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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 诈骗

第五讲 | 诈骗

作者: 7dc3351aa313 | 来源:发表于2018-05-12 18:17 被阅读0次

大家好,欢迎来到“每天学点实用法律”,在不确定的时代,为个体跃升增加一项必备技能。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if !supportLists]二、[endif]真实案例:

    (一)案情

被告人丁某,男,1983年出生。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捕。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丁某在上海市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等地,多次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专门搭识未成年人,以发生案件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需要向别人借手机拍照等为由,借得被害人侯某、李某、王某、秦某、王某某、谈某、徐某的手机等财物,在让被害人原地等候时逃离。之后,丁某将赃物销售,所得赃款挥霍殆尽。

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向区法院提出公诉。

(二)法院判决

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条文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后分别还给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区检察院以原判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理由是,被告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自愿交出手机等财物并在原地等候,被告人系在被害人同意下公然离开现场,没有实施趁人不备、秘密逃离的盗窃行为,故本案应认定诈骗罪;原判因定性错误导致量刑失当。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认为被害人同意被告人离开时,财物已经交付,且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被害人已经实施了处分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原判定性错误但量刑并无不当,建议二审法院变更罪名、维持量刑。

市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丁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经查,七名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丁某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编造理由骗得被害人手机等财物离开案发现场时,被害人均是知晓的,并非趁被害人不备逃逸,一审判决对丁某的行为定性有误,应予纠正。虽二审定性发生变化,但不导致量刑畸重,一审判决仍在法定幅度之内。据此,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条文及《刑诉法》有关条文之规定,改判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评析

1.我们昨天讲了盗窃,今天讲诈骗,今天来一起看一下两者的差别。

所谓盗窃,就是指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量刑幅度: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上面的对比可见,盗窃和诈骗的区别在于,盗窃是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财物,而诈骗是编造理由,以欺骗的方式获得财物;盗窃行为是在财物主人完全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但不情愿交出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诈骗则是在财物主人完全知道,且当时是自愿将财物交付出去的。

而两者的量刑基本是一致的。所以二审法院在改判一审定性的前提下没有变更量刑就是这个原因。

2.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市第一中级法院,是指像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他们的编制级别是省部级,他们的基层司法机构就是区检察院和区法院(副处级),他们当地的最高司法机构是市检察院和市高级法院(副部级),与其他一般省份的基层区法院与区检察院(副处级)、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副厅级)、省高级法院与省检察院(副部级)相比,中间是缺了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副厅级)这个层级的。所以为了完善审级,对应的,这些直辖市都分别设立了第一、第二、第三等等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等等分院,这样的话,在审级上才是完整对应的。

一般而言,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除了有可能判死刑刑罚的重罪刑事案件,区基层法院负责一审,中级法院负责二审及第一次申诉审查,高级法院负责第二次申诉审查。

还有就是,我们一般的准确表述是:区基层法院,市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很多人会说成:区初级法院,这是错误的;另外,检察院的级别依次是:区检察院、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很多人会说成市中级检察院、省高级检察院,这些都是错误的。

3.抗诉和支持抗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有误而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形式,前面也有讲过,这里再补充一下。一般是由原审对应级别的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有理的话会支持抗诉,对应进行审理的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如上面的案例里面,区检察院认为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就提出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市检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抗诉有理,便会支持抗诉,但是会根据实际情况改变支持抗诉的理由或修改量刑建议,那么对应的就是中级法院进行审判。那么这个时候,审判机关就是中级法院,抗辩双方就是,控方,即公诉方是市检一分院,辩方是被告人。

另外,在这个案件里面大家都可以看到,区法院的裁判、区检察院的抗诉、上一级的检察院的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的裁判,基本各个观点都有不一致,这恰好能反映我国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的现实特点,区法院不会因为区检察院公诉什么就判什么,区检察院认为区法院判得不对就会抗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有问题的话也会在支持抗诉的意见中作修改。从这个案件的司法程序中,很有代表性地展现出我国的司法监督制衡制度。

三、经验教训:

第一条,谨慎向陌生人出借财物,如迫不得已,一定不能让手机之类的财物脱离自己的控制范围;

第二条,现在各类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愈发高明,大家一定要把握好,千万不能贪心,很多诈骗分子就是利用人的贪欲这个心理弱点来设计骗局的。无欲则刚,打消了贪念,很多骗子对你就无从下手了;

第三条,对于像案例中这种假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骗子,我们首先要查看他们的证件,认证查看公章部分,条件允许的话,拨打电话问清楚是否当天有这么一个人来执行这么一项行动,一般而言,骗子看到你这么较真打电话去核实情况,他们就心虚,或许就找个理由溜走了。

好,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启发。

回顾一下,我们今天了解了诈骗罪、诈骗和盗窃的区别、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及第一中级法院的来由、抗诉和支持抗诉、司法制衡等内容,并且我给出了三个避免诈骗的建议。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恭喜你,你又学到了一课。

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6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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