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找到了一份工作,工作之前,用人单位口头约定好了试用三天,试用过后继续做会有工资。但在劳动者试用完第二天后,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不适合这份工作,有的甚至是七天,而且是没有任何报酬的。
想知道如果是这种情况,可以依法要到两天的工资嘛,还是只能默认了吃这种哑巴亏?
反正据我了解很多这个个体户和连锁餐饮服装美妆店都是先试用,试用大部分都是没工资的,而且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试用标准出来,都是比较模棱两可的。
网上也咨询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即可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由于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很多的劳动者都选择了默认用人单位的规则。但有时候觉得还是要了解一些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可是普通的老百姓都选择了妥协,毕竟很多都不懂,也很少关注这些。
所以,发文求助广大网友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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