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及时支付利息的,超额部分应当冲抵本金。
——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首先冲抵利息的规定,暗含的前提是款项发生时利息已在前存在,而借款人支付超额利息时,后期延迟履行产生的利息尚未产生,不符合冲抵利息的条件。
其二,从实践中看,民间借贷主要参与主体,如中小微企业的利润率远不及24%的利率上限,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社会矛盾突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高利率对社会影响的负面重要加重,利息超过年利率36%对借款人往往无异于饮鸩止渴,在自然人破产制度阙如的情况下,对于超额利息应倾向于借款人。第三,从出借人资金占用情况来看,提前收取的超额利息同样会因时间的延续而产生收益,冲抵本金对出借人来讲亦不失公允。超额利息冲抵本金应当作为原则。
一、案件情况
胡某以生产之需为由,于2018年3月17日向魏某借款70万元,约定于2019年3月16日还清。若逾期未还款,则每日按借款本金的0.2%支付违约金。上述借款由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借款后,胡某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10个月,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不再支付,借款本金一直未还,甲公司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魏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19年9月10日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要点
1、甲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尚在连带保证期间内。
2、月息4%太高,仅支持年息24%以内的约定利息;且超过36%的部分利息可以冲抵本金。
3、可以一并要求违约金,但是违约金、利息共计不得超过24%。
三、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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