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李某入职某公司做销售,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代销专员的管理规定包括:销售代表在代销产品时,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收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产品完整收回,销售代表本人应承担这些代销产品未收回部分的损失。
2012年6月,李某按企业规定的批准程序为客户从仓库提走价值两万元的产品去代销,此客户一直未给付货款。9月,李某再次催要货款时发现此客户早已人去楼空。公司认为造成两万元货款无法回收的原因在于李某事先没有充分考察客户的诚信能力,未及时履行催款义务,并且对客户监管不够。于是,公司对李某作出了赔偿两万元损失的决定,从李某工资中按月扣除1000元。李某不服,认为客户不支付货款是公司的经营风险,此笔业务的出货程序完全按照公司规定,自己也履行了催款义务,客户想要一走了之,不是自己能预知和控制的,公司要求自己全额承担损失是不合理。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是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合法有效的三个条件。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销售员工的工作职责规范和管理,但是规范应以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共同利益为基础。
本案中,赊销货物给客户将会带来回款困难是公司设置这种销售模式而必然会存在的经营风险,公司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有效预防和管理。但是,公司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销售人员,免除自身责任的管理制度是不具合法性的。因此,公司在作出处理时,应当考虑李某在此事中所负有的过错,包括李某将两万元的货物赊销给客户是否按照公司程序和管理要求,销售后李某是否按照管理制度定时对客户进行了催款等。
如果李某按照管理制度履行了工作职责,且客户采用欺诈的方式获取货物拒付货款李某事先不知,则货款不能及时追回属于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向赊销货物的客户主张权益,而不应将此责任归咎于员工本人。
如果李某在销售工作中,对客户资信能力考察不准确,或未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催款,或发现客户出现异常状况未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公司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责任人 (客户)主张权益,不能追回的损失可以按照李某在工作中的过错程度要求李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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