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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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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4-09-01 23:19 被阅读0次

    本题有两个关键时间点:一是2018年1月1日,甲乙双方约定的股东收益转移的时间;二是2018年5月,公司的名册及相关文件变更时间。股东资格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认,所以应该自公司的名册及相关文件变更完成时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分红等相关权利。

            [解析]《公司法》第32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应该是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的变更,所以2018年5月公司名册及文件变更完成时,乙取得股东资格,A项正确;

            2018年4月,甲还是拉姆公司的股东,拉姆公司的利润应分配给甲,乙可以根据和甲的约定向甲追讨相关权益,但此时乙不能直接向拉姆公司主张分红,所以C正确,D项错误;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案中拉姆公司股东会决议依法分红,并没有违法违规之处,不存在决议无效的理由,B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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