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28号福地创业园B座413室
法定代表人:叶炜宇
联系电话及邮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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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身份证号:
户籍地:
联系电话及邮箱:
鉴于:
鉴于甲方与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银行”)战略合作,联合开发了针对新能源汽车承租人租金分期的“时空专享”金融产品,并于2017年1月24日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该合作协议约定,甲方需为其推荐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丙方使用甲方金融产品及提供反担保等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1.乙方推荐的承租人向甲方申请贷款,并在承租人申请表上加盖公司章印予以证明该承租人是乙方推荐,乙方应事先将承租人申请贷款所需材料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同意后才能申请贷款。乙方需明确告知承租人租金分期为贷款行为,如发生逾期会影响其征信。
2.承租人发生逾期时,乙方应及时催缴。承租人逾期天数超过15天,乙方应先行代偿当期月供及罚息,再自行向借款人追讨代偿金额。当逾期天数超过25天,甲方有权强行结清整笔贷款。贷款结清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书》,乙方自收到甲方《付款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甲方支付通知之款项。
3.乙方同意,自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之日起,为保证承租人按期按约履行网商银行的贷款义务,将租赁车辆抵押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3.1双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共同办理租赁车辆的抵押登记,乙方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给予一切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3.2乙方在此确认并承诺,无论租赁车辆是否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自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之日起租赁车辆应当已被视为以第一优先顺序抵押给甲方,乙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甲方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
3.3当承租人发生逾期时,甲方有权暂扣承租车辆。
4.乙方、丙方(以下“乙方、丙方”简称“反担保人”)为承租人按期付款(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贷款、租金)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且乙方承诺签署本协议时已根据公司章程获得股东授权,(如需则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
4.1本协议约定的的保证方式:不可撤销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2保证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4.3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反担保人还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4.4反担保人确认,无论承租人的义务或责任是否设定或者将要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也无论该等担保是由承租人提供还是由第三方提供,甲方均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先承担承租人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放弃、变更、延迟形式、未用尽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反担保人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
5.违约责任的约定:乙丙方未能按约将租赁车辆抵押给甲方或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30%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6.凡甲方就本协议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如果是电子邮件的,一经进入对方系统即被视为已送达;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通知,交邮后第三日视为送达,送达方式和地址以本协议首部约定的为准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如任一方未履行保密义务而导致本是协议内容的任何泄露,违约方一经守约方书面要求,应立即停止任何违反本协议义务之行为,并赔偿因此给相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凡因本协议引发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同意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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