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张梦娟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条来看,重婚罪的主体存在两种:一是自己已有配偶,又与别人结婚的人;二是自己本身没有配偶,但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别人结婚的人。具体如下图:
微信公众号:生活需要法律也就是说,构成重婚罪的主体并不一定存在两段婚姻,一次结婚亦有构成重婚罪的可能。
重婚的那段婚姻是否须经民政部门合法登记才能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是否能构成重婚罪呢?
有两段合法有效的法定婚姻肯定是构成重婚罪的,这点不再赘述。而未经合法登记的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但纵观法院历年的裁判文书可知,在重婚罪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是认可事实婚姻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林福久重婚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54号】中写到:“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也就是说,虽与他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视为已结婚,即事实婚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国在刑事领域认可事实婚姻,但在民事领域,自1994年2月1日后,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结婚必须经民政部门登记。
“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这一状态很难被证实,因为同居关系比较私密、隐秘,很难调查取证,而且调取的证据亦难以达到证明标准。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许多富人、贪官包“二奶”、养“情人”,并未被认定为重婚,证明难度可见一斑。观察法院认定重婚罪的判决书,大量的有罪判决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认,很少能看到犯罪嫌疑人未自认而通过证据来定罪的。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是不是就无法认定重婚罪?
并非如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桂兰控告被告人苏玉来重婚一案的法律文书【(2008)豫法刑再字第25号】认定了被告人苏玉来的重婚罪,认定罪名的证据有:“1、郑州市……居委会的“非典排查表”证实,……房的租房人为苏玉来,租房内成员与租房人的关系是夫妻。2、郑州市……居委会证明,2003年3月防非典排查外来人口时,在孙xx家长期居住的苏玉来和王xx声称是夫妻。3、证人孙xx证言证实,2003年4月30日到孙xx家进行非典排查登记时,同租一房的苏玉来与王xx自称是夫妻关系,并在排查表的关系一栏写明是老婆关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外办事所填写的资料中若有“夫妻”字样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等等均可作为证据。因为每个案子情况不一,所能调取的证据也不尽相同,在这里也不多做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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