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民警说:与其女性发生关系,够不够成强奸罪,主要是看他们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如果是第三方的关系,可能构成了强奸罪。
强奸罪是法律为了保护女性,在受到其他的威胁,以及酒醉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关系,是不是不构成犯罪,这个也是有前提的,如果前提达到,跟犯罪时是没有关系的。
案例分析
谢某在一家超市做经理,每天只要检查一工作,就可以了,超市大概二十个人。
谢某每天只要核查一下信息,是否有出入就可以了,在去超市转转,产品的摆放问题。
但是,最近收银那边老是丢口香糖,不知道哪里出问题了,谢某也是查了监控,也没找到证据。
晚上要下班的时候,谢某看见收银那边,李某鬼鬼祟祟的,不知道在干嘛。
谢某悄悄的跟过去,看看李某到底在干嘛,么想到李某拿着包包,正架子上拿东西。
拿好以后打算离开,谢某叫住了李某,让李某去办公室一下,李某吓坏了。
谢某让李某把东西拿出来,李某没办法,只能将东西从包里拿出来。
两瓶口香糖映入眼帘,这段时间没注意,等到查货的时候,少了二十多瓶。
谢某打算报警处理,李某吓得直接跪倒在谢某跟前,求谢某不要报警。
谢某心想也没有多少钱,李某一个女子,也不容易,于是,让李某先起来。
谢某告诉李某,自己可以不报警,但是你要做个保证,保证以后不偷盗了。
并且将偷的东西按照原价购买,李某告诉谢某,自己i没有钱,自己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赔偿吗?
谢某问道,什么方式赔偿了,李某说肉偿,谢某虽然和惊讶,但是思考了很久。
答应了李某,因为李某的习惯不好,但是身材很好,前凸后翘的是男人喜欢的身材。
谢某带李某去了酒店,两人如愿的发生了关系,第二天的时候,李某收拾好东西,就去了警察局。
报警说自己被人侵犯了,告诉警察侵犯自己的是,他们超市的经理谢某。
很快谢某被传唤到了警察局,告诉警察,李某是自愿的,而且我没有威胁她,或者恐吓她。
怎么能是我侵犯她了,但是,警察告诉谢某,李某自愿的前提是,因为自己偷盗东西,被你抓住。
害怕你告诉警察,所以自己才说自愿的,而你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谢某觉得很不可思议,明明是李某自愿的,我只是答应了她,怎么会构成犯罪了。
谢某因为侵犯李某,被警察逮捕,并且等待下一步的处罚,最后,经过警察的调查,走访,谢某并不构成强奸罪,无罪释放了。
李某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偷盗300元,处已五日以上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500元。
李某找朋友借了500元,交了罚款,将超市的损失也做了赔偿,李某在里面呆了五天,就出来了,
李某的做法不道德,所以,在超市没办法干,只能另寻出路。
第一,女子偷窃被抓,自愿与其经理发生关系,经理是否构成犯罪?
1,即使女子偷盗了,自愿与经理,发生关系,经理并不构成犯罪
女子偷盗被经理发现,打算报警处理,但是女子请求经理说,自己自愿肉偿,偷盗的东西,自己可以赔偿。
经理觉得女子也不容易,听到女子说自己愿意赔偿东西,希望经理能够不要报警。
经理心软没有报警,但是,自己没有抵挡住诱惑,与女子发生了关系。
强奸罪的意义: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我们可以看到文案中,经理并没有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也没有威胁恐吓等行为。
发生关系是李某自愿提出的要求,经理并没有构成犯罪,所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偷盗女子是未满14周岁,与其发生关系,构成犯罪
如果偷盗女子,未满14周岁,告诉经理,自己可以肉偿,如果经理与其发生关系。
不管女子是不是自愿的,都构成了强奸罪,对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出现这样的行为,经理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经理看到女子美色,抵挡不了,一定要查清楚,女子是否已经成年。
3,还有一种行为,经理是构成犯罪的?
女子偷盗被经理抓住,女子没钱,没办法偿还,经理告诉女子,可以肉偿。
威胁女子,如果女子不答应肉偿,自己就去报警,让女子去尝尝,在监狱的滋味。
女子没办法,只能肉偿,让经理不要报警,这样的行为,属于强奸行为。
利用别人的把柄,威胁恐吓达到自己的目的的行为,经理就构成了犯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3,女子偷盗,自愿与经理发生关系,事后索要财物,目的没打成,反告他人侵犯自己的,
有些女子,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事后,却找当时人,索要钱财的。
如果当事人不给,就报警说自己被侵犯,这样的行为来说,女子构成了敲诈罪。
敲诈未遂,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所以,女子偷盗与经理发生关系,经理是不是构成犯罪,不是女子说,侵犯就侵犯的,是需要惩罚责任的。
总结如下
作为男人,一定要抵得住诱惑,作为女人,一定要洁身自好,组合一个家庭很不容易,但是破坏一个家庭,却很容易。
看女子是否自愿与其发生关系,是从她得语言,以及动作来判断的,因为不是很了解。
如果这些行为,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自愿发生关系的条件,那么,与她发生关系的人,也就不构成犯罪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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