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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近一系列性侵、恋童癖案件引发的讨论

由最近一系列性侵、恋童癖案件引发的讨论

作者: 姬玄夜 | 来源:发表于2017-08-21 17:48 被阅读0次

最近,微博上爆出了很多女性被性骚扰、性侵,恋童癖,孩子被性侵等等的恶性案件,造成了很广泛的社会讨论度。有很多人说,“最近怎么了,变态多了好多?”,但其实不是最近,也不是变态多了。而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问题终于被大规模曝光,引起公众讨论了。我们应该庆幸,现在的信息比过去快速透明多了,很多原本藏在旮旯里的黑暗终于能见光了。

南京车站发生的女童猥亵案,其实就是个很典型的例子。它不光光是个简单的案子,而是上升到了公民对国家法律、地方政府的质疑讨论;上升到了新时代观念和旧时代“保守”观念的相冲击;甚至很可能会影响到中国未来的立法。

我个人对现今的中国主要有两方面的不满:1、法律的不健全。这里主要指保护女性、保护儿童的不足,没有善后,刑罚不足;对未成年人犯罪太一刀切,刑罚不足(很多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替【刑法】背锅了,最低刑责年龄是刑法规定的)。2、传统观念里的“糟糠”。比如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直男癌思想,比如“家丑不可外扬”等等。

中国是个快速变化快速增长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来标签并无错误,因此还有很多需要进步改进的地方。而欧美和大多数发达国家早已经过了那个阶段,法律不能说完美,但大部分是比中国要完善很多的,这方面是最值得中国去学习的。中国法律里比较好的就是保留了【死刑】。

因为最近的儿童性侵案引起了大众的不满,我看见有些评论说“赶紧赚钱去移民”,但很遗憾,国外真的没有比较好。国外这方面的法律为什么比较严,正是因为国外发生过大量的儿童性侵案,不要说以前,现在也依然有(最近的新闻:【加拿大儿童遭性侵案件频发,十年暴增233%!】)。可以说罪犯是无法杜绝的,你找不到一个完全没有罪犯的国家存在。但国外的法律也是真的比较给力,属于事件发生后受害者能得到比较好保障的吧(前提是没死)。

美国的法律每个州都不一样,我就拿加拿大的法律来给大家看一下:

1988年《加拿大刑法典》修改相关条款强化保护性侵被害儿童的权益。2012年通过的《街道和社区安全法令》提高了与此相关的强制性最低刑罚。目前,加拿大关于性侵儿童行为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

1、性骚扰罪(加拿大刑法典第151节),基于性意图直接或者间接接触儿童(14岁以下)身体的任何部位,该接触包括用身体接触或者物体接触,对于可诉犯,可判处不低于1年不高于10年的监禁;对于即决犯,可判处不低于90天不高于18个月的监禁。

2、引诱实施性接触罪(加拿大刑法典第152节),基于性意图引诱、建议或者刺激低于14岁的儿童直接或者间接接触其他人(包括实施引诱、建议、刺激行为者),包括用身体的任何部位或者任何物体实施的接触行为。对于可诉犯,可判处不低于1年不高于10年的监禁;对于即决犯,最高是18个月的监禁,最低是90天的监禁。

3、性剥削(加拿大刑法典第153节),任何处于照管年轻人或者对年轻人有权威的地位者,或者年轻人对其有依附关系者,用任何方式(包括身体任何部位或者物体)性接触年轻人,或者引诱、建议或者煽动年轻人用任何方式(包括身体任何部位或者物体)性接触其他人(包括引诱、建议或者煽动者本人)。对于可诉犯,可判处不低于1年不高于10年的监禁;对于即决犯,最高18个月监禁,最低90天监禁。年轻人是指16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

4、乱伦罪(加拿大刑法典第155节),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性交行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同父异母兄弟、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姐妹、同母异父姐妹)、祖父母或者孙子女。该罪的最高处罚是不高于14年的监禁,如果被害人低于16岁,最低处罚为5年监禁。和儿童实施乱伦行为的犯罪人可以按照加拿大刑法典关于侵犯儿童的普通规定指控。

5、性攻击罪(加拿大刑法典第271节、第272节和第273节),性攻击是对“强奸”的替代,是指未获同意,基于性意图,故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暴力,有“三级”——性攻击、对第三方使用武器(或者威胁)或者造成身体伤害的性攻击、严重伤害身体的性攻击。性攻击罪并不是针对儿童特别规定的犯罪,但是,针对低于16岁的儿童实施的性攻击行为规定了特别刑罚,其中,对于比较严重的可诉的性攻击行为,可判处不低于1年不高于10年的监禁;对于不严重的即决犯的性攻击行为,可判处不低于90天不高于18个月的监禁;对于严重伤害儿童身体的性攻击行为,最低刑罚是5年监禁,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强化配套约束机制

1、附条件假释和暂停记录(特赦),可以禁止被判处性侵儿童的犯罪人出没于公园、游泳区域、日托中心、校园、操场或者社区中心等儿童可能出现的公共场所,也可以禁止其使用电脑与14岁以下的儿童联系,还可以禁止其寻找或者得到照管儿童的工作。这些禁令可以是终生的,是否禁止以及禁令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根据《街道和社区安全法令》,性侵儿童被定罪的犯罪人没有资格申请暂停犯罪记录(特赦)。对于照管儿童的犯罪人,如果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暴力、恐吓、强制或者如果犯罪人年长被害人5岁,就没有资格申请暂停犯罪记录。

2、和平契约。《加拿大刑法典》第810节规定,任何人有合理的根据担忧其他人伤害自己、自己的配偶、孩子或者他们的财物,就可以申请获得和平契约。和平契约是法院的指令,要求被指向的人(被告人)守法、品行良好。该指令也可以附加条件,如要求被指向的人避免接触申请和平契约者的家庭或者与其保持距离。和平契约的期限可以达1年,普通法的和平契约期限更长。如果拒绝签署和平契约,将面临1年的监禁,如果签署和平契约,违反和平契约的条款就构成刑事犯罪。但是,签署和平契约不会产生犯罪记录。1995年2月的修正案对该条款作了修正,警察和其他人为了有伤害危险的人的利益可以提出申请,使得获取保护令更加便利。1997年生效的Bill C-55大大强化了危险犯罪人的条款,并针对可能实施暴力或者性犯罪的人创设新的和平契约条款。

降低证据标准

1、确立儿童的证人地位。虽然关于儿童是否有能力出庭作证的问题备受争议,但是,《加拿大证据法令》明确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有作证的能力,并且对于心智有缺陷的14岁以下的儿童,法庭认为其理解宣誓的本质,就可以作证,并能出示证据。另外,仅有儿童的证言就可以作为证据对被告人定罪,其他证实儿童证言的证据不再是判决性侵犯罪的必要条件。以前,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证实儿童的证言,就不可能对一个人判处性侵犯罪。当然,法律上的这点变化,并不意味着法院必须依照儿童的证言来定罪,而是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同时,检察机关仍然必须尽可能地收集证据,以证实超过合理怀疑。

2、强奸盾法。加拿大的“强奸盾法”限制被告人在法庭上反问性侵行为被害人以前的性行为,禁止公开强奸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身份。1992年之前,性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使用被害人以前的性经历描绘被害人,比如被害人以前性伙伴的数量等,从而降低被害人的可信度,提高对被害人“同意”要素的确认。1992年以后,立法修正《加拿大刑法典》,禁止以往的性经历在法律体系中出现。1999年,《加拿大刑法典》规定,法官可以命令保护任何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或者任何显示其身份的信息,同时规定,法官必须发布公开禁令以保护任何低于18岁的性犯罪被害人或者性犯罪证人。如果儿童希望法庭上没有公众,法官还可以要求公众离开法庭。

​贴了比较全的。加拿大没有直接的【强奸罪】,而是把它细分为了上面几类,具体强奸的一般为【性侵】也就是Sexual Assault。而且加拿大还没有死刑(这点特别不好)。但可以看出有很多细节性定罪和保护受害者的地方。比如【乱伦罪】就是高于5年低于14年的监禁,对于儿童【性侵】是不低于5年的监禁。其实看上去刑罚也不是很严的,但他们有这个【强化配套约束机制】,可以禁止这些罪犯出入有儿童的场所、做和儿童接触的工作等。这个地方特别值得中国学习。在加拿大有一个警察局的官方网站,可以查到你所在地区的犯罪率,哪个房子发生过什么案子。杀人、抢劫、强奸都可以查到。这个特别好!

借鉴美国的【梅根法】也可以,公布有性侵儿童前科者的个人资料公开在互联网上。

还有这个【强奸盾法】可以保护受害者的隐私,​减少对受害者的伤害。这些条令都是比较人性化的。对于受害者,除了法律以外,善后的机构也特别健全。如性侵救助热线、妇女儿童临时庇护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等等。这些都是我希望未来的中国能够有的!

综上,我提议中国可以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刑法修正),和提供足够的善后措施:

1、建立妇女儿童临时庇护所,不一定非得是政府的,可以是慈善机构办的(国外大多数都是慈善机构)。

2、执法力度再加强,如果有专门性的小组更好(像【缉毒队】那样也要有个【打击性犯罪队】),可以跨省执法,避免当地政府的灯下黑。受害者必须马上得到保护,有1作为前提。

3、对于性罪犯,从重处罚,最高死刑。哪怕刑满释放,也要有像【强化配套约束机制】这样的禁令,可以参考韩国的脚环或者化学阉割。

4、刑责年龄下调到12岁,并且保留极恶劣案件最高死刑,或者像英国那样有【恶意补全年龄】法。未满18岁的都关押在少管所。

5、视情况可以考虑剥夺父母监护权,但也要有好的善后。在国外,这样的孩子是会被送去寄养家庭或者寄养机构的。可惜的是,这样也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很多孩子依然被寄养家庭转来转去,或者继续在寄养家庭/机构里受虐待(加拿大新闻来源:http://www.bcbay.com/news/2016/02/26/400444.html)。所以中国怎么解决善后问题是个很大的考验。

6、加强性教育,将性教育课作为一门必修课向全中国中小学推广实行。​


​放点加拿大的黑历史,这些案子在国内要被喷死,没有死刑的地方挺可怕的:

​1. Bill Bradley  强奸和鸡奸19名儿童,判6年。

2. Wray Budreo  性侵3名儿童,他在30年内性侵男童22次,判6年。

3. Cecil Miller  强奸和鸡奸8名儿童,其中一名是还带着纸尿裤的幼童,判7年。

4. 一名男子酒后性侵2名12岁的女孩,判罚500元罚款,45天监禁(周末服刑)。

5. 牙医Masura Fujibayashi  自1962年到1988年先后证实17次性侵儿童病人,估计应该有450名受害者,判刑4年。

6. 天主教神父John Monegahan  14项猥亵罪,3项性侵6岁儿童,估计应该有250名以上受害者,判刑4年。

7. 一名男子性侵其妻子名下托儿所的2名女童,判4年监禁,1年半后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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