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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华》案——思想和表达方的二分法

《芳华》案——思想和表达方的二分法

作者: 远方小壹 | 来源:发表于2020-03-14 15:36 被阅读0次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呢?作品!

    那什么叫做作品呢?作品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不保护劳动过程本身,它只保护劳动过程所产生的劳动成果。

    第二、作品可以以有形方式进行复制。

    第三、作品是思想的独创性表达。这样的作品它是对人类知识宝库的添加,是作者的感情的表达,是作者表达方式的选择和编排,从而诞生的一种前所未有的、比较独特的智力成果。

    作品和作品的载体是不同的。作品是无形的、非物质的,我们可以感知到作品的存在,但是我们无法触摸它,因为它是无形的。我们用什么感知作品呢——作品的载体。通过把文字写在书面上,把歌曲刻印在CD上,把一种独创性的表达印在胶片上,我们可以通过作品的载体感受到作品。作品的载体是一种物质实在,是物权的客体,而不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载体可以复制,比如一本小说被复制1000分,但它还是一部作品,著作权法也只保护这一部作品。

    作品它是一种抽象的、非物质的独创性表达。这里的独创性表达又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第二是对原作品加工,可以被客观识别的、与原作品并非太过细致差异的新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独创性的作品,哪怕两个作品一模一样或者及其相似,作者也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作品体现了作者对表达的选择和编排。如果把汉文翻译为盲文,是不是享有著作权呢?不享有。因为把汉文翻译为盲文,是依据一定的编排顺序,谁去编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把英文翻译为中文或者中文翻译为因为,不同的翻译方法翻译出来的意思不同,因此私人的翻译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是一种独创性的表达本身,但不保护独创性的思想。思想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包括思想、思路、观念构思、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展、创意、发明。原因有二。其一、著作权法是自动保护。一种思想是否具有独创性,没有经过审查就保护,这样会使需要保护的东西太多。人类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也大多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会使用别人的思想,保护思想阻碍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其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太长,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为给社会领域留下足够好且足够多的东西,因此著作权就保护的对象,采用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独创性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独创性的思想。独创性的思想如果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可以通过专利审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形成一个技术方案。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创意是一种思想,也就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告诉我们,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注意两个个原则——混同原状和场景原则。混同原则是指,有些思想为了简洁、有效,只有唯一的表达方式或者有限的表达方式,这种唯一的、有限的表达方式并不受著作权的保护。比如刑法中关于过失的认定,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损害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可以避免。加一字太长,少一字太少。场景原则也是对表达唯一或者有限的原则,指在文学作品中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写的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即使是有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在先作品的著作权的侵犯。《芳华》一案中,关于文革时期历史场景、穿衣打扮、社会生活是一种社会事实,即使余某先在《盛开的百合花》中予以描述,《芳华》也不侵犯其著作权,也不构成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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