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条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认为其实夫妻。事实重婚与法律重婚的显著区别在于,后者仅以重婚登记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准,前者则是以实施一定的行为作为成立的要件。事实重婚的特征符合继续犯的构成理论:
///
非法同居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非法的关系存续一定的期间才能构成重婚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非法同居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
非法同居所致的非法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同时存在,且为继续状态,非法同居不停止,非法的婚姻关系就始终继续。因此,事实重婚为继续犯,追诉期应当从非法婚姻关系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体来说,事实上的重婚主要包含三种情况:
①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而后一个是事实婚姻即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②前一个是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
③前一个是事实婚,后一个也是事实婚。
事实重婚该怎么处罚?
1.刑事责任:
犯重婚罪的,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碍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文。中国现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形式惩罚到位也绝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既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2.民事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
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总结
☰☰☰☰
虽然《婚姻法》尚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根据《刑法》第25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有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图|网络
文|微法官(侵删)
原标题:事实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关注微信公众号:善言法务~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