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里医疗器械专柜发现过期二类医疗器械,没有不合格区域标识,和其他正常医疗器械混放,执法人员做了现场笔录。案发后第三天,做谈话笔录时,药店负责人又提供该器械的提供销毁记录,销毁记录有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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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执法**
第一、已经做了现场笔录,估计也拍了照片,且是在经营区查获的,那违法行为已经成立,可以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当事人提交销毁记录,可以视为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可以减轻处罚。但是,不能免于处罚,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绝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
ID:速度**
过期的医疗器械不知道你们现场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没有采取,当事人自己销毁了,就需要你们进一步查实。 如果采取了,当事人又怎么能自己销毁呢?
如果当事人拿出记录想证明你们在之前就有销毁记录了,明显不符合事实,文字的表述你自己都已经说了:
1.药店里医疗器械专柜发现过期二类医疗器械;
2.没有不合格区域标识;
3.和其他正常医疗器械混放;
4.执法人员做了现场笔录。
ID:懒*
不予采信,如果真的计划销毁,那肯定已经收纳另外存放了的,既然和正常产品混合在一起销售,就视为正在销售,以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进行处罚,不配合调查,加重处罚!你可以试着调取药店电脑里的销售记录,相互对照,只要有在过期后销售了出去的记录,那其再狡辩也没用。
ID:亦真**
我们遇到的是在对乙醇汽油抽检时当事人不配合提供库存和进货量,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又称已返回供货商,像这类我们是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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