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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滴滴打车”隐患化解办法

浅谈“滴滴打车”隐患化解办法

作者: 月舞云后 | 来源:发表于2018-06-19 00:58 被阅读0次

    最近几天郑州空姐搭乘顺风车遇害事件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伤痛之余,对于滴滴打车这种方便快捷而且价格便宜的交通方式,人们从最初的喜欢到因日益出现隐患而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担心。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实在有待商榷,而且愈加紧迫。

    大家知道,滴滴出现之前,出租汽车公司是主要的类似交通方式的经营者,因为品牌,因为利润,因为管理,因为安全与责任,给人们带来安心的同时也带来成本上升的困扰,而且远没有滴滴的方便快捷。也正是因为这些,滴滴打车才应运而生。出租车和滴滴网约车之间可以说互有利弊,相关对策调整与成员资格管理也在不断完善,这里我想就几点乘车感受发表一下看法。

    首先,因为事情紧迫,我们可能会像之前那位受害者一样不得不选择深夜出行,网约成功之后,就只剩下乘客与车主之间的私下接触了。车主身份的随意性,再加上时间的特殊性,二者在心理上不容易形成一种比较固定的雇佣关系。乘客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爽约,而车主也可能因为某种个人心理临时改变原有目的,当二者角色发生转变,本来简单的雇佣关系变得复杂起来,各种变数也就多了起来。比如我曾经历过的一件事,同车的几位乘客因为各自事先讲好的乘车价格不一样,在乘车过程中产生心理上的不公平,导致有人提前下车,不愿意付出约好的价格,这显然违反了某种契约精神,当然也是不被允许的。

    所以作为第三方管理并收取了一定费用的“滴滴打车”,不应只是起一个乘客与网约车之间的连接作用就算了,后续的跟进说明,对司机和乘客的权利义务的明确告知,事情完成情况的及时了解等等,需要进行全程跟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适当的处理。类似于受害人开始受到骚扰的,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由“滴滴打车”一方来进行提醒和处理,而不是让乘客觉得跟“滴滴”无关,去求助亲友,事实上亲友的能力有限,也不具备提供帮助的条件和便利,“滴滴打车”更具条件也更应该切实承担起这个责任才行。

    其次,网约司机来自各行各业,并非专职司机,不太具有出租司机的职业操守,甚至带着其它目的,有人可能就不是为了赚这个钱才来当这个司机。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乘客赖账或贪小便宜,跟司机私下做其它交易的可能性。这种情况的复杂性也注定了网约车管理的困难程度。要强化网约车在特定时段的专属职能,减少其经营行为的随意性,将车与乘客的行程纳入一定的监控之中。毕竟网约车也是属于公众服务范畴,纳入公众监管平台与警方信息联通都是应该的。

    第三,网约司机的身份认证,行为操守记录,提供车辆符合程度的确认,必须尽快完善起来。这些方面的漏洞早日填补完成,对网约车经营的顺利发展就早一些得到保障。只有方便没有制约的行为,从来都不是一件靠谱的事,网约车的管理不能缺失,也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实现系统跨越势在必行。在出租车管理经验之上发展一种更加高效,安全,符合新时代科技发展的新路子,才不枉人们对“滴滴打车”这种合作方式的喜爱。

    也许,将“滴滴打车”与现有出租车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组合,既充分发挥“滴滴打车”无与伦比的合作精神,给传统经营模式注入新鲜血液,也弥补了自身经验不足导致的缺憾,会是一件能够实现双双突破的好办法。不管怎样,让悲剧不再重演,既是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也是我们大家的责任,请一起想办法,利国利民利己。

    (本文2018年5月12日最早发表于本人的新浪博客《月舞云后的博客》,现转发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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