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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高棉宪法(1953-1993年)

红色高棉宪法(1953-1993年)

作者: Roux | 来源:发表于2017-04-10 22:53 被阅读277次

Raoul M. Jennar整理、编纂,lucyang翻译

原文载于高棉文档中心(The Cambodian Constitutions (1953-1993)

民主柬埔寨(1975-1979)

在1970年5月18日举行了罢黜西哈努克亲王的投票后,西哈努克亲王呼吁北京政府抵抗一股权势熏天的武装力量,因为他们已经窃取了金边政权。自从1968年以来,共产主义运动就和西哈努克亲王建立了统一战线,创建了柬埔寨民族统一战线(FUNK)以及柬埔寨民族联盟的王权政府(GRUNK)。

北越军队及南越民族解放阵线(Vietcong)给了尚处于襁褓的FUNK武装巨大的支持。柬埔寨共产党基干组织红色高棉,在1970年前期开始逐渐在FUNK内部扩大其影响力,直到1973年,红色高棉掌握了FUNK的领导权。在1973年初签订了巴黎协定的越南军队退回了前线。“前线派”在交战区占据了政治主流时,第一次清洗和屠杀在所谓的“解放区”开始了。西哈努克的支持者,温和的共产主义者(或者说那些怀疑河内政权对柬埔寨的同情的)以及那些选择了沉默的人,是第一批受害者。

在1975年4月17日,红色高棉军队进入金边,建立名为“民主柬埔寨”的新政权。

在1975年12月15日至19日期间,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了红色高棉的领导人会议,宪法文本在这次会议上采纳,而宪法文本的基本原则在4月底被确定下来。1976年1月5日,新宪法正式公布。

我们的非官方翻译文本仰赖于David Chandler的《民主柬埔寨的宪法:革命的内涵》(Pacific Affairs,Fall 1976),以及Craig Etcheson的《民主柬埔寨的崛起与失败》(Colorado, Westview, 1984)中的翻译文本。

序言

基于柬埔寨人民,包括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以及柬埔寨革命军队的战士与领导干部的神圣而基本的要求,并

鉴于柬埔寨人民,特别是工人、贫农,下中农,及城市和乡村里其他阶层的劳动者,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们占全体柬埔寨人口的95%,承担解放战争中国家财富生产的重大任务,同时也为战争付出了最为巨大的牺牲,他们在前线一刻不停息地战斗,又毫不犹豫地将自己的孩子与丈夫送去战场;

鉴于柬埔寨革命军队的三部分组织付出的巨大牺牲,他们每日每夜英勇奋战,无论晴雨与否,战胜一切艰难困苦,克服了食物、药品、衣物、弹药及其他必需品短缺的困难,为国家和人民的解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鉴于全体柬埔寨人民和全体柬埔寨革命军队盼望一个独立、和平、中立、不结盟、民主、领土统一完整的柬埔寨,盼望一个幸福、平等、公正而民主,没有贫富差距,没有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社会,一个团结一致,人人和谐相处,参与共同劳动,提高生产,促进国家防卫与建设的社会;

鉴于在1875年4月25日至27日期间设立的特别国会提出的解决方案,声明且尊重全体人民及全体柬埔寨革命军队的意愿;

颁布柬埔寨宪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国家体制

第一条 柬埔寨是独立、和平、中立、不结盟、民主、领土完整统一的主权国家。

柬埔寨是广大人民,包括工人、农民,及其他所有柬埔寨劳动者的国家。

柬埔寨国家的官方名称为“民主柬埔寨”。

第二章 经济制度

第二条 所有重要的生产资料实行人民国家的集体所有制,由人民集体合作组织所有。

私人有权拥有生活资料。

第三章 文化

第三条 .民主柬埔寨的文化应是民族的、大众、积极向上而健康的,为保卫和建设一个更加兴旺繁盛的柬埔寨的任务而服务。

这种新文化应坚决反对柬埔寨的各个反动阶级及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腐朽的、反动的文化。

第四章 领导及工作原则

第四条 民主柬埔寨实行集体领导和工作的原则。

第五章 立法权

第五条 立法权由柬埔寨人民,包括柬埔寨工人、农民及其他一切劳动者组成的代表会议行使。

代表会议的官方名称应为“柬埔寨人民代表大会”。

柬埔寨人民代表大会应有250名代表,代表人民,包括柬埔寨工人、农民及其他一切劳动者及柬埔寨革命军队。250名代表应由如下构成:

农民代表 150人

工人及其他劳动者代表 50人

革命军队代表 50人

第六条 柬埔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五年由柬埔寨人民经由秘密的、普遍的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立法权及解释民主柬埔寨的各种对内对外政策。

第六章 执行机构

第八条 行政机关是执行法律及柬埔寨人民代表大会政治联合阵线的执行机构。

行政机关由柬埔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其在国内外的一切活动向柬埔寨人民代表全权负责。

第七章 司法

第九条 柬埔寨司法应由人民法院代表,代表并捍卫人民正义,捍卫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惩罚一切直接性对抗人民国家或国家法律的行为。

各个行政等级的法官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择并任命。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包括如下:

反对人民国家的危险行为应处以最高级别的刑罚。

其它案件应在国家组织或人民集体组织的框架内接受建设性的再教育。

第八章 国家主席团

第十一条 民主柬埔寨应有一由柬埔寨人民代表大会每五年选举、任命产生的主席团。

国家主席团在国内外是民主柬埔寨的代表,负责捍卫民主柬埔寨的宪法及柬埔寨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及柬埔寨联合政治阵线。

国家主席团应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名总统,一名第一副总统,及一名第二副总统。

第九章 个人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每一柬埔寨公民有权享受不断发展的物质、精神及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每一民主柬埔寨公民的生活得到保障。

所有工人为工厂的所有者。

.所有农民为稻田和原野的所有者。

所有其他的劳动者有权劳动。

民主柬埔寨绝不应出现失业。

第十三条 所有柬埔寨人民都应在一平等、公正、民主、和谐和幸福的社会里享有完全的自由,柬埔寨人民应团结一致,共同保卫和建设国家。

男女在所有方面一律平等。

禁止一夫多妻制。

第十四条 每一公民都有尽其所能来共同保卫和建设国家的义务。

第十章 首都

第十五条 民主柬埔寨的首都是金边。

第十一章 国旗

第十六条 柬埔寨国旗的设计与对应意义如下:

背景为红色,中间有一三层黄色宝塔。

红色背景代表着革命运动,及柬埔寨人民为解放、保卫和建设祖国的所进行的坚决而英勇的斗争。

黄色宝塔代表柬埔寨人民保卫和建设更为繁荣昌盛国家的民族传统。

第十二章 国徽

第十七条 国徽包括水坝和运河网络及工厂的组合,代表了现代农业和工业。这些图案的外框是椭圆形的稻花花环,其底部有文字“民主柬埔寨”。

第十三章 国歌

第十八条 民主柬埔寨的国歌为“光荣的四月七日”。

第十四章 柬埔寨革命军队

第十九条 柬埔寨革命军队的三个等级是常备军、地区守军及游击队。人民军队由男女战士组成,其骨干为工人、农民及其他柬埔寨劳动者的子女。人民军队保卫柬埔寨人民的国家主权,及独立、统一、和平、中立、不结盟、民主、领土完整统一的国家政权,人民军队同时帮助参与国家建设,为建成更繁荣昌盛的国家,提高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准而服务。

第十五章 宗教信仰

第二十条 每一位柬埔寨公民有权信仰和不信仰任何宗教。

有害于民主柬埔寨和柬埔寨人民的反动宗教被绝对禁止。

第十七章 对外政策

第二十一条 民主柬埔寨热切坦诚地希望与站在同一阵营的国家保持亲密友好的关系,并以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为原则,与一切国家保持亲密友好的关系。

民主柬埔寨坚持独立、和平、中立与不结盟的外交政策。绝对禁止其他国家在其领土设立军事基地,反对来自外部的、一切形式的对内政的干预,以及任何形式的对民主柬埔寨的外部颠覆活动,包括军事的、政治、文化的、社会的、外交的及人道主义的。

民主柬埔寨拒绝一切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活动,严格尊重每个国家的国家主权,尊重其不受外部干涉、处理决定其事务的权力。

民主柬埔寨永远处在不结盟国家的大家庭中。

民主柬埔寨努力争取促进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第三世界人民的团结,及促进世界上热爱和平和正义的人民的团结,以最大的积极性支援和互助针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斗争,支持全世界对独立、和平、国家友谊、民主、正义及进步所做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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