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审计沟通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
现代企业普遍存在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引发的代理问题,部分公司还可能存在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因此,为了合理保证企业(公司)目标,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者(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实现,需要引入一系列的结构和机制,即公司治理。一般认为,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是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关系(有时也包括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
在公司治理所涉及的机构中,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因而属于管理层而非治理层(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法》中所称的“经理”,指的是企业层次上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总经理。除了经理以外管理层还包括副经理,以及相当于副经理职位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战略、进行重大决策、聘任经理并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因此,一般认为,董事会和监事会属于治理层。但是,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即治理层参与管理的情形。股东大会(股东会)一般具有选举董事和监事、进行重大决策以及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等法定职责,因而显然属于重要的治理机构。但是,由于它属于以会议形式存在的公司权力机关,并非常设机构,所以一般不把它列为注册会计师应予沟通的治理层。但是,在有必要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解聘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也需要与股东大会(股东会)进行沟通。
编制财务报告一般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其具体工作由管理层领导下的财务会计部门承担。但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治理层负有监督职责。这种监督职责主要有:审核或监督企业的重大会计政策;审核或监督企业财务报告和披露程序;审核或监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组织和领导企业内部审计;审核和批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聘任和解聘负责企业外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并与其进行沟通等。
在不同组织形式的主体中,治理层可能意味着不同的人员或组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治理层一般是指董事会(不设董事会时为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时为监事),在前文所述的特殊情形下,可能还涉及股东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治理层一般为自然人股东本人,或法人股东的代表;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其治理层一般为董事会、监事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治理层一般为董事会、监事会。
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设有若干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中通常包括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监督和财务报表审计职责方面存在着共同的关注点,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这也正是注册会计师需要与治理层保持有效的双向沟通的根本原因。具体讲,有效的双向沟通有助于:
(1)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了解与审计相关的背景事项,并建立建设性的工作关系,在建立这种关系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2)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例如,治理层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确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来源,以及提供有关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信息;
(3)治理层履行其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与治理层进行明晰的沟通。这是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总体要求。“明晰的沟通”指沟通内容、沟通目标、沟通方式、沟通结果均要清晰明了。
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主要目的是:
(1)就审计范围和时间以及注册会计师、治理层、管理层各方在财务报表审计和沟通中的责任,取得相互了解;
(2)及时向治理层告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
(3)共享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和治理层履行责任的其他信息。明确与治理层沟通的目的,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全面理解与治理层进行沟通的必要性,意识到自己向治理层告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的义务,以期与治理层就履行各自职责达成共识并共享信息。
一、沟通的对象
(一)总体要求
1. 确定沟通对象的一般要求。包括:
(1)确定适当的沟通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适当人员可能因沟通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的被审计单位,适当的沟通对象可能不同。即使是同一家被审计单位,由于组织形式的变化、章程的修改或其他方面的变动,也可能使适当的沟通对象发生变动。
另外,由于沟通事项的不同,适当的沟通对象也会有所不同。尽管一般情况下适当的沟通对象可能是相对固定的,但是,针对一些特殊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考虑是否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其他适当对象进行沟通。例如,在上市公司审计中,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的沟通,其沟通对象最好是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有权决定聘任、解聘注册会计师的组织或人员。再如,有关管理层的胜任能力和诚信问题方面的事项,就不宜与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治理层成员沟通。
(2)确定适当的沟通人员时应当利用的信息。在确定与哪些适当人员沟通特定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获取的有关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的信息。通常,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法律结构、组织形式,查阅被审计单位的章程、组织结构图,询问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等,都有助于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的信息,能够帮助注册会计师清楚地识别出适当的沟通对象。
2. 需要商定沟通对象的特殊情形。一般而言,注册会计师通过上述了解,并运用职业判断,可以确定适当的沟通对象。通常,被审计单位也会指定其治理结构中相对固定的人员或组织(如审计委员会)负责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没有被清楚地界定,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清楚地识别适当的沟通对象,被审计单位也没有指定适当的沟通对象,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尽早与审计委托人商定沟通对象,并就商定的结果形成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书面记录。
(二)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
1. 决定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通常,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实际上也不可能)就全部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适当的沟通对象往往是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和人员,如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被审计单位特别指定的组织和人员等。
注册会计师在决定与治理层某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需要考虑下列事项:
(1)治理层的下设组织与治理层各自的责任这种责任划分是确定适当沟通对象的直接依据。
(2)拟沟通事项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沟通事项,其适当的沟通对象可能并不相同。
这就意味着,尽管合适的沟通对象可能是治理层下设的某个组织、某些人员,但是,如果出现涉及内容和对象、重要程度等方面比较特殊的事项,可能需要适当改变沟通对象。
(3)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法律法规可能会就治理结构、治理层下设组织和人员的职责作出规定,如有这方面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适当的沟通对象时,应当从其规定。
(4)下设组织是否有权就沟通的信息采取行动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对于需要通过与治理层沟通以寻求配合或解决问题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合理考虑治理层的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得到配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适当的沟通对象。
在决定是否需要与治理机构沟通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受到其对下设组织与治理机构沟通相关信息的有效性和适当性的评估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明确指出,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保留与治理机构直接沟通的权利。
2. 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的情形。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或名称不同的类似下设组织)。尽管审计委员会的具体权力和职责可能不同,但与其沟通已成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一个关键要素。
良好的治理原则建议:
(1)邀请注册会计师定期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2)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相关成员定期与注册会计师联系;
(3)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注册会计师。
3. 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的特殊情形。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例如,在一家小企业中,仅有的一名业主管理该企业,并且没有其他人负有治理责任。此时,如果就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须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然而,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这是因为有时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的沟通,可能不能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例如,在一家所有董事都参与管理的公司中,某一董事(如负责市场营销的董事)可能并不知道注册会计师与另一董事(如负责财务报表编制的董事)讨论的重大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如何运用沟通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沟通的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包括:
(1)注册会计师负责对在治理层监督下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和发表意见;
(2)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应当包含在审计业务约定书或记录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向治理层提供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的副本,可能是与其就下列相关事项进行沟通的适当方式:
(1)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责任,主要集中在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上。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有关的重大事项。
(2)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设计程序来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补充事项。
(3)注册会计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审计单位的协议或适用于该业务的其他规定,承担所需要沟通特定事项的责任(如适用)。
(二)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包括识别的特别风险。就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进行沟通可以:
(1)帮助治理层更好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与注册会计师讨论风险问题和重要性的概念,以及识别可能需要注册会计师追加审计程序的领域;
(2)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在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进行沟通时,尤其是在治理层部分或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职业谨慎,避免损害审计的有效性。例如,沟通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安排,可能因这些程序易于被预见而降低其有效性。
沟通的事项可能包括:
(1)注册会计师拟如何应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特别风险以及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较高的领域;
(2)注册会计师对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采取的方案;
(3)在审计中对重要性概念的运用;
(4)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或评价审计结果需要的专门技术或知识的性质和程度,包括利用专家的工作;
(5)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注册会计师对哪些事项可能需要重点关注因而可能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所作的初步判断;
(6)针对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环境、财务状况或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单一报表及披露产生的影响,注册会计师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可能适合与治理层讨论的计划方面的其他事项包括:
(1)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以及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人员如何以建设性和互补的方式更好地协调和配合工作。
(2)治理层对下列问题的看法:
①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
②治理层和管理层之间的责任分配;
③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和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
④治理层认为审计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以及治理层要求注册会计师追加审计程序的领域;
⑤与监管机构的重要沟通;
⑥治理层认为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审计的其他事项。
(3)治理层对下列问题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①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其在被审计单位中的重要性,包括治理层如何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或如何发现舞弊。
(4)治理层应对会计准则、公司治理实务、交易所上市规则和相关事项变化及这些变化对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等方面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①财务报表中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②考虑财务报表是否因包含不相关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
(5)治理层对以前与注册会计师沟通作出的反应。
尽管与治理层的沟通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计划审计的范围和时间安排,但并不改变注册会计师独自承担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包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所需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责任。
(三)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
1.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披露)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在适当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解释为何某项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可以接受的重大会计实务,并不一定最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允许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以及有关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披露的判断,例如,当存在重大计量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作出会计估计时,对运用的关键假设作出的判断。此外,法律法规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要求披露重要会计政策概要、提及“重要的会计估计”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实务”,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指明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作出的最困难、最主观或最复杂的判断,并提供相关的进一步信息。
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主观方面的看法可能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尤其相关。例如,注册会计师对与导致特别风险的会计估计相关的估计不确定性是否得到充分披露进行了评价,治理层可能对这一评价感兴趣。
就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重大方面的质量进行开放的、建设性的沟通,可能包括评价重大会计实务和披露的质量的可接受性。
2. 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可能包括下列事项:
(1)管理层在提供审计所需信息时出现严重拖延;
(2)不合理地要求缩短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
(3)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付出的努力远远超过预期;
(4)无法获取预期的信息;
(5)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施加的限制;
(6)管理层不愿意按照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或不愿意延长评估期间。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困难可能构成对审计范围的限制,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3. 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书面声明,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重大事项可能包括:
(1)影响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环境,以及可能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经营计划和战略;
(2)对管理层就会计或审计问题向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的关注;
(3)管理层在首次委托或连续委托注册会计师时,就会计实务、审计准则应用、审计或其他服务费用与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讨论或书面沟通。
4. 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情形。
按照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或可能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更多信息并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的情形包括:
(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预期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报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3)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或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或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在这些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向治理层提供审计报告的草稿,以便于讨论如何在审计报告中处理这些事项。
5. 审计中出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监督财务报告过程重大的其他事项。审计中出现的、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包括已更正的其他信息存在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或重大不一致。
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能包括要求治理层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完善获取的审计证据。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证实治理层对与特定的交易或事项有关的事实和情况有着与其相同的理解。
(四)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了解内部控制的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无论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还是在审计工作的其他阶段,注册会计师都有可能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
1. 内部控制缺陷和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1)某项控制的设计、执行或运行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
(2)缺少用以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的必要控制。
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治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的一个缺陷或多个缺陷的组合。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确定是否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如果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确定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2.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下列内部控制缺陷:
(1)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管理层通报;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尚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
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的书面沟通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缺陷的描述以及对其潜在影响的解释;
(2)使治理层和管理层能够了解沟通背景的充分信息。
在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说明下列事项:
(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审计工作包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其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应当删除“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3)报告的事项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向治理层报告的缺陷。
(五)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对独立性的要求。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实体,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下列内容:
(1)就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了独立性作出声明。
(2)根据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为被审计单位和受被审计单位控制的组成部分提供审计、非审计服务的收费总额。这些收费应当分配到适当的业务类型中,以帮助治理层评估这些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
(3)为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已经采取的相关防范措施。
拟沟通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防范措施因业务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但是通常包括:
(1)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包括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
(2)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被审计单位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自身的防范措施。
适用于上市实体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沟通要求,可能对其他被审计单位也是适当的,包括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被审计单位,例如,由于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以及由于其业务的性质和范围。这些实体举例而言包括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以及慈善机构等。
(六)补充事项
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一些补充事项,虽然这些事项不一定与监督财务报告流程有关,但对治理层监督被审计单位的战略方向或与被审计单位受托责任相关的义务很可能是重要的。这些事项可能包括与治理结构或过程有关的重大问题、缺乏适当授权的高级管理层作出的重大决策或行动。
在确定是否与治理层沟通补充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就其注意到的某类事项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进行讨论,除非在具体情形下不适合这么做。
如果需要沟通补充事项,注册会计师使治理层注意下列事项可能是适当的:
(1)识别和沟通这类事项对审计目的(旨在对财务报表形成意见)而言,只是附带的;
(2)除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外,没有专门针对这些事项实施其他程序;
(3)没有实施程序来确定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同类事项
三、沟通的过程
(一)确立沟通过程
1. 基本要求。清楚地沟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以及期望沟通的大致内容,有助于为有效的双向沟通确立基础。通常,讨论下列事项可能有助于实现有效的双向沟通:
(1)沟通的目的。如果目的明确,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就可以更好地就相关问题和在沟通过程中期望采取的行动取得相互了解。
(2)沟通拟采取的形式。与治理层就沟通形式进行讨论,有利于合理确定拟采取的沟通形式,或及时对沟通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也有利于得到治理层的理解和配合。
(3)由审计项目组和治理层中的哪些人员就特定事项进行沟通。这方面的讨论有利于双方合理确定参与沟通的人员,以及找到适当的沟通对象。
(4)注册会计师对沟通的期望,包括将进行双向沟通以及治理层就其认为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与注册会计师沟通。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包括:可能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决策,对舞弊的怀疑或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或胜任能力的疑虑。
(5)对注册会计师沟通的事项采取措施和进行反馈的过程。讨论该事项有利于让治理层知悉注册会计师如何对沟通事项作出反应。
(6)对治理层沟通的事项采取措施和进行反馈的过程。讨论该事项有利于让注册会计师知悉治理层如何对沟通事项作出反应。
沟通过程随着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这些具体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治理结构、治理层如何开展工作,以及注册会计师对拟沟通事项的重要性的看法。难以建立有效的双向沟通可能意味着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2. 与管理层的沟通。许多事项可以在正常的审计过程中与管理层讨论,包括审计准则要求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这种讨论有助于确认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以及(特别是)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承担的责任。
在与治理层沟通某些事项前,注册会计师可能就这些事项与管理层讨论,除非这种做法并不适当。例如,就管理层的胜任能力或诚信与其讨论可能是不适当的。除确认管理层的执行责任外,这些初步的讨论还可以澄清事实和问题,并使管理层有机会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解释。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与治理层沟通前与内部审计人员讨论相关事项。
3. 与第三方的沟通。治理层可能希望向第三方(如银行或特定监管机构)提供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文件的副本。在某些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书面沟通文件可能是违法或不适当的。在向第三方提供为治理层编制的书面沟通文件时,在书面沟通文件中声明以下内容,告知第三方这些书面沟通文件不是为他们编制,可能是非常重要的:
(1)书面沟通文件仅为治理层的使用而编制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供集团管理层和集团注册会计师使用,但不应被第三方依赖;
(2)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不承担责任;
(3)书面沟通文件向第三方披露或分发的任何限制。
另外,法律法规也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
(1)向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报告与治理层沟通的特定事项。例如,如果管理层和治理层没有采取纠正措施,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报告错报。
(2)将为治理层编制的特定报告的副本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出资机构或其他机构,例如对某些公共部门实体需要提交给某些主管部门。
(3)向公众公开为治理层编制的报告。应当注意的是,除非法律法规要求向第三方提供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书面沟通文件的副本,否则注册会计师在向第三方提供前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治理层同意。
(二)沟通的形式
有效的沟通可能包括结构化的陈述、书面报告以及不太正式的沟通(包括讨论)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采用口头形式沟通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当然,书面沟通不必包括审计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对于审计准则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也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上述事项外,对于其他事项,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沟通。书面沟通可能包括向治理层提供审计业务约定书。
除特定事项的重要程度外,沟通的形式(口头沟通或书面沟通,沟通内容的详略程度,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沟通)可能还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1)对该事项的讨论是否将包含在审计报告中。例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就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事项进行书面沟通。
(2)特定事项是否已经得到满意的解决。
(3)管理层是否已事先就该事项进行沟通。通常,在注册会计师确信管理层已经就拟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如果该事项属于审计准则规定应当直接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时可以相对简略;如果沟通事项属于审计准则规定的补充事项,注册会计师可能就没有必要就该事项再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4)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通常,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经营和法律结构越复杂,注册会计师就越倾向于采取书面的、更为详细的和更加正式的沟通形式。相对于上市实体或大型被审计单位,在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以不太正式的方式来与治理层沟通。
(5)在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是否还审计被审计单位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在同时审计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在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中充分沟通的事项,就可以仅做简要沟通。
(6)法律法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特定事项的沟通必须采用书面、正式形式,应当从其规定。
(7)治理层的期望,包括与注册会计师定期会谈或沟通的安排。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要求、有利于实现沟通目的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沟通形式时一般会尽可能地尊重治理层的预期和愿望。
(8)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持续接触和对话的次数。如果双方保持频繁的有效联系和对话,对于一些治理层已经了解的事项,沟通的形式就可以比较简略。
(9)治理机构的成员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通常,如果治理层成员发生了重大变化,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沟通就应当更加详细,以便让新接任的治理层成员全面了解相关的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要想有效地实现沟通目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当的沟通形式。对于沟通形式的选择不必拘泥于固定的模式,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沟通事项都采取正式、详细和书面的形式,这样做有时反而会影响沟通的实际效果。
在审计实务中,对于审计准则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沟通的事项,注册会计师一般采用致治理层的沟通函件的方式进行书面沟通。参考格式14-1列示了沟通函件的形式。
参考格式14-1:
参考格式14-1-1.png 参考格式14-1-2.png(三)沟通的时间安排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怎样才算及时并非一成不变的,适当的沟通时间安排因业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相关的环境包括事项的重要程度和性质,以及期望治理层采取的行动。例如:
(1)对于计划事项的沟通,通常在审计业务的早期阶段进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沟通可以随同就审计业务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并进行。
(2)对于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如果治理层能够协助注册会计师克服这些困难,或者这些困难可能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可能需要尽快沟通。如果识别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可能在进行书面沟通前,尽快向治理层口头沟通。无论何时(如承接一项非审计服务和在总结性讨论中)就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和相关防范措施作出了重要判断,就独立性进行沟通都可能是适当的。总结性讨论可能还是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质量的看法)的适当的时间。
(3)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讨论审计工作的计划范围及时间安排时沟通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初步看法,注册会计师在沟通重大审计发现时也可以与治理层进行更加频繁的沟通,以进一步讨论此类事项。
(4)无论何时(如承接一项非审计服务和在总结性讨论中)就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和相关防范措施作出了重要判断,就独立性进行沟通都可能是适当的。
(5)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质量的看法,也可能作为总结性讨论的一部分。
(6)当同时审计通用目的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协调沟通的时间安排可能是适当的。
除了沟通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外,可能与沟通的时间安排相关的其他因素包括:
(1)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
(2)在规定的时限内沟通特定事项的法定义务;
(3)治理层的期望,包括与注册会计师定期会谈或沟通的安排;
(4)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特定事项的时间。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未能在可以采取预防措施的时间内识别出某一特定事项(如违反某项法律法规),但是沟通该事项可能有助于采取补救措施。
(四)沟通过程的充分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充分。如果认为双向沟通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以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1. 有助于评价沟通过程充分性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不需要设计专门程序以支持其对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的评价,这种评价可以建立在为其他目的而实施的审计程序所获取的见解的基础上。这些见解可能涉及:
(1)针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沟通事项,治理层采取的措施的适当性和及时性。如果前期沟通中提出的重大事项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询问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原因,并考虑再次提出该事项。这样能避免治理层形成错误印象,误认为注册会计师因觉得该事项已经充分解决或不再重要而感到满意。
(2)治理层在与注册会计师沟通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坦率程度。
(3)治理层在没有管理层在场的情况下与注册会计师会谈的意愿和能力。
(4)治理层表现出来的对注册会计师所提出的事项的全面理解能力。例如,治理层在多大程度上对相关问题展开调查以及质疑向其提出的建议。
(5)就拟沟通的形式、时间安排和期望的大致内容与治理层达成相互理解的难度。
(6)当治理层全部或部分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时,他们所表现出的对与注册会计师讨论的事项如何影响其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了解。
(7)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沟通不充分的应对措施。
有效的双向沟通对于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都有帮助。治理层的参与(包括他们与内部审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互动)是被审计单位控制环境的一个要素。不充分的双向沟通可能意味着令人不满意的控制环境,影响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同时存在一种风险,即注册会计师可能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形成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不充分,并且这种情况得不到解决,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范围受到的限制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就采取不同措施的后果征询法律意见;
(3)与第三方(如监管机构)、被审计单位外部的在治理结构中拥有更高权力的组织或人员(如企业的业主、股东大会中的股东)或对公共部门负责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四、审计工作底稿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治理层沟通的重大事项,包括记录那些对于表明形成审计报告的合理基础、证明审计工作的执行遵循了审计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而言很重要的事项。
如果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口头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记录沟通的时间和对象;如果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书面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存一份沟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如果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会议纪要是沟通的适当记录,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其副本作为对口头沟通的记录,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如果发现这些记录不能恰当地反映沟通的内容,且有差别的事项比较重大,注册会计师一般会另行编制能恰当记录沟通内容的纪要,将其副本连同被审计单位编制的纪要一起致送治理层,提示两者的差别,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如果根据业务环境不容易识别出适当的沟通人员,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识别治理结构中的适当沟通人员的过程。记录的内容一般包括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图、项目组内部就确定沟通对象的讨论、与委托人就沟通对象进行沟通的过程和商定的结果等。它可以记录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中,必要时也可以载入业务约定书或记录商定的业务约定条款的其他形式的合约中。
如果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对沟通的充分性进行考虑的过程,即考虑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否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内容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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