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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11/1260

《民法典》说11/1260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6-20 19:25 被阅读0次

     就同一事项,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怎么办?《民法典》规定“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已经走上了民商合一的立法道路,除《民法典》之外,还有其他民事方面的法律。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不一致怎么办?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前提是同一事项、同一机关制定的规定。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准确识别、正确适用,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解读

    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原则。这句话完整的表述应该是,《民法典》对民事关系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即特别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法(一般规定),也叫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除了《民法典》,还有其他法律。有观点认为,此次编撰《民法典》,已把《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9部法律汇入了《民法典》,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民事法律了。笔者把其称作狭义的民法概念。有观点认为,除了《民法典》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或者其部分条款)也调解民事关系,也属于民法范畴,笔者把其称作中义的民法概念。有观点认为,除了《民法典》之外,还有商事法、社会法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笔者把其称作广义的民法概念。从此次编纂《民法典》来看,采用的是广义概念,我国已经走在了民商合一的道路上。

    其二,当《民法典》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事项)均有规定,优先适用其他法律。很多人认为二者存在冲突时,优先适用其他法律,其实是误解。《民法典》写的很清楚,是“特别规定”,包括不一致的情形。《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可以看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规定,即规定的位阶(等级)同一,如位阶不同一,则就没有了可比性。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条所称法律应当理解为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其三,特殊情况下,遇到冲突怎么处理。《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还有半句话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即新法(新规定)优于旧法(旧规定),这也是针对同一机关制定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前提均是同一机关制定。这两大法律适用原则单独处理法律适用时,还比较好办。如果新的一般法遇到旧的特别法,二者不一致,怎么办?《立法法》给出了答案: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属于法律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由国务院裁决。

    二、实务

    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问题,著名的案例莫过于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不过是一起行政案例,不是民事案例。2015年1月,刘家海被交警以简易程序处罚100元。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是用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优于旧法《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特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优于一般法(《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刘家海与交警部门认识不一,引起了广泛争议。刘家海和支持刘家海的一方主张适用《行政处罚法》,主要理由有三:其一,《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基本法,其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其二,《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排除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其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同一机关、同一立法主体,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交警部门,认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刘家海提出的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释,笔者当年也就此问题纠结了很长时间,无法说服自己同意法院和交警部门的意见。在以后很长的时间内,法院系统、交警系统均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给广大的法律专家学者等留下了很大的困惑,直到《行政处罚法》修改,在其第三十三条(修改后的第五十一)增加了一句话,开了口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启示

    关于法律的适用,针对法律、行政法规,《立法法》给出了答案,“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裁决。在实操中,好像没有出现过“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情况,法院系统等机关自行消化解决,也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裁决。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法律条款的日益严谨,立法技术的日益纯青,民事主体的法律素养日益提升,人民法官的判案水平日益提高,法律适用的困惑越来越少。但是,随着国家立法权的放宽,越来越多的主体获得了立法权,法律适用的困惑逐渐转移到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层面。遇到具体问题,自己无法准确识别和正确适用时,提请立法主体裁决的少(可能没有),寻求立法主体“窗口指导”予以解决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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