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了信用卡还用坐牢吗?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件回放
一、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杨得发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天津宁河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51×××28中银信用卡,后杨得发持此卡透支使用。2015年12月30日最后—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前,该信用卡共恶意透支人民币297367.98元。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得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杨得发未退还的赃款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还了银行钱,他仍被判刑。25岁的男子闫某,大专文化,家住古交市屯兰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闫某持父亲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古交某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预留电话为父亲的手机号码。该卡自办理之后,均为闫某本人持有并使用。并且,闫某一直没有告知父亲办卡及还款情况。至2014年3月,信用卡都正常还款。从2014年3月18日到2014年5月4日,闫某共刷卡48158.42元。至2014年12月22日案发时,恶意透支的款息共计53311.4元。该卡逾期后,中国银行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7月2日致电闫某父亲的电话进行催收。由于闫某的父亲患病,催收电话一直由闫某假冒父亲接听。在此期间,中国银行也寄出过信用卡欠款通知书。闫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于2015年1月21日将其透支的欠款65128.8元全部还清。当天,闫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透支数额共计5331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闫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古交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崔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总结: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恶意透支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标准。
律师提示:
如今,信用卡已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然而百度搜索“信用卡获刑”,得到的搜索记录有数百万条。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六成为年轻人。一定要理性用卡,避免用卡误区。不要追求高额度。有些人评价信用卡好不好就看透支额度高不高,其实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只需要达到你每个月的平均消费额即可,太高的额度可能会刺激你的非理性消费,而且卡丢了以后安全隐患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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