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是“有助于提升舒服程度”和“有助于防止舒服程度下降”的“性质”,都是“需求”性质。
2.
“需求”本身不是“舒服程度”。但“存在需求”,才有可能“存在舒服程度”。
也可以换个说法:“舒服程度”本身不是“需求”。但“存在舒服程度”,就一定存在“需求”。
总之,“舒服程度”和“需求”的关系是:存在“舒服程度”,则一定存在“需求”;存在“需求”,则一定存在“舒服程度”。
“需求”与“舒服程度”是相依相存的。
“需求”的“满足程度越高”,“舒服程度就越高”;反之,“需求”的“满足程度越低”,“舒服程度就越低”。
举例:
(1) “饿”本身不是“舒服程度”,但存在“饿”,才存在“进食的感官感觉是否能产生和提升舒服程度”。
(2) “痒”本身不是“舒服程度”,但存在“痒”,才存在“抓挠痒处的感官感觉是否能产生和提升舒服程度”。
(3) “疼痛”本身不是“舒服程度”,但存在“疼痛”,才存在“停止疼痛的感官感觉是否能产生和提升舒服程度”。
(4) “便意”(包括屎意和尿意)本身不是“舒服程度”,但存在“便意”,才存在“排便的感官感觉是否能产生和提升舒服程度”。
(5) “记忆识别需要某性质”本身不是“舒服程度”。但存在“记忆识别需要某性质”,才存在“某性质成立的认知是否能产生和提升舒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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