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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备考日志

会计中级备考日志

作者: 赵海蕊 | 来源:发表于2020-03-23 16:21 被阅读0次

    20200323

    记录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1.担保方式

    反担保

    债务人(反担保人)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者质押)

    债务之外的第三人(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保证 抵押或者质押)

    反担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2.担保合同的无效

    有无有有1/2

    无无有1/3

    二、保证的含义及方式

    1.保证人

    国家机关 一般情况下×,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公益为目的(学校 医院 幼儿园等)×

    企业法人 一般情况下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有授权√ 五授权或者超越授权×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3.保证方式

    (1)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美丽变格

    a.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界定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区分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中止执行程序的先诉抗辩权丧失

    b.共同保证

    界定

    与债权人约定份额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之间约定份额 没有有关份额的约定 连带共同保证

    追偿

    按份共同保证 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保证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份分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分担,无约定平均分担

    c.共同担保

    债权实现顺序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

    物保由债务人担保 先物保后人保

    物保由第三人提供 由债权人选择

    追偿 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d.保证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全额(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

    e.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债权转让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专为特定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主债务转让 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部分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减轻债务 保证人按减轻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变更主合同履行期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三.保证责任和保证时间

    (1)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检测:客观题11道

    复习知识点

    1.撤销权

    (1)因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 未到期均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诉讼

    债权行使车站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像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认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的消灭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期1年内行使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为债务 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4.中止履行合同后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6.代位权

    (1)债务人有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履行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3)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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