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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二次碾压案中的法律与人性

驻马店二次碾压案中的法律与人性

作者: 南山客_AL | 来源:发表于2017-06-15 19:25 被阅读0次

            近日微博、微信、QQ等平台被驻马店女子遇车祸的视频刷屏。视频中,女子于斑马线上被一辆出租车撞倒,横躺在马路上约有一分钟,期间众多路人、车辆经过,却无一停下施救,结果女子又被一辆SUV二次碾压。最终该女子不治离世。路人的冷漠刺痛了网民,再次引发对国人良知的拷问。

          警方将事故定性为交通肇事案。从法律层面上讲,该案主要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关于刑事责任,看似不复杂,实际分析起来并不简单。

            首先,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看,本案属于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形。出租车司机先有加害行为,但并未致死亡结果,是否致重伤也要看鉴定情况。SUV女司机的二次碾压是后介入的行为。这就要判断谁的行为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要考虑后介入行为的可能性与盖然性。如果后行为的介入是异常的,则应将结果归于后行为;如果前行为必然导致后行为介入,则应将结果归于前行为;如果两行为均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则应当肯定两行为都是结果的原因。故两位司机的入罪出罪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其次,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处3年以下刑期;肇事后逃逸的,3年以上7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7年以上。最高院33号法释规定: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逃离现场等6个情形之一的,依交通肇事罪定罪;并明确“逃逸”是指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综上规定,第一,先要认定两位司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二,如果经鉴定女子第一次被撞并未受重伤,则出租车司机逃离前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其逃离行为也不能定性为“逃逸”。第三,出租车司机以先前行为置女子生命于危险状态,产生法定救助义务而不作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女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符合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出租车司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呢?刑法理论上素有争议。支持者主张,逃逸者因先前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不履行而放任后果发生,则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应当单独评价,不应拟制为交通肇事罪。反对者认为,要构成不作为犯,除了考察主观上间接故意的心理,还须判断不作为是否达到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等值”,关键看其置受害者生命于何种危险状态。笔者认为,按照罪刑相一致原则,如果根据案情对出租车司机处3年以下刑罚畸轻,则运用想象竞合的数罪理论,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关于民事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侵权负有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该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两位司机对女子的死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内部可以划分责任比例。受害者亲属可获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一般先从侵权人投保的交强险中理赔,不足的按责任比例从商业三者险中理赔,仍不足或没有投保的,由侵权人赔付。其实从侵权的事实看,本案肇事者恐怕还不止两个司机。视频显示:女子过马路没有走到中间即停下,还低下了头;出租车司机没有发现前方站立有人,径直把人撞飞;SUV女司机未作减速二次碾过,三者都极大可能是被对向车辆远光致盲的原因。故该案实际还另外有责任人——开远光灯或擅自改氙气大灯的司机,但由于取证过于困难,警方很难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何时提起,能否单独提起,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有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的问题,因现行法律有冲突,适用上常有争议。需要法律人从降低犯罪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精神出发,根据现行法律的内在逻辑,创造性地解释适用,找到正确的法律指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比法律,人性问题更加复杂。见死不救使本就混乱的马路生态更加令人生畏。国人好象对陌生人有着天然的防范心理。视频中冷漠的路人,面对迫切需要援手的伤者,一个个竖首观望绕行,场面几乎让人不能直视!女子叫马瑞霞,伊的生命时钟骤然停摆,永远定格在34岁。伊原本可以正常活着,继续经营养活家人的羊肉汤店,如果有任何一个路人紧急警示后面车辆的话。难道路人都无恻隐之心吗?警方消息说当时报警的有十几人,但这并不能抵销网民对麻木路人的怒怼。又有人讥讽“路人不上网,网民不上路”,指责批评者为“键盘侠”。2007年南京彭宇案的法官也又一次被拉出批斗,虽然这个锅都让彭宇案法官来背不一定符合事实,因为无论是后来的佛山小悦悦事件,还是这次驻马店事件事件,并无统计学意义上的证据支持冷漠路人都看过当年的判决,都害怕做好事反被讹。又有人呼吁“见危不救”入罪,以法律约束道德;反对者则主张刑法要保持谦抑精神,质疑道德法律化。

          人性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起来也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但必须有所作为。法治永远是摆在桌子上的首要选项。应以改革教育为关键,充分依靠民法治理,兼用刑事行政制裁,建立高度法治化的社会,才能有望重塑陌生人社会的普遍信任,整固国人道德体系。(南山客_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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