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与 “加密货币” 在大众的讨论中常常被混为一谈,二者的概念确实有重叠。
实际上,这二者的概念,无论在科技界还是金融行业,都并无统一的定义。2013 年美国金融犯罪监管网络对虚拟货币做出了定义 “一种交换中介,在某些环境中起到货币的作用,但不具备真正法币的属性”。欧洲央行 2012 年发布的 “virtual currency schemes” 中定义虚拟货币为 “一种未经合规审查的数字货币,由开发者发行,通常也由开发者控制,在特定的虚拟社区中被社区成员使用并接受”。
CPMI 对密码学货币的定义认为,密码学货币具有三个特征 “电子化的;不是任何人的债务;在 P2P 环境下交易”。 然而在 CPMI 的文中,对 Digital Currency、Virtual Currency 和 Cryptocurrency,是不加区分的,认为三者是可以混用的,代表的就是以比特币、以太币、以太坊代币这一类新生货币。
但细究词义,考察起源和历史发展,是可以厘清“虚拟货币” 与 “加密货币”的实质含义的。
虚拟货币应指在 “网络虚拟社区” 中发行并流通的电子化货币。
但由于 FATF 在制定反洗钱规则时,更愿意用“虚拟”,于是虚拟货币称为通指,而数字货币反而少用了。 FATF 自然是法币的维护者,所以为了避免混淆,干脆生造了一个词 “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 用来指代各种虚拟货币,把“货币”这个词单留给法币了。
“加密货币” 则指以比特币为代表,新兴浪潮中的这一类电子化货币。本文对其指代的范围加以收缩,仅指使用了非对称加密技术保障货币所有权的数字货币。所以,e-money 等传统电子货币中,可能也使用了哈希算法、对称加密算法,甚至可能用非对称加密实现通讯安全,这些皆与加密货币无关。
在比特币等 “加密货币” 中,所用密码技术特指 “非对称加密” 技术,而且重要的是,比特币在保障货币所有权上,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并不是用来“加密”,而是用来“签名”。 “加密货币”通行的技术原理,是在交易支付发生时,支付方 Alice 指定接收货币收款方 Bob 的公钥地址(或者由公钥地址生成的钱包地址),然后提交到网络上,由矿机打包生成区块,形成公共账本。而收款方 Bob 在花费 Alice 支付给他的货币时,才使用自己对应的私钥对交易进行签名,并公布到网络上。任何收到该笔交易的矿机,都使用 Bob 的公钥对 Bob 的私钥签名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则说明 Bob 是该笔数字货币合法的拥有者。在原理上是和银行支票类似:银行账户收款时款项自由进入,付款时需要对支票进行签字盖章,以声明这是合法有效的支付。
一句话总结“加密货币”:并不加密,付款时才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做数字签名以证明自己的所有权。
在论及中心化和非中心化的概念时,必须格外小心,因为一个事物存在多种属性,而这些不同的属性,在中心化与否上也是不同的。 例如比特币系统在数据存储和货币发行上,都是去中心化的。但比特币在逻辑上,则存在一条最长的区块链,众多一致的节点在逻辑上保持着中心化的一致。再比如 USDT 这样的稳定币,其技术架构在比特币协议上,所以数据存储上与比特币一样都是彻底的中心化。但 USDT 的价值是由 Tether 这样一家公司承诺刚兑,所以 USDT 在发行上,是彻底的“中心化”的。
而且,“中心化”与“非中心化” 并非非此即彼的“是” 和“否”,从 “中心化” 到“非中心化”是连续的。 例如,在数据存储上,比特币可称得上彻底的 “非中心化”,因为节点可以无限,陌生节点可随意进出。而 Fabric、Libra 这样的联盟链(或称许可链),节点数量有限,且节点进入必须经过许可。所以,其“非中心化”程度降低,但又并不是彻底的 “中心化”。
许可链在社群治理上,完全是中心化的,因为一个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都是由联盟委员会中心化地决定。并且许可链在 “代码” 上,更是中心化的,因为联盟委员会一定会严格控制代码的开发和运行。对于一个区块链而言,代码权力是非常重要的衡量属性。
比特币系统当前由开发者社区按照开源机制维护,开发者社区按照治理机制对代码的功能定义和开发做出决策。从这个角度看,比特币在代码上,是有一个中心的,是中心化的。
然而,由于比特币代码是开源的,任何人都可以复制一份比特币代码并做出修改,然后运行一条独立的比特币系统。从这个代码开源,人人可用的角度看,比特币在代码上也是“非中心化”的。实际上,由于这种代码开源的“非中心化” 特性,当前就有很多分叉的比特币在各自独立运行,甚至产生了中本聪嫡系之争:到底哪一条比特币的链,才能代表中本聪的传承? 并无定论,从 “非中心化” 的角度来说,也无需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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