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最近疯狂迷恋《才不要和老板谈恋爱》,所以对剧里面男女主律师的身份也产生了极大的好奇。刚刚微信读书正好翻阅到罗翔的《圆圈正义》,准备读一读。
规则始终是用来保护弱者的:在罪犯和被害人之间,被害人是弱者;但是在罪犯/嫌疑人和大众舆论、权力持有者之间,罪犯/嫌疑人是弱者。刑法一方面在警戒犯罪需要承担相匹配的惩罚,另一方面更在限制没有任何权力可以让罪犯承担不相匹配的惩罚。
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罪犯人,而是国家。
刑法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而不能唯权力马首是瞻。法律是对世俗社会的诫命,它要约束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一切权力。不是法律匍匐于权力之下,而是权力在法律之下俯首称臣。
正是基于刑法的双重使命,1997年我国刑法制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
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习惯性地认为,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而忘记了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
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
公正的法律处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
人性的幽暗不仅需要外在的法律制约,还需要内在的德行约束,更需要信念的源力。
我们很容易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因为这能够满足我们想象中的道德优越,甚至可以掩盖我们事实上的道德败坏。
人很容易唱高调,因为这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反而可以沽名钓誉,掩盖自己的毛病,何乐不为?
道德的使命首先是自律,而非他律,道德谴责的第一步永远是对自己发出的,我们必须先质问自己,在相似的情景下,我们会如何行为?
凡动刀者,必死于刀下。历史不断告诫我们,当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时,没有人是安全的,包括执法者在内的每一个人随时都会被推入权力的绞肉机。
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历史似乎给我们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从来不接受教训。
你们赞美大自然赏心悦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芬芳,但你们却为什么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
司法真正忌惮的从来不是舆论,而是舆论背后那捉摸不定的权力意志。如果说舆论会干扰判决,那也只是问题的表象,深层次的原因乃是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如果司法能够摆脱权力的肆意干涉,舆论根本就不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裁决。
如果没有良知的约束,法律技术主义比法盲更可怕。
我们要尊重舆论的感性表达,但同时我们也要超越舆论的偏见和盲目,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法律的训练让我对曾经的侠客梦至少有2点反思:首先,个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因此个人对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灾难性的后果。其次,正常的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也会发生冲突。人的有限性很容易让我们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
读完啦~有很多哲学的思辨,还有一些人可能会诟病的鸡汤吧哈哈哈。书中有很多很多很多,在写致良知的部分,多次强调法治和法学的区别,对权力的约束等等。不断地反思自我,谈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从哲学、心理学等角度阐述立法的原因和意义。当然我还是比较喜欢看案例哈哈,读的过程中也有一些时刻被触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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