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由此可见,职务作品有两个要求,第一,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第二,是为了完成法人的工作任务。这也就意味着,员工在办公室干私活而创作出的作品并不是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可见,特殊职务作品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物质技术条件”应当理解为特别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比如实验物料预算、专业摄影器材或者特别的技术文档,而不能仅指为写作提供的纸和笔,或者工资。但是,在判断中会有些问题,例如,专业摄影器材或者用于编程的计算机设备,在20年前,由于价格昂贵,所以个人无法负担,由单位提供。但是,现如今,普通人通过工资完全买得起顶级单反相机、高性能电脑。这就导致,特殊职务作品的范围在日渐变窄。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必然希望将员工创作的作品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所以,为避免此类风险,引用该款第二项,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中,明确将创作的作品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
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个构成要件是多余的,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明确规定了雇主责任,所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承担责任,且无法通过合同排除。
第三,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该要件应理解为,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前提是构成职务作品,而不能限定地理解为类似设计图、地图、软件的作品,否则一些利用单位资源进行创作的大型美术作品就无法囊括在内。
法人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最大的区别在于,法人作品的自然人作者没有署名权。另根据《著作权法》一般性的规定,不能将职务作品约定为法人作品,因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事前约定由法人享有,但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如署名权、发表权。其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应理解为,由法人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二,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代表法人意志应理解为作品体现的内容是法人的意思表示,如董事会决议,工作报告等,而不能和第一个构成要件一样,也理解为法人安排的任务,尽管法人对于任务的安排,也体现了其意志,否则就会将员工创作的所有作品都囊括在内,使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制度沦为虚设。
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上文已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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