有年龄限制,有年龄限制的最高的也不超过10周岁,当然,这样也没有改变青少年恶性犯罪频发的状况。在英国,一般7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香港地区受英国法律影响,早期也是限定7岁,2003年改为10周岁。
综合来看,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世界上是处于较高的水平。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改,还是不改?这是个问题!
4
法律,尤其是刑法,永远是守护世界公正、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杀人者,喊打喊杀是最容易的,尤其是在网络上,做键盘侠简直不要太简单。
但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从根本上减少青少年恶性暴力犯罪的诱因。
每个孩子刚出生时,都承载着家庭的梦想和希望。
随着他们长大,逐渐变得越来越可爱。
但什么时候,这个“天使”变成了“恶魔”?善的种子是怎么开出恶之花的?
在非也先生(公众号:yinshixiansheng2018)看来,相对于对“恶”不遗余力的惩处,我们更应该注重对“善”的培养和保护。
作为一个5岁孩子的父亲,我深深感受到,孩子不过是成年人世界的投影。
我们给他什么样的世界,他就以什么样的方式回应我们。
我曾经故意在一段时间对孩子增加大喊大叫的次数,然后,很快就发现,他在表达自己的时候,也明显更多采用了大喊大叫的方式。
这让我内心充满警惕。
没有人是天生的罪犯,如果有,一定是我们给了孩子一片错误的天空。
更应该检讨的,不应该首先是我们成年人吗?
(本文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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