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别人要赔钱吗?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件回放
一、原告淘宝公司起诉称,2012年4月20日,IT周刊社出版的公开发行刊物《IT时代周刊》发表了一篇题为《淘宝腐败黑幕调查》的文章,该文章以大量捏造事实和使用侮辱性言辞的方式侵害淘宝公司名誉,严重影响了对淘宝公司的社会评价,也对淘宝公司员工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例如:淘宝“短短几年,却变成了多数人的噩梦”;“当淘宝没有干净的小二、上下级之间互握把柄时,对马云来说,反腐败,淘宝亡;不反腐败,阿里亡”;“腐败猖獗已经成为整个淘宝系统员工的常态”;“周末晚上的杭州高档娱乐场所,基本上成了淘宝小二的天下,对于他们来说,一场饭局三五万是太平常不过的事情”;“淘宝员工在冻结的金额中可以拿到提成”;“腐败早就如蔓草般在整个淘宝系统疯长,侵蚀着淘宝生态系统的每一个毛孔”等等。2014年7月5日,《IT时代周刊》又发表了一篇题为《让诚信透支者成为首富也许是一场灾难》的文章,该文章以大量捏造事实和堆砌侮辱性言辞的方式侵害淘宝公司及其创始人马云先生的名誉,同样严重影响了对淘宝公司的社会评价。比如:“他在诚信伪装下的财富累积,绝非中国之幸”;“那些文化于他们那个团伙而言,不过是一块精致的遮羞布,即便上面爬满了虱子”;“对于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人们心态各异。但很多人都清楚,因为过往的糟糕诚信记录,这家企业在美国将很难摆脱被秋后算账的命运”;“马云这样的首富,赚的钱越多,也许对社会的危害越大”;“淘宝小二集体腐败产生的最可能原因,是公司管理层纠结于商业利益,对于严重的欺诈现象视而不见”;“于是,建筑商造假,就出现了“楼歪歪”和“桥脆脆”;奶粉造假,就出现了三鹿和蒙牛的害人奶;猪肉造假,就出现了双汇的“瘦肉精”火腿肠;科技造假,就出现了“汉芯一号”和“麒麟操作系统”;医学造假,就出现了张悟本和肖传国……但是,相比这些,马云也许危害更大”;“在很多人眼里,他是通过欺骗把自己包装成致富英雄,把弄虚作假树立为成功的捷径”等等。淘宝公司认为,上述文章严重违背了新闻单位进行报道时所需秉持的客观、中立、真实的行业原则。其主要内容不是陈述事实或进行评论,而是通篇为了诋毁淘宝公司及其创始人的名誉和商誉。虽然难以要求新闻单位报道对事实的描述完全准确严谨,但至少不应允许对引述事实来源和真实性不做任何调查,或借报道为名捏造、歪曲、夸大事实;虽然也难以要求任何舆论批评做到完全理性客观,但至少不应允许借评论之名诋毁、侮辱他人。《IT时代周刊》作为市场化媒体,虽然可以理解其希望博取更多的读者关注度并获得相应商业利益的动机,但法律不能允许任何人采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IT时代周刊》发表这样耸人听闻的严重侵害淘宝公司名誉的侵权文章,被各大互联网平台和媒体广泛转载,严重误导广大网民和淘宝网用户对淘宝公司认识,造成对淘宝公司社会评价的严重贬低,给淘宝公司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理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停止侵犯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名誉权;二、被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5万元;三、被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IT时代网、新浪网“悦读”版块、腾讯网“财经”版块、搜狐网“搜狐滚动”版块、网易“科技”版块显著位置连续十五天及《IT时代周刊》杂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期公开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对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内容需事先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在全国性的媒体上予以公开,相应费用由被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承担);
二、耿卫国先后发表针对甄子丹的如下言论:(一)2012年4月5日耿卫国联络各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了如下的言论:1.“今天我之所以要召开这个新闻发布会,就是要向在座的媒体朋友讲述香港演员甄子丹如何利用强权迫害大陆青年导演,致使其倾家荡产,电影梦一夜破碎的惨痛经历。”2.“当我把大哥的情况告诉甄子丹后,他非但不理解,反而大为恼怒,他突然提出要自己出任本片监制,让成龙大哥放弃监制职位,如果我们不答应他就罢演,他让本片的执行监制香港人霍耀良转告我和另一家投资方,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甄子丹百分之十的片酬,享有影片分成,为他的所有助理高额买单,并亲自指定摄影、飞车、美术、化妆等一系列增加预算的条件。”3.“如果甄子丹罢演,损失巨大,我们难以承受,无奈之下我们被迫于2011年9月24日和甄子丹签订了满足他所有条件的合约。”4.“但当韩庚的合约准备妥当,就要签字之时,甄子丹却通过执行监制霍耀良再次向我传达了他的新条件:不允许韩庚参演本片!他的理由是:韩庚粉丝众多,可能会干扰本片的拍摄及宣传,所以必须放弃,否则甄子丹就会撕毁合约,拒绝出演本片。……但是为了将电影拍成,我只能答应他的条件。事后通过朋友了解我才知道真实原因:甄子丹之所以要提前炒掉韩庚,是担心韩庚太帅,会影响他在片中的伟岸形象。”
最终法院判决:一、耿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南方周末》、《新浪网》向甄子丹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耿卫国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耿卫国负担。二、耿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甄子丹因名誉侵权而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律师总结:新闻单位在实践中是最容易触犯法律关于名誉权的规定的,只要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不应当认为侵害名誉权;但是主要内容如果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就会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律师提醒:要正确区分名誉感与名誉权;名誉感,是指对自己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的自我评价。名誉感不是名誉权的客体。同时名誉权与隐私权在实践中也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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