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春节假期越来越近。但是还很多劳动者还未休完去年的年假。单位:职工未申请休年假,“过期作废”,而且这属于员工自动放弃行为,单位可以不给年休假补偿!
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正合理合法吗?员工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带薪年假全解
所谓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二、“逾期作废”的规定合法吗?
年假作为一种员工福利,是公司对辛苦工作了一年的员工的一种犒赏,也是员工的法定权益。但是现实中,有不少公司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经营,规定员工只能在特定月份休年假,否则过期视为放弃休年假权利。这种“逾期作废”的规定合法吗?
在这里下跃为大家说明一下,单位规定年休假逾期作废,这是不合法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即只有在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情况下,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补偿。而“年休假逾期申请视作自动作废”的规定,明显非劳动者自愿放弃。
三、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四、带薪年休假标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年休假标准为: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可获3倍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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