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增值税申报中需要关注的四个风险点
2018年第一季度的申报期已经结束,多数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都已经完成了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实施后的第一次纳税申报。在第一季度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我们对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纳税申报提供了咨询和辅导服务,协助管理人顺利完成了资管产品首次纳税申报。在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小规模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管理人进行关注。
一、小规模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风险
对于部分私募管理人来说,虽然管理资产的规模较大,但是每一年度收取的管理费金额仍然没有超过500万,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一方面管理人可取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而且一些管理人仍然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因此客观上减轻了管理人的税收和管理负担。但是根据资管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管理人应当作为资管产品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因此资管产品的收入需要与管理人的收入合并申报。由于产品对外投资的金额很大,可能产生的收益较高,合并之后的收入很容易超过500万,导致管理人有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风险,需要按照6%的税率申报纳税,又无法取得更多的进项抵扣,因此税负会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的申报问题
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计算销售额,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差额征税的备案材料。我们认为金融商品转让的差额征税备案在实际操作中不影响纳税人申报表的填写,因此管理人应当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需要走备案的流程,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在实际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操作中,由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提供了附列资料的填报,即差额征税收入的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的差额计算过程填入附列资料进行计算。
但是在实际填报中我们发现,若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了附列资料,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继续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而减除项目清单又要求纳税人填写差额扣除的凭证、开票方信息等栏次,否则无法通过比对。私募基金产品的金融商品转让多通过系统进行交易,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扣除凭证,因此也就无法进行减除项目清单的填写。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政策没有明确之前,暂时不填写《附列资料》,应根据托管人提供的数据,计算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直接填入主表的相应栏次中。
三、申报表的数据比对不符的风险
在资管增值税新规下,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应税行为的纳税人,需要将资管产品取得的应税收入并入自身应税收入,在同一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而对于管理人自身的财务核算来说,其所管理产品的收入在表外核算,不在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体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反映收入不一致的情况。
虽然在现行的政策下,上述差异是客观存在而且具有合理理由的,但在金税三期大数据管税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可能通过分析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风险推送和纳税评估,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和增值税申报收入一直以来都是税务机关比对和评估的指标之一。因此,管理人收入与资管产品收入的合并申报可能导致管理人承担额外的税收风险。
四、小微企业免税政策适用的风险
根据总局2017年52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部分小规模私募管理人自身的季度应税收入在9万元以下,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在管理人季度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小于9万元的情况下,若将资管产品的收入合并申报,则管理人的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的应税收入可能大于9万元,无法继续享受小微企业免税的政策。
因此,资管产品新政策下产品收入的申报可能影响管理人优惠政策的适用,管理人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及时与投资人、托管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和操作流程,避免自身的利益遭受损失。
对于以上风险事项,我们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优化和解决。一方面税务机关需要对相关政策落地实施中的争议点进行明确,优化纳税申报的工作流程,便于纳税人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与各方建立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避免自身承担税收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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