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作为一个以刑事辩护为重要专长的律师,自然会有特别多的感想,其中最大的感慨便是,无罪辩护好难!
无罪辩护本应是律师的神圣职责,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在事实、证据或程序上,不失时机地、大胆地、专业地为被告人作强有力的辩护,最大限度地完成辩护使命。但是在我的无罪辩护经历中,在平时工作中,每每都感受到在中国,做无罪辩护真的很难。不仅是在看到聂树斌案件之后的感受。
根据目前透露的信息,聂树斌案的办理过程,存在特别明显的问题: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而我认为聂树斌之所以能再审,改判无罪,除了案件本身的问题,以及中国司法的进步,真凶王书金的出现功不可没,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成功因素。如果没有王书金的认罪,聂树斌案的进展或许走不到今天这个地步。
在此案中,案件缺陷明显,真凶出现后长达数十年之久,家人一直在伸冤,但是案子就是翻不了。恍若成了皇帝的新装,大家都明白,只有皇帝自己以为穿了新装。聂树斌宣判无罪都如此历经曲折,遑论那些只是案件本身有问题,但是没有其他人认罪的案件,辩护起来真的是举步维艰,步步受挫,案件每进展一点,都是靠刑事辩护律师的意志力在支撑。无罪辩护的案件是最累心的,
本人曾经办理过很多无罪辩护的案件,每一个都是费尽心力,都不知道是什么支持自己到案件最后的。其中一起让我耿耿于怀的案件是一起挪用公款案件。
案件发生的背景是在本世纪初,国企纷纷进行改革,开展第三产业,自谋生路。国企将资金以出借的名义,投入到下属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赢利后再将资金返还到原国企,剩余部分作为福利发给国企员工的现象在当时也是非常普遍的。我当事人便是这样一个国企的会计主管,由于资金在出借过程中的凭证上印有我当事人的私章,便被以挪用公款罪名起诉。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历尽千辛万苦,费尽周折收集了很多证据,证明我当事人无罪。原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除了已经去世的,都愿意为其作证,并且出具了书证。我们还拿到了当时的红头文件以及上级部门的批文,甚至国企员工参与业务的报销凭证。可以说是证据充足,但是法院和检察院却似乎并不在乎这些关系着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的证据,没有人敢轻易表态,而是相互不断打太极,。仿佛一个人是否无罪,是否应该被释放,不在于是否有充足的无罪证据,仿佛这已不再是一个法律和证据事实的问题,而是要受到环境或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或制约。这种现象,真是让人心寒,正如同行所言,“无罪辩护难,难于上青天”。
在中国,无罪辩护异常困难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尽管刑法上一直强调在法院审判并作出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都不是罪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实际采用的是有罪推定,嫌疑人一旦被抓便被认定为有罪,在后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会做大量的工作来证实其罪名,再去推翻这些证据,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说公检法都是吃皇粮的,可以说是吃着一个碗里的饭,公、检、法机关是重配合而轻制约的,形成了无须戳破的“秘密”:公检法仍然是一家。公安把人抓了,进行了侦查,审讯,检察院也做了大量工作,最后决定提起公诉,如果最终被判无罪,那前面那么多人,做了那么多工作,也就白费了。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主线,法院的无罪判决又被作为衡量公安、检察机关是否办了“错案”的标准,进而作为决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时通常会很“慎重”,作为一家人的公安、检察机关的利益成为重要的考虑对象,十分看重与同在党的领导下的公、检、法机关的协商解决。法院拿到案件后,先进行审查,觉得有问题,就让检察院撤回去,另作处理。办案过程中,经常得到的“实报实销”、对在押被告人判处缓刑、检察机关撤诉等等,都是律师很喜欢的一种折衷的“双赢”处理方法。
中国的司法一直在进步,但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这个时间可能会很长。在不甚理想的司法现实中,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抱怨法律跟不上时代的脚步,艳羡欧美同行驰骋辩护疆场的潇洒,对案件本身都是毫无意义的,我所能做的就只有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提升自己的执业技能,努力修炼内功,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帮助当事人实现法定利益。尽管无罪辩护在中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只要适应国情,专业地、有技巧地处理案件,希望还是有的,不坚持到最后,谁都不知道结果,正如聂树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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