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上,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推定。
何为推定?就是在某些争议中,若真相未明,人们可以依据一定的限定条件,假设出一个答案,在该假设被推翻之前,暂时将其作为我们的共识,并以此当作行事的依据,想要推翻推定事实的一方需要负起举证责任。
说人话 举例来说。
例如,无罪推定。就是说在我们都不确定你是不是犯罪的时候下,我们统一默认你是一个无罪之人,并在此前提下公诉方和辩护方展开辩论。想要推翻该推定的一方,就得负起举证责任。也正是如此,在很多电影里面,警察缉拿歹徒的时候往往要强调,这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而非一个罪人,并且在捉拿之后,需要拿出足够的人证物证来坐实其犯罪的事实,否则在一定的期限内,直接宣判无理由释放对方。而不是那个所谓的“歹徒”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又例如,死亡推定。在一起失踪案例中,当当事人失踪满了一定的期限后,虽然我们没有办法真正明确其生死与否,在法律层面上却可以径自宣判当事人已经死亡,而不同意该宣判结论的人需要负起举证责任,证明当事人仍然生还。
还例如,现况推定。在很多市政工程里面,应不应该在张家村和李家村之间修建一条直达通道?应不应该在市中心新建一个人民公园?在这些案例中,维持现状的一方天然享有推定利益,即我们假定目前的生活一切圆满,无须改变,提议改变的一方,得立项目、定方案、算效益,说服维持现状的一方,才能够落实具体的工程。
再例如。在通常的债务关系里面,如果你一不小心遇上老赖说压根没借你钱。则此时推定为债务关系并不存在,借钱的人需要负起举证责任证明对方需要还钱,否则,对方不必履行自己的债务,偿还另一方约定的金额。所以很多时候,追债的一方需要出具可以证明债务关系的有效文件,才可以像另一方讨债还钱。
好吧,这貌似也不怎么像是人话
为何推定?理由有二。
理由一,假设出既定事实,维持讨论的有效进行以及社会运行。
在一段债务关系中,秀华欠了春花5千元。秀华打死不认账,两人起了争执。
秀华:“你倒是说说我怎么就欠你钱了?”
春花:“那你说说你怎么就不欠我钱了?”
秀华:“既然你都没有办法证明我欠你钱,那就是我没欠你钱。”
春花:“既然你都没有证据说明你没欠我钱,那你就要还我钱来!”
看到没有,因为你不能证明我是错的,所以我就是对的,或者因为你不能证明你是对的,所以你就是错的 —— 这种诉诸于无知的过程,在上诉的每一个真实的案例中,都能够永无止境的循环下去。
老婆:“你说,你在外面是不是有小三?”
老公:"我怎么就在外面有小三啦,你不要随便乱说话,拿出证据来才好。”
老婆:“你没有办法证明自己在外面没有小三,那就是有了咯,你这个***。”
......
正因如此,如果我们没有假定出既定事实,确定推定责任和推定利益,则每一次司法判决甚至生活中的细碎论题都变得执行成本无限大,以至于各方巨大的投入都耗散在无意义的漩涡里头。
理由二,博弈中保护弱者原则。
顺着上面的思路,很容易就会引起另一个问题。
有了推定原则,操作的可行性是有了,但我们应该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来假定推定责任和推定利益呢?
背后的指导逻辑就是:博弈中保护弱者原则。
警察捉拿小偷,看似小偷嚣张跋扈,实则跟警察这个国家系统的暴力机关比起来,个人的力量实在渺小,让暴力机关肩负起举证责任,是在维持执法机关VS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达至我们理想中的公平。
在交通事故中,也是优先由机车驾驶员而非行人承担推定责任,通过行车记录仪、人证等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因为在马路这个场景当中,机车具有更大的破坏性,遵循博弈中保护弱者原则,行人享有推定利益,若机车无法证明其没有伤害行为,则应该予以赔偿。
或许在上面的案例中,会出现大恶人逃离法网的情况,也会有行人碰瓷的现象,但在具体的场景当中,仍然应该遵循推定原则,仍然应该坚持博弈中保护弱者原则。在这些看似不对等的契约关系背后,是真正对等的关系,保证了程序正义,才最大概率的迎来结果正义。
在检察日报的法制文章里面,有过这样的一段:
如果一个社会鼓励强者对弱者实施质疑、判决,却连弱者的质疑都要求其举出铁证。这个社会里,一切弱势者的生存之道就只有蚕食比自己更弱之人。这将是一个有人晕倒后无人帮忙救助,反而有路人把兜里手机顺走的社会。
综上,我们不必拘泥于无罪推定、现况推定这些具体名词,我们只需牢记,博弈中保护弱者原则;我们只需谨记,不平等的合约关系是为了追求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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