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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书打卡|奇案背后法官们的观点陈词

抄书打卡|奇案背后法官们的观点陈词

作者: 夏以秋 | 来源:发表于2022-06-01 22:09 被阅读0次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观点一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案件过程:
    公元4299年5月上旬,五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他们被困在洞里,等待营救人员来救他们。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位置,于是,一直营救队伍 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并且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被迫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是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
    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有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 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
    而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医生,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乎,之后洞里的无线设备就沉寂了。
    八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
    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掉一个成员活下来,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莫特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 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益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表示没有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被救之后,幸存的探险者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起来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

    观点一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只相对于自然法而言的、由人所制订的法律 )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观点二

    福斯特法官陈词: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我们不太习惯把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存在时,法律也随之停止存在”适用于我们的整个实定法,但我相信在本案中,这一法律谚语应该是适用的。

    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所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们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的极端情景,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他的意义和作用。

    如果本案的悲剧发生在联邦领土之外,没有人会认为我们的法律适用于他们。我们承认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这一原则的基础假定,是当一群人共同生活于地球上同一特定区域时,才可能把同一种法律秩序强加给他们。领土原则是以假定人们应该在一个群体内共存为基础的。所有法律也都以此为基础。

    因此,我的结论是: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用19世纪作家的精巧语言来说,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 ”,而是处在“自然状态”。这导致我们联邦颁布和确立的法律并不适用于他们,他们只适用原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我毫不犹豫地宣布,根据那些原则,他们不构成任何罪。”

    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命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即便是适用到日常的社会关系中,这一观点也有许多虚伪的成分。

    观点二

    ☞·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

    第二个理由是从假定否认我到目前为止所提出的所有的前提开始的,也就是说,我承认统一法典有能力穿透五百英尺的岩石,从而作用于那些蜷缩在地下挨饿的人们。

    当然,现在非常清楚的是这些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字面含义,该法定宣布蓄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谋杀罪。但“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我们面对的法律条文从来没有按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几个世纪以前就确定了自我防卫杀人免责。

    正当防卫的例外与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的真正调和是建立在下列推理上的: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很显然,如果宣布在自我防卫中杀人构成谋杀罪,这种规律将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一个人在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因此,依据刑事立法广义上的目的,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宣布这一法令并没有打算适用于自我防卫。当自我防卫免责的基本原理如此解释时,同样的推理显然可以适用于正在审理中的案子。

    因此,我的结论是: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例,被告都不能被认定为谋杀了威特莫尔,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

    观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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