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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学习笔记D4

民法总则学习笔记D4

作者: 可娃娃 | 来源:发表于2017-05-15 20:10 被阅读0次

    《民法总则释义》P116-142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20-26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没有大修改,补充细化。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升为法律。

    1、增加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

    2、宣告失踪公告期3个月,死亡宣告一年。

    3、宣告失踪的意外“事故”改为意外“事件”,法律用语更加规范。

    4、意外事件之日为下落不明之日,马航事件。

    5、增加宣告死亡撤销,婚姻关系恢复的除外情况: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6、申请宣告失踪与死亡同时的,死亡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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