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实行郡县制以来,虽然县始终是最低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但真正直接管理百姓的是乡、里组织。这一点,与早期的宗法制紧密相连。
殷商时期的社会基层组织是宗族,大约与行政区划的邑相当,设族尹进行管理。甲骨文中的“演尹”“毋(贯)尹”等,尹字前皆为其族名。西周文献中称这些族尹为“里君”“里尹”。
西周时期,天子和诸侯领地内,城中和近郊设乡、州、党、族、闾、比等行政组织,大致是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各有长官。乡是贵族聚居地。郊外划分为遂,遂下有县、鄙、酂、里、邻等组织,亦各有长官。遂是奴隶居住区。
战国时期,县以下置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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