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国会的主要费任是填补宪法的各种漏洞。它当时最重要的任务是起草权利法案。
1789 年初,甚至连麦迪迅都认为,在反对者眼中,要使新政府具有合法性就必须制订权利法案。
1789年9月5日,国会批准了第十三条修正案。1791年底,其中的10条获各州批准。
我们所知的(权利法案》正是宪法修正案的前十条。
其中,条对国会做出了限制,禁上其長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对任意拘捕的豁免权。陪审团审判权等。
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专门提及或禁止的权利均保留给各州。这条很有意思
1789年的《司法条例》 中,国会提议成立一个由1位首席法官和5位副法官6人组成的最高法院,13 个均有1名法官的地方法院,3个由1名地方法官和2名最高法院法官组成的巡回法庭。《司法条例》 还规定,国会赋子最高法院审查各州法律合宪性的最终決定权。
雪堂书屋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