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中的有一亮点或许不够灿烂
一、传说中的亮点内容
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
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减免的依据在哪里,显然不适用与有过失制度,应该主要指得另外的一个法理:好意施惠行为基于无偿导致注意义务的减轻。
二、无偿搭乘
无偿搭乘,一般指的是好意施惠行为。这诠释的是一种社会现象——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约定,出于某种情谊,好心帮一个忙而已,即使没有做到也没有关系——人们也不会计较太多。
对应法律上不生违约责任的问题,与契约关系存在一个差别。
即为当事人虽然有约定,但是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德国判例学说上称之为 Gefälligkeitsverhältnis,译为好意施惠关系。
三、好意施惠行为的构成
1、形似法律行为。存在约定——君子协议。
2、缺乏效果意思。没有被约定拘束的意思,与契约完全不同。
3、效果上不生违约之责任。因为不是法律上的契约,没有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违反约定,也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四、无偿与注意义务的降格
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减轻的依据在哪里,显然不适用与有过失制度,应该主要指得另外的一个法理:
好意施惠行为基于无偿导致注意义务的减轻,但是这个法理本身是有问题的。
民法上所谓过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标准,可分为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及重大过失三种。
应尽善良管理人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有相当之是经验及善意之人应尽之注意)而欠缺者,为抽象的轻过失;
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为具体的轻过失;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稍加注意即可避免者),为重大过失。
注意义务降格指的是注意义务的降低,一般承担的是抽象过失责任,基于某些是由(比如说无偿)由一般的承担抽象轻过失的,变成承担重大过失责任。
但是导致降格的因素:
第一、事件之种类。比如说,内科医师在紧急情形,有为外科手术之不得已时,则虽未尽专门外 科医之注意,不得谓有过失。
一般情形,此时紧急情况导致注意义务的降格。
第二、行为人之职业。有些职业,应该取得资格证书的前提的,要求具备相当的注意义务。职业人士从事专业事务,要求承担尽到职业内要求的注意义务。
第三、危险之大小。从事危险程度大的,注意义务应该增加,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比如动物侵权。
第四、受益之轻重。从利益轻重角度衡量看,行为人没有利益时,注意义务比较轻,所以属于重大过失责任比较符合公义。
第五、其他因素的考量。
五、驾驶汽车中的注意义务不能降格
代为投递信件等承担重大过失责任,比如自己的信件和他人的信件完全一样的皮面,误以为是他人的信件而投递,实际上是自己的信件,承担重大过失责任,即为要求行为人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则免责。这样比较符合立法的期待。(参见无偿保管的重大过失责任的规定)。
但是草案中的达成汽车过程中车祸问题,不能因为无偿而降格过失。因为,
第一、行为人职业要求。汽车驾驶属于专业的活动,在驾驶过程中应该专业的驾驶技能。
第二、危险之大小。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行为且涉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要求的注意意识比较高,
第三、受益轻重。一般的无偿行为,降低注意义务。
综上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要求降格的因素由两个(行为人职业要求和危险大小)和要求降格因素(受益轻重)只有一个。好意施惠的无偿搭乘车的行为尽到具体轻过失责任已足。
六、建议
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草案中的本条应该删除。
七、题外话
法规作为一种既定方案。法规是案件的抽象化,案件是法规的具体化,案例和法规共同的桥梁是法理。法规是根据先发生的案件提炼出来的规则,同时法规又为未来发生的相同案件提供指导。
从法的功能观之,法规是一种计划,是针对未来的可能发生的案件提炼出一般的预先方案的“法规”。法规包含处理社会问题的“智慧”——法理,希望将来的出现相同的案件(“同种未来案件”)之时,适用法规的人可以按照这样的“法规”解决社会问题以求正义 。故法规设立之目的在于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令民众合理的“理由”。
民法法规应该是对以往的社会现象的一种诠释和评价,应该顺着社会自身的发展和以往的经验而界定,不能过分施加个人的意志,如果故意的保护某一个特定利益,可能会衍生出更多的问题。
文章已于2018-08-2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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